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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酉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 OB | 24001632 |
|---|---|
| 作者 | 清·官修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813 |
| 版本 | 清嘉庆十八年(1813)官修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472 页 |
| 容量 | 312.2 MB |
| 文件 MD5 | 181a732a5086bfe37e0ee08e82039220 |
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嘉庆十八年(1813)癸酉年所汇辑的条例,文件名标示“春、夏、秋、冬季条例”,本次仅提取前20页,所见主要为“癸酉年春季条例”及“癸酉年春季目录”。全书属于清代官方政书、则例、条例汇编性质,内容涵盖吏部铨选、官员处分、刑名案件、军械盘查、旗务管理、地方司法等,具有鲜明的行政与法律文献特征。OCR卷首可见“癸酉年春季条例”标题,并有“癸酉年春季目录”,目录中列有知府拿获盗犯应照道员议叙之例办理、官员拿获海洋盗犯与引见之例未符分别议叙、斩绞监犯越狱五日限内拿获处分酌减、仓米被窃分别次数酌加处分、押候审讯人犯脱逃按罪名轻重议处、吏部咨酌议铨选则例四条、广东省秋审后尾改限于五月中旬具题到部、年岁籍农册改于四月内送部、奸拐案犯或准留养及遇赦减徒未定地发配即毋庸面刺改发、京外各官回避开缺候补准给封典并赏给顶戴捐纳职衔人员报捐封典各条例、庙等官缺出分晰通行八旗办理、满洲蒙古外任八员丁忧回旗掣分部院分晰增载、曾经保奏人员服满候补照卓荐未升之例办理、在京旗营及步军营巡捕盗五营军装器械照外省驻防之例每年委员盘查结报、直省满绿各营每年盘查军械酌定限期、满绿各营修制军装酌定限期、各省绿营兵丁自备军械准令借饷制造、圆明园八旗等三旗护军营额设军械酌定修制年限、福州满营及水师旗营军装酌定修制限期、有兄收弟妻审明实系乡愚无知误蹈渎伦之罪者俱照此案办理、民人等呈词毋许匿名封固转交王公大臣官员代递等。正文部分可见嘉庆十八年正月十二日准吏部咨文,两江总督百龄等奏请以上元县知县朱景昌升补太仓州知州,所遗上元县知县为冲繁难要缺,请以宿迁县知县丁堂调补,吏部议驳,指出丁堂任内有嘉庆十二年、十四年盐引未完停升戴罪督销等案,处分在十五案以外,且以繁调繁,与调补之例不符;嘉庆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奉旨不准行,江苏巡抚朱理、两江总督百龄均照违令公罪罚俸九个月,并规定嗣后各督抚违例题请升调经部议驳并议处者,另选合例之员具题,若借词员缺紧要仍将议驳之员复行保奏,除所保不准升调外,仍将渎奏督抚交部议处。又见假差吓诈、忿争殴故杀被诈之人,照罪人杀所捕人律拟斩监候;被诈之人殴死假差者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嘉庆十八年二月十四日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陕西司付抄,陕西巡抚董题平利县客民王真得等共殴刘义和身死一案,嘉庆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奉旨三法司核拟具奏;案情涉及王真得籍隶湖北,与何清、蒋继周、曾贵齐朋及在逃殷发交好,与已死刘义和素不认识,嘉庆十五年九月有鸡鸣墟民杨在添之子杨正刚赴刘义和地内摘食野票被殴控县,票差张兴传唤,刘义和畏罪潜逃,何清在八仙河觅工遇张兴,询知奉差往传,后闻刘义和回归案尚未结,起意假差吓诈,因恐本地乡保盘诘未敢前往,后知刘义和赴八仙河探亲,该处向无乡保,遂告知王真得等邀允。上述内容反映清代嘉庆时期官员铨选、地方缺分调补、部议处分、命盗案件审理、假差吓诈律例适用等制度运作。因本次仅见前20页,且OCR夹杂国家图书馆水印、表格与图像干扰,夏、秋、冬季条例及全书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本书由清代官方机构汇辑,主要涉及吏部、刑部及各省督抚奏咨,属于官修条例汇编,无个人署名。机构所在地为北京清廷,机构成立年份未详。其编纂方式系将部议、上谕、督抚奏案等汇为条例,按季或按年分类,供官员遵行。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嘉庆十八年官修条例汇编,保存了吏部铨选、官员调补、部议处分、刑名律例、军械盘查、旗务管理等原始条例与奏案,是研究清代中期行政法、司法制度与官僚运作的重要资料。
2. OCR所见两江总督百龄、江苏巡抚朱理等奏请调补上元县知县丁堂被议驳案,以及陕西平利县王真得等假差吓诈共殴刘义和身死案,具体反映了清代督抚题调、吏部议驳、刑部核拟、三法司会审等程序,可资清代法制史、政治制度史研究。
3. 目录所列军械修制、盘查限期、绿营兵丁自备军械借饷制造、八旗护军营军械年限等条,对研究清代军费、军械管理与驻防制度亦有参考价值。
2. OCR所见两江总督百龄、江苏巡抚朱理等奏请调补上元县知县丁堂被议驳案,以及陕西平利县王真得等假差吓诈共殴刘义和身死案,具体反映了清代督抚题调、吏部议驳、刑部核拟、三法司会审等程序,可资清代法制史、政治制度史研究。
3. 目录所列军械修制、盘查限期、绿营兵丁自备军械借饷制造、八旗护军营军械年限等条,对研究清代军费、军械管理与驻防制度亦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嘉庆十八年(1813)官修条例汇编,成书/刊刻年代早于1911年,直接判“是”,无需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代法制史、政治制度史、吏部铨选与地方行政研究者;中国法律史、司法档案、则例条例整理研究者;清史、满族史、八旗制度与军械管理研究者;古籍整理与近代图书馆藏本研究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癸酉年春季条例
癸酉年春季目录
知府拿获盗犯应照道员议叙之例办理
官员拿获海洋盗犯与引见之例未符分别议叙
斩绞监犯越狱五日限内拿获处分酌减
仓米被窃分别次数酌加处分
押候审讯人犯脱逃按罪名轻重议处
吏部咨酌议铨选则例四条
嗣后广东省秋审后尾改限于五月中旬具题到部年岁籍农册改于四月内送部
嗣后奸拐案犯或准留养及遇赦减徒未定地发配即毋庸面刺改发
嗣后京外各官回避开缺候补准给封典并赏给顶戴捐纳职衔人员报捐封典各条例
庙等官缺出分晰通行八旗办理
满洲蒙古外任八员丁忧回旗掣分部院分晰增载
曾经保奏人员服满候补照卓荐未升之例办理
嗣后在京旗营及步军营巡捕盗五营军装器械照外省驻防之例每年委员盘查结报直省满绿各营每年盘查军械酌定限期满绿各营修制军装酌定限期各省绿营兵丁自备军械准令借饷制造
圆明园八旗等三旗护军营额设军械酌定修制年限福州满营及水师旗营军装酌定修制限期
嗣后有兄收弟妻审明实系乡愚无知误蹈渎伦之罪者俱照此案办理
嗣后民人等呈词毋许匿名封固转交王公大臣官员代递
(以上为前20页OCR所见春季目录及条目,夏、秋、冬季条例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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