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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部志四卷 卷首一卷 01
| OB | 24001434 |
|---|---|
| 作者 | (明)南京刑部编;庞嵩编识;陶尚德序;曾钧后序 |
| 作者时代 | 明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556 |
| 版本 | 明嘉靖间刻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地理政书(职官)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28 页 |
| 容量 | 35.1 MB |
| 文件 MD5 | 490da8a5d761bf5f6b12521310a14eda |
书籍简介
本册为《南京刑部志四卷卷首一卷》前20页所见内容,主要包含序、后序、修志案呈、修志凡例、目录及叙总等。卷首陶尚德序作于嘉靖三十四年乙卯冬十二月朔,述南京刑部自明初定鼎建业时肇创于钟山之阴、玄湖之上,与都察院、大理寺邻比为三法司,上应贯星,纠百僚、饬兆民;国家一统志及司府州县皆有志,诸部院寺亦继作,而南京刑部志尚缺。嘉靖三十四年九月,山东司郎中庞嵩建白请纂修,集众议佥同,遂命庞嵩任其事,无锡高栋处公署协校,司务王太经及十三司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各求故典移付诸司,主事吕钦、徐炳订正。庞嵩躬秉觚翰,不出部门三月,俯仰捃罗,酌今古,核名实,复取前任郎中顾允扬所存、应廷育旧稿参拓,易旧为新,撮其要领,汇为四篇,凡目二十有二。始事十月三日甲子,越闰十一月告成。序称“成是志则与都察院留台记、大理寺志相表里”,并望人官法守悉具,观情生制、遇时酌宜尚俟来者。曾钧后序作于嘉靖三十五年丙辰夏仲吉旦,述国初定鼎建业,府部寺院环护宫阙,唯三法司独置北门之外玄湖之滨,永乐中更复,宣德六年始建北部,此為留曹;至嘉靖甲寅南康陶公来为大司寇,谓文献不足后将何观,乃命郎中庞嵩合僚数十人撰志,始事乙卯十月,逾月而成,又逾三月而曾钧来贰司寇,索读之,见创制沿革之原、法例人代之故尽按图可得。后序以子产铸刑书而孔子以为惠人发论,谓刑与惠相反相成,志书使后人考一岁决狱几何、所活民命几何、所平反几何,又使后人指某也明恕、某也深文、某也执、某也通,上以稽德化之盛,下以考百官之成。
修志案呈载嘉靖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清吏司郎中庞嵩呈文,称南京户部、都察院、大理寺等衙门类有志书,而本部法理之司志书独缺,欲稽典故则卷牒久湮,茫无考据;尝与升任湖广司郎中顾允扬讲求博访,得前任江西司郎中应廷育草创未成之书,惜其稿多散逸,再加采辑,渐有条理,但一人见识有限,各司事体未周,相应遍行查取,并选学识生员一人、书手二人协同综理,自启事至登梓成书之日,凡百用费亦须料理。司务厅案呈由主事吕钦等议得部志久缺,理宜纂辑,所荐无锡县生员高栋协文校理,各司专吏一名搜二书牍,本司官各尽所见草创成帙,付山东司类编,笔削文义悉取堂上裁定,然后就梓。修志凡例称“志法叙书仿书与周礼大小书,仿朱子纲目”;原刑、司刑二篇缪意草创,祥刑、明刑二篇惟考述删次;旧志稿有圣谕、官制、职掌、法典等篇,惟总职掌最善,今用其意而悉广之,余易从新;前代沿革止引其端于古初,余不尽赘;引用书目以事之先后为次;国朝沿革各备于本条之下;列十三司职守照《大明会典》之序,其公署顺东西挨司编次;事体相涉者或先详后略,或先略后详,要在互相发明;旧制与事权今虽不用亦存之,尊祖宪也;板榜重刑今虽不用,其势言不可废,故撮录之;令诰律例皆有刻本颁行,故止标总目;题名原碑刻或遗而其贤可纪者录声绩条下;石提牢厅原有题名,缘主事新任无不提牢者,已列各司,兹不再编;声绩各因前贤本传裁取,不敢附增;疑狱散见声绩项下,不再立传;奏议在本部建白者收录;纪异不别立目,如房灾附官宅下、狱变附牢狱下。
目录列原刑篇卷一,含稽乾象、审坤仪、顺时令、谨彝伦、本古初五目;司刑篇卷二,含正属、堂署、职守、胄监、椽史、胥役、禄奉、神祠八目;祥刑篇卷三,含尊圣谕、揭榜示、书诏赦、标诏律、录条格五目;明刑篇卷四,含题名、声绩、奏议、艺文四目。叙总由南京刑部山东清吏司郎中庞嵩编识,释“志识也”,谓识事之谓史,识言之谓书,合事与言与人于地而悉识之之谓志;南京刑部志所以崇思章、纪宪章、诏来者,故识刑之自为原刑,识刑之得人为明刑,四者志之大都。文中又列“紫垣徵乾象圖”等图目。全书以官署志形式,汇辑南京刑部制度沿革、官制职守、法典条格、题名声绩、奏议艺文,是研究明代南京刑部、司法制度、职官体系及嘉靖间官修志书的重要文献。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修志案呈载嘉靖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清吏司郎中庞嵩呈文,称南京户部、都察院、大理寺等衙门类有志书,而本部法理之司志书独缺,欲稽典故则卷牒久湮,茫无考据;尝与升任湖广司郎中顾允扬讲求博访,得前任江西司郎中应廷育草创未成之书,惜其稿多散逸,再加采辑,渐有条理,但一人见识有限,各司事体未周,相应遍行查取,并选学识生员一人、书手二人协同综理,自启事至登梓成书之日,凡百用费亦须料理。司务厅案呈由主事吕钦等议得部志久缺,理宜纂辑,所荐无锡县生员高栋协文校理,各司专吏一名搜二书牍,本司官各尽所见草创成帙,付山东司类编,笔削文义悉取堂上裁定,然后就梓。修志凡例称“志法叙书仿书与周礼大小书,仿朱子纲目”;原刑、司刑二篇缪意草创,祥刑、明刑二篇惟考述删次;旧志稿有圣谕、官制、职掌、法典等篇,惟总职掌最善,今用其意而悉广之,余易从新;前代沿革止引其端于古初,余不尽赘;引用书目以事之先后为次;国朝沿革各备于本条之下;列十三司职守照《大明会典》之序,其公署顺东西挨司编次;事体相涉者或先详后略,或先略后详,要在互相发明;旧制与事权今虽不用亦存之,尊祖宪也;板榜重刑今虽不用,其势言不可废,故撮录之;令诰律例皆有刻本颁行,故止标总目;题名原碑刻或遗而其贤可纪者录声绩条下;石提牢厅原有题名,缘主事新任无不提牢者,已列各司,兹不再编;声绩各因前贤本传裁取,不敢附增;疑狱散见声绩项下,不再立传;奏议在本部建白者收录;纪异不别立目,如房灾附官宅下、狱变附牢狱下。
目录列原刑篇卷一,含稽乾象、审坤仪、顺时令、谨彝伦、本古初五目;司刑篇卷二,含正属、堂署、职守、胄监、椽史、胥役、禄奉、神祠八目;祥刑篇卷三,含尊圣谕、揭榜示、书诏赦、标诏律、录条格五目;明刑篇卷四,含题名、声绩、奏议、艺文四目。叙总由南京刑部山东清吏司郎中庞嵩编识,释“志识也”,谓识事之谓史,识言之谓书,合事与言与人于地而悉识之之谓志;南京刑部志所以崇思章、纪宪章、诏来者,故识刑之自为原刑,识刑之得人为明刑,四者志之大都。文中又列“紫垣徵乾象圖”等图目。全书以官署志形式,汇辑南京刑部制度沿革、官制职守、法典条格、题名声绩、奏议艺文,是研究明代南京刑部、司法制度、职官体系及嘉靖间官修志书的重要文献。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保存明代嘉靖间南京刑部官署志的序跋、案呈、凡例、目录与叙总,可考该志纂修缘起、组织过程、编纂原则及成书时间。
2. 详载南京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的建置沿革,以及十三司职守、官制、法典、题名、声绩、奏议、艺文等目,为研究明代南京司法制度与职官体系提供一手文献。
3. 凡例、叙总阐明四篇二十二目之义例,仿《书》《周礼》《朱子纲目》,可供明代方志、官署志编纂学与史学观念研究参考。
2. 详载南京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的建置沿革,以及十三司职守、官制、法典、题名、声绩、奏议、艺文等目,为研究明代南京司法制度与职官体系提供一手文献。
3. 凡例、叙总阐明四篇二十二目之义例,仿《书》《周礼》《朱子纲目》,可供明代方志、官署志编纂学与史学观念研究参考。
公版依据
本志纂修始于嘉靖三十四年,成于嘉靖三十五年,成书、刊刻年代在1911年以前,按P0规则直接判“是”。
适合人群
明史、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职官制度史、历史文献学、方志学、古籍整理研究者,以及明代文史爱好者。
序文信息
陶尚德《南京刑部志序》,嘉靖三十四年乙卯冬十二月朔;曾钧《南京刑部志后序》,嘉靖三十五年丙辰夏仲吉旦
目录
- 南京刑部志序(陶尚德)
- 南京刑部志后序(曾钧)
- 修志案呈
- 南京刑部司务厅案呈
- 修南京刑部志凡例
- 南京刑部志目录
- 原刑篇卷一:稽乾象、审坤仪、顺时令、谨彝伦、本古初
- 司刑篇卷二:正属、堂署、职守、胄监、椽史、胥役、禄奉、神祠
- 祥刑篇卷三:尊圣谕、揭榜示、书诏赦、标诏律、录条格
- 明刑篇卷四:题名、声绩、奏议、艺文
- 南京刑部志叙总
- 紫垣徵乾象圖等图目
- 其余正文未见,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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