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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布政使司武职各官罚俸册 不分卷
| OB | 24001603 |
|---|---|
| 作者 | 清丁体常主修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902 |
| 版本 | 清光绪二十八年钞本(书名据函脊题)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地理政书(职官)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300 页 |
| 容量 | 32.2 MB |
| 文件 MD5 | 2055a3a949ee30b7590bd97c11e88e47 |
书籍简介
本册据函脊题《广东布政使司武职各官罚俸册》,不分卷,清丁体常主修,清光绪二十八年钞本。前20页为广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OCR作“廣東等處永宣布改使司”)为催查、核办武职各官罚俸事务而形成的档册。册中按年分、案件逐条开列,涉及广东南海、番禺、顺德、东安、西宁、香山、罗定等县属地方发生的盗劫、行劫银物、拒伤事主等案件;相关汛署把总、千总、都司、守备、外委等武职官员,因疏防、限满未获盗犯、缉捕不力等原因,被议以罚俸、降级、休致等处分。
从 OCR 可见,册中反复出现“署把总事把总刘广剑(照例罚俸壹年)”“署把总事把总刘履弼”“千总陈携则”“外委姚宋”“依得官日罚俸”“照例罚俸”“罚俸六个月”“降一级”等字样,说明本册是逐案登记责任官员、案由、处分结果的行政簿册。其内容反映清末广东地方治安、武职疏防处分、盗案缉捕期限与罚俸制度的具体运作。清代对地方盗案有严格缉捕期限,文武官员疏防要题参议处,罚俸、降级、革职等处分均有例可循;布政使司掌一省民政财政,并参与官员处分、俸禄等事务。本册即此类行政运作的产物,不仅是丁体常个人主修之书,更属广东布政使司衙署文书。版本为钞本,行草书写,OCR 识别困难,许多字词漫漶,但保留了大量基层武职人名、地名、案件类型与处分用语。对研究清代地方档案、职官处分、基层武职设置、广东治安与行政运作均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从 OCR 可见,册中反复出现“署把总事把总刘广剑(照例罚俸壹年)”“署把总事把总刘履弼”“千总陈携则”“外委姚宋”“依得官日罚俸”“照例罚俸”“罚俸六个月”“降一级”等字样,说明本册是逐案登记责任官员、案由、处分结果的行政簿册。其内容反映清末广东地方治安、武职疏防处分、盗案缉捕期限与罚俸制度的具体运作。清代对地方盗案有严格缉捕期限,文武官员疏防要题参议处,罚俸、降级、革职等处分均有例可循;布政使司掌一省民政财政,并参与官员处分、俸禄等事务。本册即此类行政运作的产物,不仅是丁体常个人主修之书,更属广东布政使司衙署文书。版本为钞本,行草书写,OCR 识别困难,许多字词漫漶,但保留了大量基层武职人名、地名、案件类型与处分用语。对研究清代地方档案、职官处分、基层武职设置、广东治安与行政运作均有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反映清末广东布政使司对武职官员罚俸、降级等处分事务的登记与核办流程,可补清代职官处分制度研究。
2. 保留南海、番禺、顺德、东安、西宁、香山、罗定等地盗案与汛署武职疏防缉捕资料,有助清末广东地方治安与基层武职研究。
3. 作为清光绪二十八年钞本行政档册,具有地方档案、文书制度与版本学价值。
2. 保留南海、番禺、顺德、东安、西宁、香山、罗定等地盗案与汛署武职疏防缉捕资料,有助清末广东地方治安与基层武职研究。
3. 作为清光绪二十八年钞本行政档册,具有地方档案、文书制度与版本学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册为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钞本,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之前,直接判定为“是”。
适合人群
清史、法制史、职官制度、地方行政、广东地方史及古籍档案研究者。
序文信息
无
目录
原册不分卷,未见目录。内容为逐件登记武职各官罚俸案由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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