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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巳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 OB | 24001797 |
|---|---|
| 作者 | 未载(清吏部、礼部等官署条例汇编)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809 |
| 版本 | 清嘉庆十四年(1809)条例汇编本(具体刊刻信息未载)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地理政书(政书·条例)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234 页 |
| 容量 | 166.4 MB |
| 文件 MD5 | c1a399347d10fb1d8b3835aa0e98bfae |
书籍简介
《己巳年春、夏、秋、冬季条例》,清嘉庆十四年(1809)条例汇编本。本次所见为前20页,卷首为“己巳年春季条例目录”,正文保存春季条例中吏部、礼部等衙门奏准条款及所附上谕、奏折。目录所列条目包括:嗣后汉官丁忧起程回籍迟延分别议处;题请入祀乡贤务须确查事迹毋得率行吁请;嗣后道府升调所遗之缺准其在外扣留照例将应补之员具题,此外悉归部选;嗣后外省甄别不能胜任之道府均照例以同知降补,其现在试俸已满未经甄别者即照此办理;嗣后有服卑幼因疯致死尊长及妻致死夫关系服制列入情实者即从宽免勾,将来病愈后仍着永远监禁不准释放;嗣后殴死期功尊长之案务宜研究确情按律具题,如有情悯者所叙供招必与适伤殴毙情形吻合;嗣后丁忧人员不得以河工水利及地方一切工程违例奏留;嗣后捐纳初任分发知县奏请留省差委者以奉特旨准留之日作为该员到省日期,各按各例归入捐班统较日期先后补用;嗣后内外汉官丁忧人员违例奏留及回籍迟逾例限分别议处;嗣后审办船户脚户盗卖客货照常人窃盗科断;嗣后卫用武进士有情愿随营者即照武举之例分发本省效力三年,期满以隔府别营之千总与随营武举相间轮用,仍照千总之例六年俸满分别保送留任。正文所见“嗣后汉官丁忧起程回籍迟延分别议处”一条,载嘉庆十四年正月二十日准吏部咨考功司案呈,抄录吏部具奏汉官丁忧起程回籍迟延章程,内引嘉庆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谕,批评御史花杰所奏丁忧人员稽留省会干涉公事之风,命各省官员于丁艰后即饬令将经手事务作速完竣回籍守制,延挨不行交督抚驱逐出省,河工军营应留熟手须当时奏明,不得私自准留日后藉端保奏;吏部遂议汉官丁忧仍照旧例限三个月交代清楚给咨起程,实有经手未完及患病等情准展限三个月,别有情弊分别议处督抚,并定中途患病风水阻滞扣限及逾限处分,末署嘉庆十三年十一月初二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又“题请入祀乡贤务须确查事迹毋得率行吁请”一条,载嘉庆十四年二月初四日准礼部咨仪制司案呈,嘉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礼科抄出江苏巡抚汪题吴县已故翰林院编修严福入祀乡贤祠一疏,奉旨指出入祀乡贤为彰善巨典,须其人为国宣劳懋著勋绩或为善于乡实有义举堪为闾党矜式,严福仅由词垣入直上书房屋,并无出众劳绩,题本内亦只叙“学有渊源、行堪模楷”等空言,不准行;并谕近年各省题请入祀乡贤多有徇情市恩、罔顾冒滥,嗣后各督抚务须确查事迹实与入祀之例相符再行具题,勿得率行渎请。本书所收条例涉及清代文官丁忧起复、道府升调补授、甄别降补、捐纳分发、武进士随营效力、盗卖客货科断、服制命案勾决及乡贤祠祀等制度,是研究嘉庆朝吏治、法制、礼制及官署行政运作的重要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夏、秋、冬季条例及更多条款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嘉庆十四年条例汇编,保存了吏部、礼部等官署奏准条款及所附上谕、奏折原文,对研究嘉庆朝行政立法、官署运作及条例编纂制度具有文献价值。
2. 书中关于汉官丁忧起程回籍迟延议处、道府升调补授、甄别降补、捐纳分发、武进士随营效力等条,可供清代职官制度、丁忧制度、捐纳制度及武官选任研究参考。
3. 关于入祀乡贤须确查事迹、严福入祀被驳等条,反映清代乡贤祠祀的旌褒标准与实际运作,对研究地方礼制、乡贤祀典及督抚题请程序具有史料价值。
4. 书中涉及服制命案勾决、卑幼因疯致死尊长、殴死期功尊长、船户脚户盗卖客货科断等条,可供清代法制史、刑案审判及服制伦理研究参考。
5. 本书为嘉庆十四年春季条例的实物文本,保存了官文书汇编的版式与藏印信息,对古籍版本学、清代官刻与档案文献流传研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2. 书中关于汉官丁忧起程回籍迟延议处、道府升调补授、甄别降补、捐纳分发、武进士随营效力等条,可供清代职官制度、丁忧制度、捐纳制度及武官选任研究参考。
3. 关于入祀乡贤须确查事迹、严福入祀被驳等条,反映清代乡贤祠祀的旌褒标准与实际运作,对研究地方礼制、乡贤祀典及督抚题请程序具有史料价值。
4. 书中涉及服制命案勾决、卑幼因疯致死尊长、殴死期功尊长、船户脚户盗卖客货科断等条,可供清代法制史、刑案审判及服制伦理研究参考。
5. 本书为嘉庆十四年春季条例的实物文本,保存了官文书汇编的版式与藏印信息,对古籍版本学、清代官刻与档案文献流传研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嘉庆十四年(1809)条例汇编本,成书及颁行年在1911年以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代法制史、职官制度史、礼制史研究者;清代档案与官文书、条例则例研究整理者;古籍版本目录学及清代政治制度史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本次OCR所见前20页目录及正文如下:
- 己巳年春季条例目录
1. 嗣后汉官丁忧起程回籍迟延分别议处
2. 题请入祀乡贤务须确查事迹毋得率行吁请等因
3. 嗣后道府升调所遗之缺准其在外扣留照例将应补之员具题此外悉归部选
4. 嗣后外省甄别不能胜任之道府均照例以同知降补其现在试俸已满未经甄别者即照此办理
5. 嗣后有服卑幼因疯致死尊长及妻致死夫关系服制列入情实者即从宽免勾将来病愈后仍着永远监禁不准释放
6. 嗣后殴死期功尊长之案务宜研究确情按律具题如有情悯者所叙供招必与适伤殴毙情形吻合
7. 嗣后丁忧人员不得以河工水利及地方一切工程违例奏留
8. 嗣后捐纳初任分发知县奏请留省差委者以奉特旨准留之日作为该员到省日期各按各例归入捐班统较日期先后补用
9. 嗣后内外汉官丁忧人员违例奏留及回籍迟逾例限分别议处
10. 嗣后审办船户脚户盗卖客货照常人窃盗科断
11. 嗣后卫用武进士有情愿随营者即照武举之例分发本省效力三年期满以隔府别营之千总与随营武举相间轮用仍照千总之例六年俸满分别保送留任
- 正文:
- 嗣后汉官丁忧起程回籍迟延分别议处(嘉庆十四年正月二十日准吏部咨,载嘉庆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谕、吏部奏折,嘉庆十三年十一月初二日奉旨依议)
- 题请入祀乡贤务须确查事迹毋得率行吁请等因(嘉庆十四年二月初四日准礼部咨,载嘉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礼科抄出江苏巡抚汪题严福入祀乡贤一疏及奉旨不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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