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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未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封面

癸未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1631
作者清刑部、礼部等衙门
出版社—
出版年1763
版本清乾隆二十七年(1763)官署条例汇编(具体刊刻版本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政书类)
是否公版是
页数662 页
容量406.7 MB
文件 MD5918d27fc341df7d3c9aec5bd20550748

书籍简介

《癸未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为清乾隆二十七年(1763,岁次癸未)刑部、礼部等衙门汇编的条例、通行事例与司法行政文献。本次OCR仅见前20页,主要内容为“癸未年春季条例”目录及两件较完整的通行文书。从目录可见,春季条例涉及科举对读、军流人犯解审、战船修造、丝绸出洋、民间产业典卖、武职告假与引见、文武官员赴部期限、武乡试及武童考试、命案办理、乡试笔误议处、旗下世职官员当差、回民行窃、武职骑射、教官交代、驻防官兵酗酒滋事、配所复行窃、州县交代、庆贺表笺、埋葬银追缴、捐银赎罪公费、旗员殴死赎身奴婢、养廉银支领等多类事项。目录中可见“外省对读一體照例罰贖銀兩”“解審軍流以上人犯酌量地方相距先期撥役寄宿處所防護”“遞年修造戰船驗勘分晰聲明冊報”“查照紬緞准作絲斤八折出洋”“民間置買產業或典或賣務遵定例分別立契”“回民行竊情狀可惡者不分首從贓數次數悉照積匪猾賊例問擬”“武職不能騎射將該督撫提總一并治罪”等条目,反映出乾隆中期对科举、司法、军政、民族事务、财产交易及官员处分等问题的具体规范。

正文保留两件重要通行文书。其一为“外省對讀一體照例罰贖銀兩”,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准礼部咨仪制司案呈礼科抄出本部议覆浙江学政今调江苏学政李因培奏请外省对读一体罚赎银两一疏,乾隆二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题,十一月初一日奉依议。文中追溯乾隆二十四年原任顺天学政金德瑛奏称,直隶乡试对读生不敷用,顺天府添雇贫生,四五等生员内老病跋涉、资斧艰难者往往逃避,因此议准老病四等罚银四两、五等八两,解交顺天府备充官雇之费,并停止顺天府延雇贫生代读。李因培因各省乡试末等生员年老贫病、四等武生全无文理,迁延规避者多,奏请照顺天例变通,四等文生罚银三两、五等罚银六两,解缴科场官雇觅对读。礼部议准,并允许情形相同省份援照办理。其二为“解審軍流以上人犯酌量地方相距先期撥役寄宿處所以護”,乾隆二十八年正月十一日准刑部咨广东清吏司案呈,准云南司传抄本部议覆云南按察使张逢尧条奏防范罪囚以儆疏玩一摺,乾隆二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奉批该部议奏。张逢尧建议立决重犯收省监以免疏虞、军流脱逃役卒一概收监,刑部议覆认为秋审人犯例解省审后发回州县收禁,立决情实人犯若尽入省监易生事端,且重犯应在犯事地方正法以惩一儆百,故对所奏立决情实人犯尽入省监并就近正法之处毋庸议;至于军流脱逃役卒是否收监,仍应依例查明有无贿纵分别治罪。

版本方面,本次OCR图像带有“國家圖書館,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TAIWAN, R.O.C.”水印,说明图像来自国家图书馆藏本;具体刊刻版本待考。该书对于研究乾隆中期法制史、科举制度、司法行政、官员处分及中央与地方文书流转具有原始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夏、秋、冬季条例及全书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刑部、礼部等衙门
本书未见个人作者署名,系清代刑部、礼部等衙门就乾隆二十七年癸未年相关例案、通行咨文汇编成册。刑部为清代中央司法机构,掌全国刑罚政令、审核刑名,并参与秋审、朝审等事务;礼部掌礼仪、科举、学校等事。本书所收内容涉及刑部、礼部等衙门的通行事例、司法行政与科举事务,体现官署汇编性质。

机构简介

刑部、礼部等,均为清代中央机构。刑部主掌法律、刑名、秋审等事务,与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在重大案件复核、秋审情实办理、官员处分议处等方面具有重要职能。礼部掌礼仪、祭祀、科举、学校等事务。本书所据OCR内容多见“刑部咨广东清吏司”“云南司”“礼部咨仪制司”“礼科抄出”等字样,说明其内容与清代中央官署日常行政、司法运作密切相关。机构所在地为北京,成立年份不详。

学术价值

1. 保存乾隆二十七年刑部、礼部等衙门通行条例及司法行政文书,是研究清代中期法制史、秋审制度、科举制度的重要原始材料。
2. 所载对读罚赎、军流解审、命案办理、官员议处、回民行窃、武职骑射等条目,可反映乾隆中期司法实践、社会伦理与基层治理状况。
3. 作为官署汇编文献,对研究清代中央与地方司法文书流转、科举考场管理、古籍版本与档案整理均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成书/出版年为乾隆二十七年(1763),在1911年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生卒年。

适合人群

法制史研究者、清史研究者、中国法律史爱好者、科举制度研究者、古籍整理与档案研究者、司法制度史学习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 癸未年春季條例目錄 - 外省對讀一體照例罰贖銀兩 - 解審軍流以上人犯酌量地方相距先期撥役寄宿處所防護 - 遞年修造戰船驗勘分晰聲明冊報 - 查照紬緞准作絲斤八折出洋 - 民間置買產業或典或賣務遵定例分別立契毋得仍沿積習不分典賣混告找贖 - 武職告假回籍假期已滿委係患病咨部開缺病痊照例看驗具題 - 現任文武官員給咨赴部咨文內限定到部日期如有遲延照例議處 - 武鄉試守候發榜中式武舉點齊赴貢院填寫親供 - 年滿引見道府官員酌量情形給咨不必斤斤扣算時日 - 一件欽奉上諭富德以烏拉齊微末之人冊擬流加徒並捐 - 解審軍流照滇省起解重犯例辦理 - 移棄格殺有罪之屍及親屬殺死拒捕姦夫分別定擬 - 辦理命案務敘確情 - 鄉試卷內重字率用兩點省筆舉子議處 - 省城旂下世職官員分別當差不當差及年歲食俸 - 回民行竊情狀可惡者不分首從贓數次數悉照積匪猾賊例問擬 - 武職不能騎射將該督撫提總一并治罪 - 教官新任如在府州并省城送考不得赴本任交代者俟試竣回署日起扣限 - 官府同城照舊交代 - 各城駐劄官員兵丁跟役酗酒滋事即由彼處發往伊犂等處如回子各城彼此易調為奴 - 竊案內軍流徒罪等犯有在配所復行竊者不論贓數多寡按犯罪再加擬罪 - 州縣交代毋庸道員加結通飭加意體察勿以查覈為具文 - 考試武童亦照鄉會試之例毋庸更立合式名號 - 慶賀表箋本內貼簽成式 - 應追埋葬銀兩勒限三個月完繳 - 刑部議奏如有捐銀贖罪每兩出公費五分 - 旂員毆死贖身放出奴婢之子及軍民人等毆傷非本官分別議處治罪 - 正雜各官應支養廉銀兩分別在司在府縣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