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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封面

丙子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1583
作者清刑部
出版社—
出版年1816
版本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官颁条例(具体刊刻形式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434 页
容量320.8 MB
文件 MD5aa283d0236ec530d300ec3164f876c5f

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代嘉庆二十一年(丙子,1816)按季汇编颁行的刑律条例,今见前20页为“丙子年春季条例”部分。卷首有“丙子年春季例目錄”,列出春季应行条例条目,涉及地方治安、司法审判、官犯发遣、捐纳分发、钱粮征收、工程报销、秋审朝审、盗犯脱逃、斗殴伤人等诸多方面。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针对河南、安徽、湖北交界地方及山东兖州、沂州、曹州,江苏淮安、徐州、海州等地出现的“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匪徒,刑部遵嘉庆二十年八月初二日上谕,仿四川省啯匪之例从重定拟罪名,另立专条,奏明颁示。正文详载嘉庆二十一年正月初九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河南司传抄,引上谕及给事中孙汶奏,议定纠伙五人以上在場市抢劫、拒捕夺犯杀伤兵役事主等分别斩绞、枭示、监候,及在野拦抢不同人数分别发遣为奴等。其他条例包括监候待质各犯遇恩赦减免、邪教为从及妖言奸书等犯改拨回城给大小伯克回子为奴、报捐议叙加捐分发掣签、军流人犯子孙入籍应试、钱粮三联网串票盖用道府印信、外省发遣官常各犯起解期限、微员病故回籍给勘合、发遣递籍人犯潜逃滋事加重地方官处分、保奏留省补用、递籍管束及遣军流徒各犯潜逃赴京呈递封章加等治罪、因奸威逼致死一家三命斩决、武职官员赴任违限、各省报修工程银数奏销、降调人员赴部候补、黄册秋审朝审覆奏、改回内地盗犯脱逃、同谋共殴执持凶器伤人条例修改等。由此可见,本书是清代刑部条例按季颁行的实务汇编,集中反映嘉庆时期法律实施、地方治理与司法程序。今见国家图书馆(台湾)藏本影像,页面有该馆标识水印。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刑部
清刑部,清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审核刑名案件、参与律例修订与颁行。据本 OCR 可见,刑部遵嘉庆二十年上谕,针对河南、安徽、湖北交界及山东、江苏部分府州出现的“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匪徒,仿四川省啯匪之例从重定拟罪名,另立专条,奏明颁示,并咨行各省督抚、将军等一体遵照。其职能与公文运作在本书所收条例中体现明显。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六部之一,主掌法律刑名、审拟案件、复核地方重案及修订律例,与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清代刑部在律例纂修、条例增删、秋审朝审、官犯发遣等事务中居核心地位。本书所载条例即由刑部遵旨议定、奏准颁行,并通过咨文行知各省。机构所在地为北京,成立年份待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代嘉庆时期刑部条例原文,可补清代法制史、司法文书与法律实施研究之材料。
2. 反映嘉庆年间地方治安、匪患治理、官犯发遣、捐纳分发、工程奏销、秋审朝审等制度运作,对清史、社会史与政治史研究有参考价值。
3. 作为官颁条例按季汇编,可考察清代中央与地方公文传递、条例颁行及法律适用的实际流程。

公版依据

P0:本书成书/出版年为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生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研究者、法制史与法律史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目录学工作者、历史文献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未见独立序文;正文含嘉庆二十年八月初二日上谕及刑部奏议

目录

- 丙子年春季例目錄 - 嗣後河南安徽湖北交界地方及山東兗州沂州曹州江蘇淮安徐州海州如有紅鬍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悉照川省匪徒辦理 - 嗣後監候待質各犯如監禁年限內恭遇恩赦例得減免者即各照所減罪名按限查辦 - 嗣後邪教為從及妖言奸書等犯均改撥回城給大小伯克回子為奴 - 嗣後報捐議敘加捐分發同日給照人員掣定省分後由部移咨各省督撫 - 嗣後軍流人犯子孫年例相符呈明入籍應由地方官詳查 - 嗣後各廳州縣征收錢糧三聯串票蓋用道府印信 - 嗣後外省發遣官常各犯及發往軍臺效力贖罪廢員典流徒罪人犯起解期限 - 嗣後微員病故回籍給與勘合總以二千里為斷 - 嗣後發遣遞籍人犯潛逃滋事將地方官加重處分 - 嗣後各省現在及候補人員有因承辦要工著有勞績保奏留省補用 - 嗣後遞籍管束及遣軍流徒各犯潛逃赴京呈遞封章新例各條款 - 嗣後如有似此因姦威逼致死一家三命者毋庸定擬斬監候即照此案定擬斬決 - 嗣後軍流以下至遞籍人犯私自逃回及妄行控訴呈遞封章並失察容留各罪名分別加等治罪 - 嗣後武職官員赴任違限等款將積年欽奉諭旨及內外條奏事件隨時奏改章程 - 嗣後各省報修一切工程銀數在一千兩以上者奏明後題估題銷 - 嗣後凡遇降調人員查照定例按限給咨赴部候補 - 嗣後黃冊仍於八月中旬呈進其秋審朝審覆奏之本 - 嗣後遇有改回內地盜犯脫逃五日內拿獲之案按例一體遵辦 - 嗣後同謀共毆執持兇器傷人本條例文係嘉慶十四年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