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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辰年春、冬季条例
| OB | 24001580 |
|---|---|
| 作者 | 清廷(清代官方)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796 |
| 版本 | 清嘉庆元年(1796)条例汇编写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律例)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50 页 |
| 容量 | 33.8 MB |
| 文件 MD5 | ad394043fdcaccd0f249e419ea1ebfda |
书籍简介
《丙辰年春、冬季条例》是清嘉庆元年(1796)由官方颁布的条例汇编,主要收录该年春、冬两季经吏部、兵部、刑部等衙门议定并通行各省的行政法规与刑事条例。本次所见前20页,保存了“丙辰年春季条例”目录及部分条例正文,核心内容集中在承重丁忧制度与妇女拒奸杀夫案件的审办程序两个方面。
承重丁忧方面,条例针对“嫡祖母在其父早故父之生母病故”及“嫡祖母已故其父亦早故迨父之生母病故”两种情形,规定如无伯父及伯父之子,前者令治丧一年,后者概令承重丁忧三年,以明嫡庶之分、推广孝治。此条源于正黄旗满洲都统咨文举人佛尼勒生祖母病故、是否承重丁忧一案。吏部稽勋司会同礼部查核乾隆五十年员外郎王璸呈报父之生母病故、治丧一年旧例,认为“父之生母病故应否承重丁忧,会典律例俱无明文”,而“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齐衰杖期”等语载在会典,因祖在故服制有别;至嫡孙之于祖父母同为承重,则庶孙之于生祖母虽无承重明文,而所生之义可以类推。惟嫡祖母尚在而本生庶祖母先故者,酌令治丧,所以明嫡庶之分;若嫡祖母故在先、本生祖母故在后,其父已先故,不得持三年之服,而庶长孙又不丁承重忧,于孝子之心未免有歉,且恐匿丧短丧之弊从此而起,非推广孝治之道。故议定嗣后遇有嫡祖母在其父早故、父之生母病故,如无伯父及伯父之子者,仍照王璸之案令其治丧一年;如嫡祖母已故、其父亦早故,迨父之生母病故,并无伯父及伯父之子者,概令承重丁忧三年,俾嗣续得展孝思而名分仍有所区别,办理益昭画一。文举人佛尼勒丁祖母忧之处即照此办理,相应酌拟章程通行。
妇女拒奸杀夫方面,条例规定“嗣后妇女和奸之后本妇悔过拒绝确有证据后被逼奸将奸夫杀死,照擅杀罪人律减等拟流之案,应专本具题办理”。此条源于四川崇庆州杨马氏拒奸砍伤奸夫杨文秀身死一案,原依例拟流收赎。刑部认为,拒奸杀死奸夫之案系照擅杀罪人律减等拟流,与寻常例应拟流人犯不同,向俱专本具题,今该督仅以咨文报部殊属违例,应令该督查取职名送部察议。乾隆六十年三月二十四日题,二十六日奉旨依议。嗣后四川按察使司查覆,援引乾隆五十八年彭山县周何氏悔过拒奸戳伤奸夫何勇贤身死拟流收赎咨部覆准在案,认为杨马氏与周何氏之案事同一例,似可毋庸专本具题。刑部覆核,指出乾隆四十八年直隶总督题张魏氏拒奸殴死奸夫魏贤生一案,将魏氏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杀律拟绞,经刑部分别情罪改照擅杀罪人律量减拟流题准通行,是拒奸杀死奸夫系由绞罪减等,自应专案具题,与寻常军流例应咨结者不同;各省办理此等案件多系专案具题,惟四川省曾有周何氏一案咨部完结,嗣该省又咨杨马氏一案,本部通查与各省专案具题者两歧,是以将杨马氏之案改为专本具题,并请查取错误职名送部察议以归画一。并传知直隶等司通行直省各督抚将军府尹一体遵照办理,勿致参差。
此外,春季条例目录尚列有“地方文武革职留缉之员如系亲往协同捕盗之入限内将盗犯拿获者准其开复”“琼州府海防同知崖州感恩昌化陵水四州县及教职佐杂准其改为历俸三年题咨报满”等条。该条例汇编反映了清代中期官僚机构处理服制、孝治与刑事案件的行政运作程序,涉及吏部、礼部、刑部、兵部及地方督抚之间的文书往来与议覆机制,对研究清代法律史、礼制史、官僚制度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史料价值。其中承重丁忧条例关于嫡庶之分与孝治推广的讨论,以及妇女拒奸杀夫案中“专本具题”与“咨部完结”两种程序的争议,均可与《大清会典》《大清律例》及清代刑科题本等文献互证。国家图书馆藏印表明此本为台湾“国家图书馆”旧藏,版本形态或为清代官方条例的写本或钞本。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承重丁忧方面,条例针对“嫡祖母在其父早故父之生母病故”及“嫡祖母已故其父亦早故迨父之生母病故”两种情形,规定如无伯父及伯父之子,前者令治丧一年,后者概令承重丁忧三年,以明嫡庶之分、推广孝治。此条源于正黄旗满洲都统咨文举人佛尼勒生祖母病故、是否承重丁忧一案。吏部稽勋司会同礼部查核乾隆五十年员外郎王璸呈报父之生母病故、治丧一年旧例,认为“父之生母病故应否承重丁忧,会典律例俱无明文”,而“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齐衰杖期”等语载在会典,因祖在故服制有别;至嫡孙之于祖父母同为承重,则庶孙之于生祖母虽无承重明文,而所生之义可以类推。惟嫡祖母尚在而本生庶祖母先故者,酌令治丧,所以明嫡庶之分;若嫡祖母故在先、本生祖母故在后,其父已先故,不得持三年之服,而庶长孙又不丁承重忧,于孝子之心未免有歉,且恐匿丧短丧之弊从此而起,非推广孝治之道。故议定嗣后遇有嫡祖母在其父早故、父之生母病故,如无伯父及伯父之子者,仍照王璸之案令其治丧一年;如嫡祖母已故、其父亦早故,迨父之生母病故,并无伯父及伯父之子者,概令承重丁忧三年,俾嗣续得展孝思而名分仍有所区别,办理益昭画一。文举人佛尼勒丁祖母忧之处即照此办理,相应酌拟章程通行。
妇女拒奸杀夫方面,条例规定“嗣后妇女和奸之后本妇悔过拒绝确有证据后被逼奸将奸夫杀死,照擅杀罪人律减等拟流之案,应专本具题办理”。此条源于四川崇庆州杨马氏拒奸砍伤奸夫杨文秀身死一案,原依例拟流收赎。刑部认为,拒奸杀死奸夫之案系照擅杀罪人律减等拟流,与寻常例应拟流人犯不同,向俱专本具题,今该督仅以咨文报部殊属违例,应令该督查取职名送部察议。乾隆六十年三月二十四日题,二十六日奉旨依议。嗣后四川按察使司查覆,援引乾隆五十八年彭山县周何氏悔过拒奸戳伤奸夫何勇贤身死拟流收赎咨部覆准在案,认为杨马氏与周何氏之案事同一例,似可毋庸专本具题。刑部覆核,指出乾隆四十八年直隶总督题张魏氏拒奸殴死奸夫魏贤生一案,将魏氏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杀律拟绞,经刑部分别情罪改照擅杀罪人律量减拟流题准通行,是拒奸杀死奸夫系由绞罪减等,自应专案具题,与寻常军流例应咨结者不同;各省办理此等案件多系专案具题,惟四川省曾有周何氏一案咨部完结,嗣该省又咨杨马氏一案,本部通查与各省专案具题者两歧,是以将杨马氏之案改为专本具题,并请查取错误职名送部察议以归画一。并传知直隶等司通行直省各督抚将军府尹一体遵照办理,勿致参差。
此外,春季条例目录尚列有“地方文武革职留缉之员如系亲往协同捕盗之入限内将盗犯拿获者准其开复”“琼州府海防同知崖州感恩昌化陵水四州县及教职佐杂准其改为历俸三年题咨报满”等条。该条例汇编反映了清代中期官僚机构处理服制、孝治与刑事案件的行政运作程序,涉及吏部、礼部、刑部、兵部及地方督抚之间的文书往来与议覆机制,对研究清代法律史、礼制史、官僚制度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史料价值。其中承重丁忧条例关于嫡庶之分与孝治推广的讨论,以及妇女拒奸杀夫案中“专本具题”与“咨部完结”两种程序的争议,均可与《大清会典》《大清律例》及清代刑科题本等文献互证。国家图书馆藏印表明此本为台湾“国家图书馆”旧藏,版本形态或为清代官方条例的写本或钞本。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收录清嘉庆元年春、冬季官方条例,涉及承重丁忧、妇女拒奸杀夫、官员缉盗开复、边远州县俸满陞途等,对研究清代行政法规与刑事司法有史料价值。
2. 承重丁忧条例保存了吏部、礼部关于嫡庶服制的议覆过程,可与《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互证,推动清代礼制与法制史研究。
3. 妇女拒奸杀夫案详载“专本具题”与“咨部完结”的程序争议,涉及刑部与地方督抚的文书往来,有助于理解清代司法审级与题奏制度。
4. 台湾“国家图书馆”藏印及写本形态,对考察清代条例的颁布、流传、钞写与庋藏有版本学与文献学意义。
2. 承重丁忧条例保存了吏部、礼部关于嫡庶服制的议覆过程,可与《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互证,推动清代礼制与法制史研究。
3. 妇女拒奸杀夫案详载“专本具题”与“咨部完结”的程序争议,涉及刑部与地方督抚的文书往来,有助于理解清代司法审级与题奏制度。
4. 台湾“国家图书馆”藏印及写本形态,对考察清代条例的颁布、流传、钞写与庋藏有版本学与文献学意义。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嘉庆元年(1796)条例汇编,成书/颁布年在1911年之前,按P0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代法律史与司法制度研究者、明清礼制研究者、清代官僚制度研究者、古籍版本与档案文献研究者、中国法制史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本次 OCR 未见序文,仅见条例正文及目录。
目录
丙辰年春季条例
丙辰年条例目录
一件通行事 嘉庆元年正月十三日准吏部咨稽勋司案呈所有本部酌议承重丁忧章程一案
一件通行事 嘉庆元年二月初二日奉兵部尚书暂留广东巡抚部堂朱案验嘉庆元年正月十五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本部咨前事一案
(冬季条例部分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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