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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封面

丙寅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1582
作者清吏部、刑部等官署汇编
出版社—
出版年1806
版本清嘉庆十一年(1806)条例汇编本(具体刊刻形式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492 页
容量340.1 MB
文件 MD58b3367caea53cb5c4ff1c79491aa3d7d

书籍简介

《丙寅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为清嘉庆十一年(丙寅,1806)汇辑的官方条例汇编。本次OCR仅见前20页,主要保存“丙寅年春季条例”目录及部分正文,内容包括吏部、刑部等衙门咨文、奏准条例以及嘉庆十年九月上谕等。春季条例围绕清代官僚铨选、处分、秋审、军务逃兵、钱粮工程、地方治理等方面展开。如吏部议定捐纳教职保送先用、新旧例复捐过班分发人员轮用班次,规定新例初捐人员选用二人、旧例先用新例过班分发者选用一人,以平衡新旧班次;刑部重定秋审失出失入处分,要求各省督抚臬司依律定拟,不得舍本律妄援别条。嘉庆十年上谕批评各省秋审将实改缓者少、缓改实者多,斥“救生不救死”陋习,强调明刑弼教、无枉无纵。其他条例涉逃兵投首区分军务已未告竣、外省题本案件刑部改正并参奏督抚臬司、嘉庆七年十二月以后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前逃兵投首及被获之处理、官员捐升离任及部选拣补扣留请补定限、高廉雷潮四府秋审责成巡道勘转、捐升各员赴部核查交代亏欠、广东煤山开采照盛京直隶例题明工部议覆、动支钱粮关税急需与岁修区别、官员起复文结注明三代姓氏年岁存殁、承袭人员改试文武生员俸饷规定、州县新旧交代仓库亏缺揭参赔缴、商民偷越生番地界伐木问拟、钱粮未完职名清册迟延罚俸降级、陞署实授俸满保荐卓异、繁缺人员兼三兼四繁缺五年方准保荐等。该本有国家图书馆水印,具体刊刻形式待考。是研究嘉庆朝吏治、刑名、财政、地方行政及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始文献。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夏、秋、冬季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吏部、刑部等官署汇
本书无个人署名作者,系清代吏部、刑部等中央官署汇辑的条例文献。内容以官署咨文、奏准条例及上谕为主,反映清代官方行政与司法运作。

机构简介

清代吏部掌文官铨选、考课、封勋等事;刑部掌刑罚、秋审及各省刑名案件复核等事;内阁等机构参与上谕颁发与政务运转。诸官署所在地为北京,其具体成立年份待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嘉庆十一年春季条例原文,可补清代吏部铨选、捐纳、处分等制度史料。
2. 收录刑部秋审、题本改正、逃兵军务处理等条例,对清代司法与军事管理研究有参考价值。
3. 涉及钱粮关税、矿产开采、州县交代、地方治理等内容,可资清代财政史、地方行政史研究。

公版依据

P0:成书/出版年为清嘉庆十一年(1806),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法制史、官制史、历史文献学研究者,以及从事古籍整理、清代档案与政书研究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未见序文;正文含嘉庆十年九月上谕等

目录

丙寅年春季条例目录(OCR所见): 1. 旧例捐纳教职保送先用新例复捐过班分发人员与新例捐纳各员相间轮用,先将新例初捐人员选用二人,次将旧例先用新例过班分发者选用一人,仍积新班之缺 2. 嗣后办理秋审失八一案及失出五案者仍前定立处分 3. 嗣后拿获军营逃兵分别军务已未告竣日期及剿贼防堵各情区别办理 4. 嗣后外省题本案件遇有不引本律妄援别条者,刑部即将本案改正,并将该督抚臬司奏参,毋庸再行驳令另拟 5. 嗣后嘉庆七年十二月以后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前逃兵投首及被获,如审系剿贼落后有因者,仍以军务未竣论;如系防堵营盘兵丁投首及被获者,当以军务已竣定拟 6. 吏部奏准增改官员捐升离任及京外各官部选拣补之缺,扣留请补定限,并记名外用小京官升任京职仍按升阶将记名随带各条例 7. 嗣后高廉雷潮四府属秋审人犯均责成巡道勘转 8. 嗣后捐升各员赴部时确实查核,咨文内声明交代清楚,实无亏欠字样,始准铨选;如各该员赴部后续查有亏欠款项,除将本员扣选外,仍将从前给咨之督抚议处,以归核实 9. 嗣后广东省煤山照盛京直隶地方开采之例,先行题明,由工部议覆后方准开采,以昭画一 10. 嗣后动支钱粮关税银两如遇实在急需,仍准一面奏报一面暂行指款支用;若仅系预购料物及年例岁修等工,均应先行奏明拨动,俟奉文后方准支借 11. 嗣后官员起复文结内务将三代姓氏年岁存殁、有无次丁,并将该员具呈地方官转详月日于供结内注明咨送 12. 嗣后承袭人员本非文武生员,情愿改入文武生员应试者,不复给世职俸饷;其由捐纳贡监应袭世职请应试者,不准食俸;其有应试数次仍愿入标学习,照例给俸 13. 嗣后各州县新旧交代务将仓库款项清厘,如实系旧任亏缺者,即揭参治罪,照数赔缴,毋许抑勒新任接收;至奏留人员如果有熟悉地方才具出众、因地需才保留一二员,原非常例,此后不得滥行保奏 14. 嗣后商民偷越生番地界伐木等项,或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查照分别问拟 15. 嗣后开报钱粮已未完年限职名清册迟延,照造报各项钱粮文册迟延例分别罚俸降级 16. 嗣后升署人员实授后历俸已满三年,准其保荐卓异 17. 嗣后凡繁缺人员任内有钱粮未完及革职留任处分者,必须兼三兼四繁缺历俸已满五年,方准声明保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