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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丑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1795
作者佚名(官修)
出版社—
出版年1769
版本清乾隆三十四年(1769)条例(具体刊刻/钞本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509 页
容量324.1 MB
文件 MD5d1e7757bc3b14a02633f2ff670b8dc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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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代乾隆三十四年(己丑,1769)《己丑年春、夏、秋、冬季条例》前20页OCR,卷首为“己丑年春季条例目录”,正文按条例条目排列,并附礼部、吏部咨文及乾隆上谕。目录所见条目涵盖科举、吏治、司法、袭职、军流、驿传、关税、营马等多方面:如“外省新中举人照顺天乡试之例发榜后填写亲供默写首艺送部校对笔迹”,规定各省新中举人须填写亲供并默写首艺,送部校对笔迹,以防代倩顶替;“地方官遇有潜倡邪教之案立即查拿报明上司具奏严惩,毋得讳饰私结”,针对邪教传播要求地方官立即查拿、据实具奏;“州县滥应上司供给及谒见督抚不遵仪注分别参处”,规范地方官迎送与谒见礼仪;“监毙人犯毋论已未结案均应一体议处”,加强对监毙人犯的处分;“学政正考录遗悉照定额如有逾违监临官指参”,约束学政录取名额;“遇乡试之年有现任训导中式举人副榜造册咨送加衔注册”,处理教官中式后的注册加衔;“嗣后凡袭职各员令该督抚先尽应袭之人验看”,规定世袭官职的验看与拟陪;又有“官员听从亲友贩货来署嘱托同寅下属代为销售严行查参”“民间持械逞凶聚斗之案惟在有司临时核情按律治罪”“房屋船只等项裁汰变价银数在二百两以下责成该管知府往勘”等,涉及官员经商、民间斗殴、官产变价。司法方面有“流犯在籍越狱应照拟流地方计程定地改发”“窃赃满贯及三犯窃赃至五十两拟绞秋审缓决一次各犯即改拟外遣”等条;人事方面有“吏兵二部甄别教职佐杂及千总等员于汇奏时各按省分大小核其去留列单呈览”“文武土官袭职造送宗图将本支各派全行开列添注以备稽查”“升调缺出将卓异人员奏请升调”等;军事驿传方面有“拆造战船将旧船各项物料逐一勘明如有堪用料件拨抵新船”“左大臣邻省督抚经过地方如有司远出迎送擅动驿马探访及本省督抚司道等官仍专差迎送有累驿马者立即查参”“广州马甲缺出请即裁汰二百名改设步甲四百名”“通看营马每百匹准报倒十五匹造入朋马奏销案内按年核销”等;财政关税方面有“江西等省采买滇铜及赴粤采办紫檀玻璃哆啰绒等项物件过关如系动支官项采办者毋庸收税余物按则征收”。正文又详载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礼部题本、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初四日准礼部咨,议覆各省新中举人填写亲供、默写首艺、送部校勘笔迹之事;以及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准吏部咨、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内阁奉上谕,因直隶保安州逆犯孙显富等妄布逆词、希图复兴邪教,前任知州乔淳仅取改过甘结从轻完案,令各督抚通饬所属州县,遇潜倡邪教之案立即查拿、据实具奏、严行按法惩治,若讳饰不报私结即查明参处。可见本书是乾隆中期行政法规、科举防弊、邪教治理、官员考核、司法审断、军流脱逃、世袭验看、战船修造、驿马管理、关税征收等条规的汇编,具有鲜明的政务实用性与律例补充性质。版本上,本书为清乾隆三十四年条例,具体刊刻或钞本形态待考;页面有台湾图书馆藏水印,可知为图书馆藏本扫描。文献价值上,本书可供研究清代乾隆中期行政法规的形成与执行、科举磨勘与防弊、邪教治理与地方控制、官员参处与考核、军流人犯管理、世袭制度、驿传与营马、关税与采办等,对清代政治制度史、法制史、科举史与社会史研究均有参考意义。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佚名
本书未署个人作者,为清乾隆三十四年(己丑,1769)官修条例汇编。OCR卷首题“己丑年春季条例”“己丑年春季条例目录”,正文多见“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初四日准礼部咨”“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准吏部咨”“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内阁奉上谕”等公文程式,可知其属于清代官府编纂、颁行的条例文本。具体编纂机构、纂修人员及完整颁行过程,本次OCR未载,待考。

机构简介

本书为官修条例,具体编纂机构不详,待考。从内容看,涉及礼部、吏部、内阁及各省督抚、学政、州县官等行政与科举事务,应属清代中央或地方官府汇编的行政法规文献。机构所在地、成立年份及与本书的具体编纂关系,均待进一步查考。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乾隆三十四年官修条例汇编,保存了乾隆中期科举磨勘、邪教查禁、官员参处、监毙人犯、世袭验看、军流脱逃、战船修造、驿马管理、关税征收等方面的具体条规,可供研究清代行政法规与律例补充。
2. 所载新中举人填写亲供、默写首艺、送部校对笔迹等条,对研究清代科举防弊、磨勘制度与乡试运作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3. 保安州孙显富邪教案及乾隆上谕,要求地方官对潜倡邪教立即查拿、据实具奏、严惩私结,可供研究清代邪教治理、地方控制与督抚参处机制。
4. 条例涉及吏兵二部甄别、土官袭职宗图、军流脱逃议处、战船物料拨抵、营马倒毙核销、关税征收等,对清代官僚制度、军事驿传、财政关税与边疆土司制度研究亦有参考意义。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乾隆三十四年(1769)条例,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及编纂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代政治制度史、法制史与行政法规研究者;清代科举史、磨勘防弊与乡试运作研究;清代邪教治理、地方控制与社会史研究;清代军流人犯、世袭制度、驿传营马与关税采办研究;古籍版本学及清代官修条例整理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 己丑年春季条例目录 - 外省新中举人照顺天乡试之例发榜后填写亲供默写首艺送部校对笔迹 - 地方官遇有潜倡邪教之案立即查拿报明上司具奏严惩毋得讳饰私结 - 州县滥应上司供给及谒见督抚不遵仪注分别参处 - 监毙人犯毋论已未结案均应一体议处 - 学政正考录遗悉照定额如有逾违监临官指参 - 各省主考官将入场卷数详较定额有无逾违试竣具奏 - 遇乡试之年有现任训导中式举人副榜造册咨送加衔注册 - 袭职各员令该督抚先尽应袭之人验看 - 官员听从亲友贩货来署嘱托同寅下属代为销售严行查参 - 民间持械逞凶聚斗之案按律治罪 - 房屋船只等项裁汰变价银数勘查 - 流犯在籍越狱应照拟流地方计程定地改发 - 窃赃满贯及三犯窃赃至五十两拟绞秋审缓决一次各犯改拟外遣 - 吏兵二部甄别教职佐杂及千总等员 - 文武土官袭职造送宗图 - 寻常军流人犯同日脱逃三名以上及六名以上分别议处 - 升调缺出将卓异人员奏请升调 - 拆造战船将旧船物料勘明拨抵新船 - 邻省督抚经过地方迎送驿马查参 - 广州马甲缺出裁汰二百名改设步甲四百名 - 各省乡试外帘官于揭晓后同内帘官一体出闱 - 各省学政事宜并酌定养廉银两数目 - 凶犯既逃复获情罪重大者就地正法 - 禁穿薰染黑貂皮褂 - 江西等省采买滇铜及赴粤采办紫檀玻璃哆啰绒等项物件过关征税 - 通看营马每百匹准报倒十五匹按年核销 - 礼部题本及咨文(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五日题、三十四年正月初四日准) - 吏部咨文及乾隆上谕(保安州孙显富邪教案,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 (以上为本次OCR所见春季条例目录及正文部分条目,夏、秋、冬季内容待后页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