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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南京刑部志四卷 卷首一卷》为明代南京刑部官修志书。本次仅见前20页,内容为卷之三《祥刑篇》部分。据OCR可见,祥刑篇分五目:一曰尊圣谕以垂远谟,二曰揭榜示以昭大法,三曰书诏赦以纪旷恩,四曰标诰律以资讲读,五曰录条格以备参照。篇前有叙赞曰:“奉天惟辟,奉辟惟臣,刑祥讼吉,协中于民。有律有例,法典一时,仁恩万世,志祥刑。”可见该篇编纂宗旨在于汇集明代历朝刑政训诫与制度条文,以昭示慎刑、钦恤、教化之本意。
卷三内容以“尊圣谕”开篇,收录明太祖洪武年间有关刑官建制、慎刑仁恕的谕旨。如洪武八年敕谕刑官,述法司建于玄武之左、钟山之阴,名“贯城”,取法天之贯索,以喻刑官当去私邪、政平讼理;洪武十二年迁工部侍郎刘敏为刑部侍郎,谕以“善治国者必择仁人以治刑”;洪武十五年实授开济刑部尚书,谕以“制刑之道,圣王所以发至仁、辅礼教”;洪武十九年焚锦衣卫刑具,命系囚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三年迁杨靖为刑部尚书,谕以“治国者必择人以治刑”;同年十二月谕刑部尚书杨靖等,除十恶并杀人者论死外,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洪武二十五年谕杨靖等详谳在外狱囚;洪武二十八年载《祖训》一款,守成之君止守律与《大诰》,不许用黥刺劓刖之刑。此后又收录永乐、宣德、正统、景泰、天顺、弘治、正德、嘉靖等朝谕旨,内容多涉三法司审录、湔除过名、慎用刑罚、禁酷刑、禁淹禁、申明律例、革除新增条例、霜降后审录重囚等。其中正统八年敕谕南京六部都察院堂上官,因广西道监察御史王复贪赃坏法,戒饬南京法司整肃风纪;天顺二年敕谕南京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因刑部郎中陈琏、主事刘玼入人重罪、贪财卖法,命痛自警省;弘治四年谕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强调“刑者民命所系,与其宽之于终,孰若慎之于始”;嘉靖四年、六年均奉旨申明刑狱关系甚重,禁滥杀无辜、法外加刑,并要求刊刻牌面揭诸座所。
“揭榜示以昭大法”部分,载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刑部尚书郑赐等奉天门早朝钦奉圣旨,命各衙门查将洪武年间榜文申明遵守。后列刑部共申明十九榜,包括僧人不律事、淹禁事、词讼事、诸司官吏弃毁簿书黄册及不立卷宗事、藏匿文卷事、禁约诬指正人事、奸顽乱法事、蓝玉谋逆事等。榜示内容详列各种违法情形及严厉处罚,如军官军人学唱割舌、下棋打双陆断手、蹴圆卸脚、做买卖发边远充军;淹禁一年之上不發落者当该官吏处斩;烧毁文卷、弃毁黄册者处斩甚至凌迟;诬指正人者本身虽犯笞罪也废他,又诬指人凌迟、家迁化外;蓝玉谋逆事则命将各人情词图形榜示中外。这些榜示是研究明初重典治吏、文书档案管理、社会控制与刑名宣传的重要原始材料。
本次所见虽仅卷三前20页,但已可窥见《南京刑部志》卷三《祥刑篇》以“圣谕—榜示—诏赦—诰律—条格”为序,系统汇录明代刑政文献的编纂体例。其所收谕旨、榜文多可与《明实录》《大明会典》《皇明诏令》等互证,部分细节或为他书所略。志书既反映明初以来“刑期无刑”“钦恤民命”的官方刑政理念,也保留了大量具体司法行政措施与基层社会禁令,对研究明代法制史、司法制度、南京刑部沿革、两京制度、公文档案制度及社会风俗均具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卷首、卷一、卷二、卷四及卷末内容待补。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卷三内容以“尊圣谕”开篇,收录明太祖洪武年间有关刑官建制、慎刑仁恕的谕旨。如洪武八年敕谕刑官,述法司建于玄武之左、钟山之阴,名“贯城”,取法天之贯索,以喻刑官当去私邪、政平讼理;洪武十二年迁工部侍郎刘敏为刑部侍郎,谕以“善治国者必择仁人以治刑”;洪武十五年实授开济刑部尚书,谕以“制刑之道,圣王所以发至仁、辅礼教”;洪武十九年焚锦衣卫刑具,命系囚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三年迁杨靖为刑部尚书,谕以“治国者必择人以治刑”;同年十二月谕刑部尚书杨靖等,除十恶并杀人者论死外,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洪武二十五年谕杨靖等详谳在外狱囚;洪武二十八年载《祖训》一款,守成之君止守律与《大诰》,不许用黥刺劓刖之刑。此后又收录永乐、宣德、正统、景泰、天顺、弘治、正德、嘉靖等朝谕旨,内容多涉三法司审录、湔除过名、慎用刑罚、禁酷刑、禁淹禁、申明律例、革除新增条例、霜降后审录重囚等。其中正统八年敕谕南京六部都察院堂上官,因广西道监察御史王复贪赃坏法,戒饬南京法司整肃风纪;天顺二年敕谕南京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因刑部郎中陈琏、主事刘玼入人重罪、贪财卖法,命痛自警省;弘治四年谕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强调“刑者民命所系,与其宽之于终,孰若慎之于始”;嘉靖四年、六年均奉旨申明刑狱关系甚重,禁滥杀无辜、法外加刑,并要求刊刻牌面揭诸座所。
“揭榜示以昭大法”部分,载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刑部尚书郑赐等奉天门早朝钦奉圣旨,命各衙门查将洪武年间榜文申明遵守。后列刑部共申明十九榜,包括僧人不律事、淹禁事、词讼事、诸司官吏弃毁簿书黄册及不立卷宗事、藏匿文卷事、禁约诬指正人事、奸顽乱法事、蓝玉谋逆事等。榜示内容详列各种违法情形及严厉处罚,如军官军人学唱割舌、下棋打双陆断手、蹴圆卸脚、做买卖发边远充军;淹禁一年之上不發落者当该官吏处斩;烧毁文卷、弃毁黄册者处斩甚至凌迟;诬指正人者本身虽犯笞罪也废他,又诬指人凌迟、家迁化外;蓝玉谋逆事则命将各人情词图形榜示中外。这些榜示是研究明初重典治吏、文书档案管理、社会控制与刑名宣传的重要原始材料。
本次所见虽仅卷三前20页,但已可窥见《南京刑部志》卷三《祥刑篇》以“圣谕—榜示—诏赦—诰律—条格”为序,系统汇录明代刑政文献的编纂体例。其所收谕旨、榜文多可与《明实录》《大明会典》《皇明诏令》等互证,部分细节或为他书所略。志书既反映明初以来“刑期无刑”“钦恤民命”的官方刑政理念,也保留了大量具体司法行政措施与基层社会禁令,对研究明代法制史、司法制度、南京刑部沿革、两京制度、公文档案制度及社会风俗均具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卷首、卷一、卷二、卷四及卷末内容待补。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保存明代洪武至嘉靖间刑政谕旨、榜示、诏令、条格原文,可与《明实录》《大明会典》《皇明诏令》等互证,具有史料辑佚与校勘价值。
2. 集中反映明代“慎刑”“钦恤”“刑期无刑”的官方刑政理念,以及明初重典治吏、文书档案管理、司法审录、输粟赎罪、禁酷刑等制度措施,是研究明代法制史与司法制度的重要文献。
3. 详载南京刑部、南京三法司及两京制度下的司法运作与衙署沿革,对研究明代南京官署志、政书编纂与两京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4. 榜示部分涉及军官子弟习武、民间服饰、词讼、僧道、烧毁文卷等社会禁令,可补明代社会史、风俗史与基层控制研究。
2. 集中反映明代“慎刑”“钦恤”“刑期无刑”的官方刑政理念,以及明初重典治吏、文书档案管理、司法审录、输粟赎罪、禁酷刑等制度措施,是研究明代法制史与司法制度的重要文献。
3. 详载南京刑部、南京三法司及两京制度下的司法运作与衙署沿革,对研究明代南京官署志、政书编纂与两京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4. 榜示部分涉及军官子弟习武、民间服饰、词讼、僧道、烧毁文卷等社会禁令,可补明代社会史、风俗史与基层控制研究。
公版依据
P0:本书成书于明代,在1911年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及编者卒年。卷内所载最晚谕旨为嘉靖六年,成书/刊刻当在嘉靖六年之后,仍属明代,故适用P0。
适合人群
明史与明代法制史研究者、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研究者、历史文献学与古籍整理研究者、南京地方史与官署志研究者、政书与诏令文书研究者。
序文信息
本次仅见卷之三,未见卷首序跋;卷三祥刑篇前有叙赞
目录
据OCR所见:
- 南京刑部志卷之三 祥刑篇
- 一曰尊圣谕以垂远谟
- 二曰揭榜示以昭大法
- 三曰书诏赦以纪旷恩
- 四曰标诰律以资讲读
- 五曰录条格以备参照
- 祥刑篇叙赞
- 尊圣谕以垂远谟:洪武、永乐、宣德、正统、景泰、天顺、弘治、正德、嘉靖等朝谕旨
- 揭榜示以昭大法:洪武三十五年申明榜文;刑部共申明十九榜;僧人不律事、淹禁事、词讼事、弃毁簿书黄册事、藏匿文卷事、禁约诬指正人事、奸顽乱法事、蓝玉谋逆事等
(卷首、卷一、卷二、卷四、卷末目录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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