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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 OB | 24001628 |
|---|---|
| 作者 | 清刑部等衙门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793 |
| 版本 | 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官署条例汇编(具体刊刻版本待考)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地理政书(政书类)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176 页 |
| 容量 | 134.1 MB |
| 文件 MD5 | a1af96e2863bc84267bb6cb7324aa121 |
书籍简介
《癸丑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为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岁次癸丑)刑部等衙门汇编的条例、通行事例与秋审成案文献。本次OCR仅见前20页,主要内容为“癸丑年春季条例”目录及若干刑部通行文件。从目录可见,春季条例涉及窃案、盗案、奸情命案、武职处分、官员议处、改归原籍、殴伤罪人等多类司法行政问题。其中包括:嗣后窃案赃在五百两以上者俱入秋审情实办理;凡盗窃案查出盗贼名下资财什物俱给与事主收领,不必入官;妇女与人通奸,其夫杀奸不遂羞忿自尽,将奸妇拟绞,案在本年以内者补入其年秋审情实办理;武职题陞推陞人员原任内遇有因公事故应查明曾否引见分别办理;署任轮派巡哨员弁遇有撤巡应查明署任曾否卸事分别议处;纪录注抵罚俸官员遇有降级处分应准其合计抵销;候补千把总遇有降调应照现任微员一体行查居官;造册迟延各官处分应查明是否关系钱粮分别办理;议处官员抵销加级纪录应分别案件先后各款;改归原籍员弁无论兵丁科目出身,其寄籍处所该督抚取结造册报部存案;殴伤罪人笃疾之案毋庸断给财产等。
正文保留乾隆五十八年正月十二日刑部咨广东司、直隶司等通行文件。其中记载军机大臣面奉谕旨,因刘起宗行窃败露,逼勒年甫十三之大功服弟缢死图赖事主,田二窃赃至一千两以上且脱逃多年,均未便稽诛,着即行处绞,并定嗣后窃案赃在五百两以上者俱入秋审情实办理。另有直隶省拿获盗犯曹先等分别斩枭一案,杨际春、陈祥主仆二人均被车夫吴洛全等谋害,所失银两于获犯后经官追起亦属有名无实,谕令将吴洛全车辆马匹给与事主家属领回,不必按例变价入官。又载通州民妇邢李氏与梁三通奸,致本夫邢大羞忿投河身死,邢李氏初拟绞监候,乾隆五十七年十月奉旨即处绞,并令此后此类案件在本年以内者补入秋审情实办理。这些内容集中反映乾隆后期对窃盗、奸情命案、官员处分、财产处置等司法问题的处理原则,具有法制史、社会史和档案文献价值。版本方面,国图扫描页有“國家圖書館,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TAIWAN, R.O.C.”水印,说明本次图像来自国家图书馆藏本;具体刊刻版本待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夏、秋、冬季条例及全书内容待补。
正文保留乾隆五十八年正月十二日刑部咨广东司、直隶司等通行文件。其中记载军机大臣面奉谕旨,因刘起宗行窃败露,逼勒年甫十三之大功服弟缢死图赖事主,田二窃赃至一千两以上且脱逃多年,均未便稽诛,着即行处绞,并定嗣后窃案赃在五百两以上者俱入秋审情实办理。另有直隶省拿获盗犯曹先等分别斩枭一案,杨际春、陈祥主仆二人均被车夫吴洛全等谋害,所失银两于获犯后经官追起亦属有名无实,谕令将吴洛全车辆马匹给与事主家属领回,不必按例变价入官。又载通州民妇邢李氏与梁三通奸,致本夫邢大羞忿投河身死,邢李氏初拟绞监候,乾隆五十七年十月奉旨即处绞,并令此后此类案件在本年以内者补入秋审情实办理。这些内容集中反映乾隆后期对窃盗、奸情命案、官员处分、财产处置等司法问题的处理原则,具有法制史、社会史和档案文献价值。版本方面,国图扫描页有“國家圖書館,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TAIWAN, R.O.C.”水印,说明本次图像来自国家图书馆藏本;具体刊刻版本待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夏、秋、冬季条例及全书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刑部,清代中央六部之一,主掌法律、刑名、秋审等事务。清代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在重大案件复核、秋审情实办理、官员处分议处等方面具有重要职能。本书所据OCR内容多见“刑部咨广东司”“直隶司”“刑科抄出”等字样,说明其内容与清代刑部日常司法行政运作密切相关。机构所在地为北京,成立年份不详。
学术价值
1. 保存乾隆五十八年刑部通行条例、秋审成案及司法行政文书,是研究清代中期法制史、秋审制度的重要原始材料。
2. 所载窃盗、奸情命案、官员议处、财产处置等案例,可反映乾隆后期司法实践、社会伦理与基层治理状况。
3. 作为官署汇编文献,对研究清代刑部运作、中央与地方司法文书流转、古籍版本与档案整理均有参考价值。
2. 所载窃盗、奸情命案、官员议处、财产处置等案例,可反映乾隆后期司法实践、社会伦理与基层治理状况。
3. 作为官署汇编文献,对研究清代刑部运作、中央与地方司法文书流转、古籍版本与档案整理均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成书/出版年为乾隆五十八年(1793),在1911年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生卒年。
适合人群
法制史研究者、清史研究者、中国法律史爱好者、古籍整理与档案研究者、司法制度史学习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 癸丑年春季條例目錄
- 嗣後竊案贓在五百兩以上者俱入秋審情實辦理
- 嗣後凡有盜竊各案其查出盜賊名下貲財什物俱給與事主收領不必八官
- 嗣後參加與人通姦其夫殺姦不遂羞忿自盡將姦婦擬絞案有本年以內者補入其年秋審情實辦理
- 武職題陞推陞人員原任內遇有因公事故應查明曾否引見分別辦理又署任輪派巡哨員弁遇有撤巡應查明署任曾否卸事分別議處又紀錄註抵罰俸官員遇有降級處分應准其合計抵銷又候補千把總遇有降調應照現任微員一體行查居官又造冊遲延各官處分應查明是否關係錢糧分別辦理又議處官員抵銷加級紀錄應分別案件先後各欵
- 嗣後改歸原籍員弁無論兵丁科目出身其寄籍處所該督撫取結造冊報部存案不拘題選及推陞掣補等缺將原籍寄籍均行分別辦理以杜遷就
- 嗣後如有毆傷罪人篤疾之案毋庸斷給財產
- 嗣後竊案貶在五百兩以上者俱入秋審情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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