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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酉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1799
作者未署撰人(清代官修)
出版社—
出版年1789
版本清乾隆五十四年条例汇编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法令条例)
是否公版是
页数210 页
容量154.5 MB
文件 MD51141f4c417271b777fea4e6bb1498a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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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己酉年春、夏、秋、冬季条例》是清乾隆五十四年(己酉,1789)官修的一部按季度汇编的条例册。前20页主要存《己酉年春季条例》目录及部分条例正文,尚未见夏、秋、冬季内容。据OCR可见,春季条例目录列有“嗣后除有关人命拟徒及命案内续获拟徒余犯均于专案咨部亦毋庸入于汇题以免淆混”“嗣后部中遇有谋杀十岁以下幼孩案件除为首之犯定拟斩决外其从而加功者俱问拟绞决如未加功仍按旧例”“嗣后遇有轮奸为重之犯定案在秋审截止以前者令各该省督抚声明赶入本年情实如截止后具题到部而在该省勾到以前者即由臣部声明赶入本年秋审”“嗣后除审拟命案内罪应斩候者仍照旧例计算外其应拟斩绞立决要犯即照强劫盗案扣限四个月之例办理”“嗣后遇有徒犯脱逃照军流之例以吏目典史为专管州县为兼辖有驿州县仍以管辖之县丞等官为专管分别办理”等条。

正文部分可见三条较完整条例。其一为徒罪案件汇题范围的厘定,引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刑部咨,称律载外省徒罪案件如有关系人命者均照军流人犯解司审转专案咨部核覆,仍年终汇题;寻常徒罪各督抚批结后即详叙供招按季报部查核。又引乾隆五十二年七月议覆直隶总督周元理咨,有关人命徒罪并入军流人犯一本汇题,仍分项另造清册送部。因各省办理有关人命拟徒之案均遵例单咨年终汇题,并无岐误,但无关人命拟徒案件有单咨者、有咨内声明汇题者、有督抚于汇题军流人犯内仍行列入者,办理未能画一,故通行各督抚:嗣后除有关人命拟徒及命案内续获拟徒余犯均于专案咨部,亦毋庸入于汇题,以免淆混。其二为谋杀十岁以下幼孩案件的加重定例,引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四日刑部咨,据署理河南巡抚梁题陈文彩、陈安、马利谋杀八龄幼童单香移尸图诈一案,陈文彩因向陈超借贷不允,起意致死单香移尸陈超屋后空院,假称代为掩埋,希图诈钱分用,与陈安等商谋,陈安将单香按倒,陈文彩用绳勒死,移尸图诈。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硃批:陈文彩着即处斩,并指出陈安照从而加功问拟绞候虽系按律办理,但单香年仅八岁,该犯等辄忍于同谋勒毙,情殊凶狼,前因部臣办理谋杀幼孩之案不应仅照寻常案例问拟,敕部定例谋死十岁以下幼孩者斩立决,原以矜怜幼穉,俾凶残知所惩儆,至从而加功之犯均系同谋动手,自应较常例加重办理。嗣后部中遇有谋杀十岁以下幼孩案件,除为首之犯定拟斩决外,其从而加功者俱问拟绞决,如未加功仍按旧例。此案陈安着即行处绞。其三为轮奸为重之犯赶入秋审的规定,引乾隆五十四年二月初四日刑部咨,据四川总督李题郑月鼎等轮奸张佛英一案,郑月鼎起意约严文泰、雷固珍、雷家童同往强奸,拆篱入室,用刀架颈赫禁声喊,先后轮奸,张佛英认明最后轮奸之人系严文泰,随报州会营勘验获犯讯详。此条正文前20页仅存开头部分,后续判决及定例内容待补。

由此可知,本书内容涉及清代徒罪汇题程序、命案审理、谋杀幼孩加重定例、轮奸案件秋审赶入、斩绞立决要犯扣限、徒犯脱逃专管兼辖等多方面,是研究乾隆末期法律制度、司法审判与地方治理的重要资料。本书按春、夏、秋、冬四季汇编条例,便于官员按季查阅最新通行例案,体例上具有政书、则例汇编的性质。前20页所存目录与正文,已可见其材料来源多为刑部咨文、刑科抄出督抚题本及硃批,具有较强的档案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夏、秋、冬季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未署撰人
本书未署撰人,从内容与体例看,当为清代乾隆五十四年(己酉,1789)官修条例汇编,属清代官署编纂的政书类文献。前20页所见条目多冠以“件通行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准刑部咨”“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四日准刑部咨”“乾隆五十四年二月初四日准刑部咨”等,并引署理河南巡抚梁题、四川总督李题及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硃批等,可见其材料来源于清代刑部咨文、刑科抄出督抚题本及硃批,由官署按季汇编成册,供官员查考遵行。具体编纂机构、编纂者姓名及完整编纂过程,前20页未载,待考。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乾隆五十四年按季汇编的条例册,前20页存春季条例目录及部分正文,可为了解乾隆末期刑部咨文、督抚题本转化为通行条例的机制提供一手材料。
2. 书中涉及徒罪汇题范围、谋杀十岁以下幼孩加重定例、轮奸案件秋审赶入、斩绞立决扣限、徒犯脱逃专管兼辖等,对研究清代刑事法律制度、司法审判程序与地方治理具有参考价值。
3. 条例正文引录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咨、河南巡抚梁题、四川总督李题及乾隆五十三年硃批等,保留了较完整的案情、判决与定例过程,可资清代法制史与档案文书研究。
4. 本书按春、夏、秋、冬四季汇编,体例上具有政书、则例汇编性质,对研究清代条例汇编形式、官员查考制度及政书类文献的编纂流传亦有版本学与文献学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官修条例汇编,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编纂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代法制史、刑事审判与地方治理研究者;清代档案文书、政书则例与法律文献研究者;古籍版本学、清代官修文献与条例汇编研究爱好者;对乾隆末期司法程序与定例形成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据前20页可见《己酉年春季条例目录》: - 嗣后除有关人命拟徒及命案内续获拟徒余犯均于专案咨部亦毋庸入于汇题以免淆混 - 嗣后部中遇有谋杀十岁以下幼孩案件除为首之犯定拟斩决外其从而加功者俱问拟绞决如未加功仍按旧例 - 嗣后遇有轮奸为重之犯定案在秋审截止以前者令各该省督抚声明赶入本年情实如截止后具题到部而在该省勾到以前者即由臣部声明赶入本年秋审 - 嗣后除审拟命案内罪应斩候者仍照旧例计算外其应拟斩绞立决要犯即照强劫盗案扣限四个月之例办理 - 嗣后遇有徒犯脱逃照军流之例以吏目典史为专管州县为兼辖有驿州县仍以管辖之县丞等官为专管分别办理 (后续夏、秋、冬季条例及正文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