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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门种德书不分卷 封面

于门种德书不分卷

OB24001517
作者秦绍美
出版社—
出版年1678
版本清康熙间刻本(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法令)
是否公版是
页数43 页
容量42.5 MB
文件 MD5b461dffeb1bd379a5879a4cd86632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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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于门种德书不分卷》为清康熙年间秦绍美(字衣闻)所撰,三韩人,时任建州别驾。据自序,秦绍美认为“刑者古圣人不得已而用之者也”,治狱应求生不得然后杀之,求出不得然后入之,如此则死者与执法者皆可无憾;若任聪明、随喜怒、作威作福、草菅民命,致使冤满囹圄、罪及良善,则非罹国法即遭天谴。他引东海于公“吾治狱多阴德,后世其有兴者,当高大其门闾”之典,及其子果为廷尉之事,说明立心仁恕、用法和平可保身食报。秦绍美自谦承乏别驾,盗贼一案无日不有,深愧烛奸术疏,故再四平反,不轻裁决,揆情准理,无敢滥亦无敢纵。簿书之暇,每与卜子近鲁谈论治狱,偶有见之所到、意之所至,辄即誊录,汇成一帙,名曰“于公种德书”,总以体古圣人不得已之心,而著为不得已之言,欲与天下士大夫共效于公。康熙戊午秋日自题于建州公署。

书前有卜暹序,称“善不积不足以成名”“积善之家必有餘庆”,以皋陶迈种德为喻,称秦绍美蕴河岳之精、抱鼎彝之器,渊源家学,其祖兴吾公以理学大儒发为经济,功业照耀史册,名卿将相多出其门;兴吾公为七闽宪副,民怀其惠,吏惮其神;秦绍美复膺将简为建州别驾,莅任以来夙夜兢兢,惟恐陨越以有忝厥祖,故于簿书之暇捃摭古来宽刑敬狱之意,著为《于公种德书》,使东瓯之民世拜仁人之泽。序末署康熙戊午秋七月兰陵卜暹近鲁氏拜题。又有张宣猷序,称“贯索有星,犴狴有狱,爽鸠有官,此法之所由立也”,法可传而法意不传,神而明之存乎其人;虞廷命皋陶作士,出礼则入刑,然未尝遽议刑,舜典“象以典刑”,五刑虽设而不轻用。张序称秦绍美以侍从清班出为建州别驾,恺悌宅心,宽和敷政,平反以尽职,明允以得情,秉钦恤为金科,遵哀矜为玉律,慕慈母而戒屠伯,贱酷吏而法循良;又恐一人之仁民有限,一时之仁民有限,故采集古来宽刑恤狱之法,分为数则,汇成一编,题曰《于门种德书》。序末署康熙十七年戊午孟秋毘陵张宣猷炅生氏拜题于考亭精舍。

目录显示全书分若干门类:重检验凡二则,禁诬盗凡二则,慎刑具凡十二则,清监仓凡三则,恤囚犯凡七则,维风化凡四则,立监簿二扇,申条约凡四则。正文前署“三韩秦绍美衣闻著,兰陵卜暹近鲁参订,毘陵张宣猷炅生校定,门人朱士煃仲光编次”。本次前20页可见“重检验”两则:一曰禁委员以防贪黩,二曰杜刁逞以昭法纪;并见“禁诬盗”部分开头。重检验条详论人命初验关系重大,伤真则有殀法,伤假则开生门,正官不可厌秽惮烦、委之丞簿尉巡,否则委官受贿、仵作作弊,埋没真伤,混淆服毒、自尽、缢死、溺死、自刎、生焚等别;杜刁逞条则禁苦主于尸场私刑殴犯,以遏刁风而明国法。全书以宽刑恤狱、慎刑省罚为宗旨,对研究清代司法实践、狱政管理、官箴文化及法律思想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秦绍美
秦绍美,字衣闻,三韩人,清康熙间官员,曾任建州别驾。据自序及卜暹序,秦绍美于簿书之暇与卜暹谈论治狱,将所见所感随录汇编,成《于公种德书》。其祖太翁兴吾公为理学大儒,曾官七闽宪副,有惠政。卜暹,兰陵人,字近鲁,参与参订并为本书作序。张宣猷,毘陵人,字炅生,参与校定并为本书作序。朱士煃,门人,字仲光,负责编次。诸人生卒年均不详,生平事迹尚待 further 查考。

学术价值

1. 记录清康熙间地方官员秦绍美关于治狱、检验、刑具、监仓、恤囚、风化等问题的系统主张,是研究清代司法实践与狱政管理的重要资料。
2. 保存《于门种德书》自序、卜暹序、张宣猷序及目录、正文开头,可资清代官箴书、法律文献的版本与文本流传研究。
3. 书中对委官相验、仵作作弊、尸场私刑、刑具滥用、妇女收监等弊端的批评,反映清初基层司法实态与宽恤思想。
4. 正文署有著、参订、校定、编次等多重贡献者,有助于考察清代书籍编纂、参订与门人编次的实际运作。

公版依据

本书自序及序文均署康熙十七年戊午(1678),成书/出版时间在1911年之前。按公版判定优先级P0,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及贡献者卒年。

适合人群

适合中国法律史、清代政治制度史、司法狱政史、官箴文化、古籍版本学研究者,以及对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与法律思想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自序:康熙岁次戊午秋日三韩秦绍美自题于建州公署;卜暹序:康熙戊午秋七月兰陵卜暹近鲁氏拜题;张宣猷序:康熙十七年戊午孟秋毘陵张宣猷炅生氏拜题于考亭精舍

目录

- 重检验 凡二则 - 一禁委员以防婪贿 - 一杜刁逞以昭法纪 - 禁诬盗 凡二则 - 一禁捕役错拿私拷 - 一禁盗口诬善扳赃 - 慎刑具 凡十二则 - 一论鞭笞之难忽 - 二论行杖之有弊 - 三论刑后不宜复枷 - 四论枷孔不宜太窄 - 五论重犯始用杻镣 - 六论生杻小窟之害 - 七论夹棍之式 - 八论夹棍之惨 - 九论夹棍之弊 - 十论夹极必至乱供 - 十一论拶子式检又 - 十二论墩锁之流弊 - 附:枷制不宜太重、枷木不宜太刚、妇女例不用杻、孕妇不宜拶 - 清监仓 凡三则 - 一曰佐领滥禁宜清 - 二曰徇情羁禁宜出 - 三曰株连波累宜释 - 恤囚犯 凡七则 - 一曰饥寒可念 - 二曰疾疫可悯 - 三曰洒扫宜勤 - 四曰瘦毙宜核 - 五曰禁需索之苛 - 六曰除凌虐之害 - 维风化 凡四则 - 一曰妇女收监之弊 - 二曰词牵妇女之弊 - 三曰妇女起解之弊 - 四曰原差管保之弊 - 立监簿二扇 - 一出簿式 - 一入簿式 - 申条约 凡四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