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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未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 OB | 24001630 |
|---|---|
| 作者 | 刑部(官修)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823 |
| 版本 | 清道光三年(1823)官修条例(具体版本未详)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法令)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244 页 |
| 容量 | 180.7 MB |
| 文件 MD5 | bd48556b91e184b5e0b6756f1dec23e3 |
书籍简介
《癸未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为清道光三年(1823)官修条例汇编,本次仅见前20页,内容主要为道光癸未年春季条例目录及刑部通行各省的成案与例文。书名标示“春、夏、秋、冬季”,说明原书按四季分卷或分辑编纂;本次所见以春季部分为主,后续夏、秋、冬季内容待补。
从目录与正文看,本书汇辑了多类司法与行政条例。其一是姦夫诱拐姦妇之案的定罪量刑。目录首条即“删后姦夫诱拐姦妇之案”,正文详载道光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陕西司传抄一案:陕西淳化县民任潮栋与任袁氏通姦,任袁氏本夫任春範及其父任应敏因利其资助而纵容。后任春範向任潮栋索钱未给,禁止袁氏与任潮栋往来,袁氏不听,任春範将其殴打后外出佣工。任潮栋遂与袁氏商允,于是夜二更时分,袁氏携带幼子双贵儿、女灵兒与任潮栋同逃,行抵甘肃灵台县老庄地方,任潮栋改名崔成,谎称夫妇,住雷必理空窑,佣工度日。后任应敏查知找寻无跡,报县差缉,最终获犯审办。刑部议以本夫纵容通姦致被拐逃,与和诱知情、本夫不知情之案情节迥异,若将姦夫照例拟军,“殊觉漫无区别”,故改于和诱知情为首军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袁氏于满徒例上量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杖决徒赎,照律离异归宗。并因此案例无明文、各省办理未能画一,遂通行各省,嗣后姦夫诱拐姦妇之案分别本夫是否知情、是否纵容,明定专条,以便遵守而昭画一。
其二是其他行政与司法条例。目录还列有:户部例载商民准往归化城换买耕驮騍马,添用官买騶马字样,使马禁与税务两不相妨,办理归于画一;各直省督抚对才不胜任之知县,如未经得缺,可将品学尚堪秉铎之处切实声明,酌量奏请改教,其实缺人员履任在半年以外者,才不胜任即概予休致,不得因其正途出身率请改教;杀死同主雇工复杀死雇主至二三命者,不得以致死一家二三命论,如与雇主并无主仆名分,即照凡人谋故斗殴各本律例从一科断,其有主仆名分者仍以杀死家长各按本律本例从其重者论。这些条目涉及马政、税务、职官考核、主仆命案等,反映出清代中叶刑部条例与各部行政例之间的联动,以及通过成案通行统一法律适用的努力。
本书版本为清道光三年官修条例,具体刊刻或抄写形态未详。书中钤有台湾国家图书馆藏印,可知其流传与收藏情况。作为清代法律文献,本书不仅记录律例条文,还保留具体案件事实、审讯过程与刑部议覆理由,对研究道光初年司法实践、家庭婚姻、奸拐犯罪、主仆关系、职官管理和地方法制具有较高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夏、秋、冬季条例及可能附载的其他成案、例文待补。
从目录与正文看,本书汇辑了多类司法与行政条例。其一是姦夫诱拐姦妇之案的定罪量刑。目录首条即“删后姦夫诱拐姦妇之案”,正文详载道光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陕西司传抄一案:陕西淳化县民任潮栋与任袁氏通姦,任袁氏本夫任春範及其父任应敏因利其资助而纵容。后任春範向任潮栋索钱未给,禁止袁氏与任潮栋往来,袁氏不听,任春範将其殴打后外出佣工。任潮栋遂与袁氏商允,于是夜二更时分,袁氏携带幼子双贵儿、女灵兒与任潮栋同逃,行抵甘肃灵台县老庄地方,任潮栋改名崔成,谎称夫妇,住雷必理空窑,佣工度日。后任应敏查知找寻无跡,报县差缉,最终获犯审办。刑部议以本夫纵容通姦致被拐逃,与和诱知情、本夫不知情之案情节迥异,若将姦夫照例拟军,“殊觉漫无区别”,故改于和诱知情为首军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袁氏于满徒例上量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杖决徒赎,照律离异归宗。并因此案例无明文、各省办理未能画一,遂通行各省,嗣后姦夫诱拐姦妇之案分别本夫是否知情、是否纵容,明定专条,以便遵守而昭画一。
其二是其他行政与司法条例。目录还列有:户部例载商民准往归化城换买耕驮騍马,添用官买騶马字样,使马禁与税务两不相妨,办理归于画一;各直省督抚对才不胜任之知县,如未经得缺,可将品学尚堪秉铎之处切实声明,酌量奏请改教,其实缺人员履任在半年以外者,才不胜任即概予休致,不得因其正途出身率请改教;杀死同主雇工复杀死雇主至二三命者,不得以致死一家二三命论,如与雇主并无主仆名分,即照凡人谋故斗殴各本律例从一科断,其有主仆名分者仍以杀死家长各按本律本例从其重者论。这些条目涉及马政、税务、职官考核、主仆命案等,反映出清代中叶刑部条例与各部行政例之间的联动,以及通过成案通行统一法律适用的努力。
本书版本为清道光三年官修条例,具体刊刻或抄写形态未详。书中钤有台湾国家图书馆藏印,可知其流传与收藏情况。作为清代法律文献,本书不仅记录律例条文,还保留具体案件事实、审讯过程与刑部议覆理由,对研究道光初年司法实践、家庭婚姻、奸拐犯罪、主仆关系、职官管理和地方法制具有较高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夏、秋、冬季条例及可能附载的其他成案、例文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刑部,清代中央官署,六部之一,主管全国刑罚、审核刑名及修订律例。道光三年(1823)癸未,刑部就姦夫诱拐姦妇、本夫纵容通姦致被拐逃等案,议定专条并通行各省,要求一体遵照。其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具体成立年份及沿革本文未见,暂付阙如。
学术价值
1. 保存道光三年刑部通行条例与成案,可补《大清律例》《刑案汇览》等未收或可资校勘的内容,对清代法制史、司法文书研究具有直接价值。
2. 任潮栋姦拐任袁氏案完整呈现案件事实、审讯、例无明文时的议覆与量减逻辑,有助于考察清代“情法之平”与例案统一机制。
3. 兼涉马政、税务、职官改教休致、主仆命案等,可据以研究清代行政与司法互动、地方治理和社会关系。
2. 任潮栋姦拐任袁氏案完整呈现案件事实、审讯、例无明文时的议覆与量减逻辑,有助于考察清代“情法之平”与例案统一机制。
3. 兼涉马政、税务、职官改教休致、主仆命案等,可据以研究清代行政与司法互动、地方治理和社会关系。
公版依据
P0:本书出版年为清道光三年(1823),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生卒年。
适合人群
适合清史、法制史、法律古籍、社会史、婚姻家庭史、司法文书研究者,以及关注清代条例成案与地方治理的读者。
序文信息
—
目录
- 道光癸未年春季条例目录
- 删后姦夫诱拐姦妇之案:本夫不知姦情及虽知情而迫于姦夫强悍不能禁绝并非有心纵容者,姦夫仍依和诱知情为首例拟军,姦妇依被诱之人减等满徒;若本夫纵容抑勒妻妾与人通姦致被拐逃者,姦夫于军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姦妇及为从之犯于满徒上量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本夫之祖父母父母纵容通姦者亦照此办理。
- 户部例载商民准往归化城换买耕驮騍马,添用官买騶马字样,使马禁税务两不相妨而办理画一。
- 各直省督抚于才不胜任之知县:未经得缺者,可将品学尚堪秉铎之处切实声明,酌量奏请改教;实缺人员履任在半年以外者,才不胜任即概予休致,不得因其正途出身率请改教。
- 杀死同主雇工复杀死雇主至二三命者,不得以致死一家二三命论;与雇主并无主仆名分者照凡人谋故斗殴各本律例从一科断,有主仆名分者仍以杀死家长各按本律本例从其重者论。
- 一件通行事:道光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陕西司传抄,前事等因相应抄单行文广东巡抚转行两广总督及广州将军一体遵照。附任潮栋姦拐任袁氏同逃一案详细案由及刑部议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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