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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代嘉庆四年(己未,1799)《己未年春、夏、秋、冬季条例》前20页OCR,卷首为“己未年春季条例目录”,正文按条例条目排列,并附刑部咨文、奏折及秋审截止日期清单。目录所见条目集中于刑事司法、秋审程序、军流遣犯、新疆改发内地人犯脱逃、私刨人参、贩卖新疆玉器等事。如“嗣后问刑衙门外省定案及臣部核覆各案均毋庸先行声明赶入秋审字样以符体制”,规定问刑衙门不得在律外声请赶入秋审,以符体制;“嗣后由新疆改发内地情节较轻之十项人犯脱逃被获,从轻改为加等调发;其例前脱逃未获之案并列入寻常军流案内缉拿,于该犯等名下载明获日加二等调发字样,仍于年终汇报以便查核办理”,调整新疆改发内地轻罪人犯脱逃后的处置与缉拿汇报办法;“嗣后秋审情实人犯应照旧例分禁各州县,即于犯事地方处决示众,毋庸留禁省监以免群凶聚集滋事”,规定秋审情实人犯的分禁与处决示众;“嗣后一切罪犯俱应各照本律例问拟,毋得声明不足蔽辜、无以示惩从重加等,亦不得用‘虽但’字样;其案情变幻、律无正条、罪应徒罪以上者,即照名例援引他律比附酌核”,强调依律例定罪,限制律外加重;“官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即照本律定拟请旨,不得以情重字样擅拟发新疆;其从前改发各犯十年期满即遵例奏请释回,毋庸仍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规范军流遣犯的定拟与释回;“嗣后贩卖新疆玉器无论已未成器概免治罪,从前办过贩玉案内各犯准其报部核释;至私刨人参之案只系售身前往者,向例不论人参多寡概拟满流,未免无所区别”,调整玉器贩卖与私刨人参的治罪范围。正文又详载嘉庆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刑部奏请“问刑衙门不得于律外加重”,并附“酌定各省秋审截止日期”: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截至年前封印日刑部题结之案;四川、福建截至正月三十日;奉天、陕西、甘肃、湖南、湖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截至二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截至三月初十日;直隶截至三月三十日。又载嘉庆四年三月十一日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湖广司传抄湖南巡抚姜咨,议覆新疆改发内地十项人犯脱逃被获改加等调发、应议文武员弁处分及例前脱逃未获人犯列入寻常军流案缉拿等事,并称应送吏兵二部办理。可见本书是嘉庆初年刑事司法、秋审截止、军流遣犯、新疆改发、逃犯缉拿、玉器与人参治罪等条规的汇编,具有鲜明的律例补充与政务实用性质。版本上,本书为清嘉庆四年条例,具体刊刻或钞本形态待考;页面有台湾图书馆藏水印,可知为图书馆藏本扫描。文献价值上,本书可供研究清代嘉庆初年刑事条例的形成与执行、秋审制度与截止期限、军流遣犯管理、新疆改发内地人犯脱逃处置、官员处分、玉器与参禁政策等,对清代法制史、司法制度史、边疆遣犯史与社会治理研究均有参考意义。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本书为官修条例,具体编纂机构不详,待考。从内容看,主要涉及刑部、吏部、兵部及各省督抚、按察使等司法与行政事务,应属清代中央或地方官府汇编的刑事、秋审及军流遣犯条例文献。机构所在地、成立年份及与本书的具体编纂关系,均待进一步查考。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嘉庆四年官修条例汇编,保存了嘉庆初年秋审赶入、秋审截止日期、军流遣犯、新疆改发内地人犯脱逃处置、私刨人参、贩卖新疆玉器等方面的具体条规,可供研究清代刑事法规与律例补充。
2. 所载问刑衙门不得律外加重、不得擅拟发新疆、秋审截止日期清单等,对研究清代秋审制度、司法程序与量刑规范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3. 新疆改发内地十项人犯脱逃被获加等调发及官员处分议处,可供研究清代遣犯管理、边疆改发制度与文武员弁责任。
4. 贩卖新疆玉器概免治罪、私刨人参计赃论罪等条,对清代边疆物产管制、参禁政策与司法实践研究亦有参考意义。
2. 所载问刑衙门不得律外加重、不得擅拟发新疆、秋审截止日期清单等,对研究清代秋审制度、司法程序与量刑规范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3. 新疆改发内地十项人犯脱逃被获加等调发及官员处分议处,可供研究清代遣犯管理、边疆改发制度与文武员弁责任。
4. 贩卖新疆玉器概免治罪、私刨人参计赃论罪等条,对清代边疆物产管制、参禁政策与司法实践研究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嘉庆四年(1799)条例,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及编纂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代法制史、司法制度史与秋审制度研究者;清代军流遣犯、新疆改发与边疆治理研究;清代律例编纂、刑事政策与社会治理研究;古籍版本学及清代官修条例整理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 己未年春季条例目录
- 嗣后问刑衙门外省定案及臣部核覆各案均毋庸先行声明赶入秋审字样以符体制
- 嗣后由新疆改发内地情节较轻之十项人犯脱逃被获从轻改为加等调发,其例前脱逃未获之案并列入寻常军流案内缉拿,于该犯等名下载明获日加二等调发字样,仍于年终汇报以便查核办理
- 嗣后秋审情实人犯应照旧例分禁各州县,即于犯事地方处决示众,毋庸留禁省监以免群凶聚集滋事
- 嗣后一切罪犯俱应各照本律例问拟,毋得声明不足蔽辜、无以示惩从重加等,亦不得用“虽但”字样;其案情变幻、律无正条、罪应徒罪以上者,即照名例援引他律比附酌核
- 官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即照本律定拟请旨,不得以情重字样擅拟发新疆;其从前改发各犯十年期满即遵例奏请释回,毋庸仍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
- 嗣后贩卖新疆玉器无论已未成器概免治罪,从前办过贩玉案内各犯准其报部核释;至私刨人参之案只系售身前往者,向例不论人参多寡概拟满流,未免无所区别
- 刑部奏请问刑衙门不得于律外加重及酌定各省秋审截止日期清单(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川、福建;奉天、陕西、甘肃、湖南、湖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河南、山东、山西;直隶)
- 刑部咨文:新疆改发内地十项人犯脱逃被获加等调发、应议文武员弁处分及例前脱逃未获人犯列入寻常军流案缉拿
(以上为本次OCR所见春季条例目录及正文部分条目,夏、秋、冬季内容待后页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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