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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1814
作者未署撰人(官修)
出版社—
出版年1784
版本清乾隆间官修条例(具体版本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政书类)
是否公版是
页数272 页
容量208.7 MB
文件 MD5fbfcecdc085b9c925676ecb85ea4b8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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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甲辰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为清乾隆四十九年(1784)甲辰年四季条例汇编,本件为清乾隆间官修条例,本次OCR仅提取前20页,所见主要为“甲辰年春季条例”目录及部分正文。卷首有国家图书馆水印及馆藏编号“13.207.”“LS514-1”等,正文首题“甲辰年春季条例”,次列“甲辰年春季条例目录”,逐条列出自乾隆四十九年春季颁行或咨行的条例事项。目录所见包括:嗣后一切捐纳人员身家清白清册务须按季造送;川省裤刀杀人请照鸟枪杀人例治罪之处毋庸议;嗣后在籍领凭人员有游幕等项外出者如逾半年之限不行回籍领凭,即照推升人员半年以外不能领凭赴任之例将文凭送部查销开缺另选;应入秋审情实案犯内如谋故杀人及连毙二命、夺犯伤差、拒捕杀人、左道惑众等项凡情罪凶恶必须加意防范之犯,均于招解时留在省城分禁司府县监,俟勾决部文到日即在省城处决;嗣后秋审应拟情实人犯概留省城分派监禁,俟勾决部文到日即在省城处决;嗣后人犯尚非积猾凶徒仍照前例发往伊犁等处,其余如积匪猾贼等十二條停止发遣新疆;嗣后如缘事获罪应行查抄而兄弟未经分产者,将所有产业按其兄弟人数只将本犯名下应得股内产业入官,其余兄弟名下应得者概行给回;嗣后各省督抚年终汇奏各项详晰查核办理;嗣后遇有缺出候补人员尚未到省,业经司道将别项人员游选详请题咨之后续有候补人员到省毋庸更换另详请补,将缺出在先候补人员到省月日在后之处于题咨内详细声明以凭查核;嗣后凡亲族师生例应回避者仍照例回避,其例不回避者不得奏请回避;嗣后立决罪囚公文概由兵部加封发驿驰递,其由提塘递送之处永行停止。以上条目涉及乾隆后期捐纳管理、司法审判、秋审勾决、发遣新疆政策、查抄家产、官员候选补缺、回避制度及公文传递等多方面制度。

正文部分可见乾隆四十九年正月初二日准户部咨捐纳房案呈,追溯乾隆二十三年、三十九年、四十四年节次通行稽查捐纳贡监职衔人员身家清白、按季造册报部等规定,并申明嗣后春季奉到之文限期夏季底汇总造报,违碍事故致干例议者将承办地方官及该管藩司职名一并查取咨送吏部议处。又见乾隆四十九年正月十七日准兵部咨职方司案呈内阁抄出乾隆四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谕旨,就四川总督李世杰条奏川省裤刀杀人请照鸟枪杀人例治罪之处,刑部议驳,谕旨称裤刀不过金刃中之一类,若比照鸟枪概从故论则小刀菜刀等类亦可杀人,何能逐物定拟,令督饬府州县实力严查私行打造售买裤刀之处,遇有携带裤刀犯案即照匪徒办理,方为正本清源。又见乾隆四十九年正月二十四日承准吏部咨文选司案呈准吏科移称,在籍应补应选捐纳各项人员将文凭封发该督抚查明给发,内有游幕患病等事故必于限内咨部宽限,凭限已满始行咨部宽限者概不准行;并议酌定在籍领凭人员游幕外出限制,若经年不回原籍领凭以致员缺久悬,应请嗣后在籍领凭人员有游幕等项外出者如逾半年之限不行回籍领凭,即照推升人员半年以外不能领凭赴任之例将文凭送部查销开缺另选。这些正文与目录条目相互对应,可据以考察乾隆四十九年春季条例的生成过程、部院咨文关系及具体规范内容。

版本方面,本件为清乾隆间官修条例,具体刊刻机构、刊刻年份及册次尚待结合牌记、卷末及馆藏著录核定;前20页主要为春季条例,夏、秋、冬季条例未见展开,全书结构及四季条例的编排次序有待全本核验。文献价值上,本书可作为研究乾隆后期法制、吏治、捐纳、秋审、发遣、官员选补、回避制度及公文传递的一手官修条例材料,对清代政治制度史、法制史与文献整理均有参考意义。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未署撰人
本书未署撰人,为清乾隆四十九年(1784)甲辰年官修条例汇编,具体编纂者难以确指。册内所见多为户部、兵部、吏部等衙门咨文及内阁抄出谕旨,内容涉及捐纳、司法、官员领凭、回避、候补题咨、公文传递等政务,当由朝廷相关部院汇编颁行。

机构简介

本书为清代官修条例汇编,具体编纂机构未详。册内涉及户部捐纳房、兵部职方司、吏部文选司等衙门咨文,并有内阁抄出乾隆上谕,可知其材料来源为朝廷各部院及内阁政务文书。机构所在地暂定北京,成立年份不详,具体编纂、刊刻机构尚待结合馆藏著录及全本核定。

学术价值

1. 保存了乾隆四十九年甲辰年春季条例的目录及部分正文,可据以研究乾隆后期条例的生成、部院咨文关系及官修条例的编纂形态。
2. 涉及捐纳人员身家清白清册按季造送、查抄兄弟未分产处理、候补人员题咨声明、亲族师生回避等,对研究乾隆后期吏治、捐纳管理与官员选补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3. 涉及秋审情实案犯留省城监禁候勾决、积匪猾贼停止发遣新疆、裤刀杀人是否比照鸟枪例治罪等,对研究清代司法审判、秋审勾决、发遣政策与凶器管理具有史料价值。
4. 所载立决罪囚公文由兵部加封发驿驰递、停止提塘递送等,对研究清代公文传递与驿递制度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乾隆四十九年(1784)甲辰年官修条例,成书及编纂年代在1911年(含)之前,按手册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具体刊刻年待考,不影响P0结论。

适合人群

清史、法制史、政治制度史与官制史研究者,清代条例、政书与古籍整理者,研究乾隆后期捐纳、秋审、发遣、回避及公文制度的学者,以及对清代官修条例和制度文献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 甲辰年春季条例目錄 - 嗣後一切捐納人員身家清白清冊務須按季造送 - 川省褲刀殺人請照鳥鎗殺人例治罪之處毋庸議 - 嗣後在籍領憑人員有遊幕等項外出者如逾半年之限不行回籍領憑即照推陞人員半年以外不能領憑赴任之例將文憑送部查銷開缺另選 - 應入秋審情實案犯內如謀故殺人及連斃二命奪犯傷差拒捕殺人左道惑衆等項凡情罪兇惡必須加意防範之犯均於招解時留在省城分禁司府縣監俟勾决部文到日即在省城處决 - 嗣後秋審應擬情實人犯概留省城分派監禁俟勾决部文到日即在省城處决 - 嗣後人犯尚非積猾兇徒仍照前例發往伊犁等處其餘如積匪猾賊等十二條停止發遣新疆 - 嗣後如緣事獲罪應行查抄而兄弟未經分產者將所有產業按其兄弟人數祗將本犯名下應得股內產業入官其餘兄弟名下應得者概行給回 - 嗣後各省督撫年終彙奏各項詳晰查核辦理 - 嗣後遇有缺出候補人員尚未到省業經司道將別項人員遊選詳請題咨之後續有候補人員到省毋庸更換另詳請補將缺出在先候補人員到省月日在後之處于題咨內詳細聲明以憑查核 - 嗣後凡親族師生例應迴避者仍照例迴避其例不迴避者不得奏請迴避 - 嗣後立决罪囚公文概由兵部加封發驛馳遞其由提塘遞送之處永行停止 - 正文可见 - 乾隆四十九年正月初二日准户部咨捐纳房案呈(捐纳人员身家清白清册按季造送) - 乾隆四十九年正月十七日准兵部咨职方司案呈(川省裤刀杀人请照鸟枪例治罪毋庸议,附乾隆四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谕旨) - 乾隆四十九年正月二十四日承准吏部咨文选司案呈(在籍领凭人员游幕外出逾半年限制) - 夏、秋、冬季条例(前20页未展开,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