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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咸丰元年(1851)颁发条例汇编之第一册,卷首为“咸丰元年分条例目录”,按月编排当年所颁条例条目。目录显示:正月、二月、九月、十月无条例;三月四道,四月一道,五月一道,七月一道,八月一道,闰八月一道,十一月一道,十二月一道。三月条例涉及服制命案审理、强盗重案及命盗服制案件、州县获盗引见给予限期、增附各生停止捐纳教职初次俸满不准保荐并遇缺前人员分缺选用等。四月条例规定各省遇有缺出,藩司限二十日内具详,督抚于十日内具题具奏出咨;若藩司迟延即将藩司照例议处,督抚逾限亦照例议处,并要求将藩司具详日期详细声明,非同城督抚会衔者按程途远近加展二十日或三十日。五月条例为同月所出各缺应行签挈先后序补。七月条例涉及外任捐输、捐纳、捐升道府归部铨选人员,繁缺正印等官准以繁简各缺统选,未任繁缺或甫经筮仕者以简缺选用,并对捐输分发指省人员寄籍、置买田产、开设典铺等情形作出规定。八月条例规定被参人员以不干己事讦告上司图报复者,内外问刑衙门照定例定案不行,仍分别治罪;徒罪以上在逃免缉之犯如再犯法在奉旨及行文之日以后者,均照赦后再犯加一等治罪。闰八月条例为应扣接到部文开缺者不能依限接到部文,准其于留缺时先行咨部展限。十一月条例规定各省遇有缺出,以每月截缺之日起,远省限九十日、次远省限七十日、近省限五十日,按照定限拣选升调题补。十二月条例再次涉及刑部及各省督抚于服制命案务须悉心研鞫、不可有意开脱等内容。
正文部分收录了具体上谕与刑部题本。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奉上谕,就湖南民郑添朗殴死小功服叔郑正焕一案,内阁照例票拟双签,皇帝详加披阅,认为郑正焕行窃虽在昏夜,而被殴不止一伤,岂有负痛不言、绝无声闻之理,是该犯问知伦纪、肆意迭殴,断难幸逃法网,已将郑添朗依律斩决。上谕进而指出,内外问刑衙门办理服制命案往往避重就轻,此等积习实堪痛恨;寻常斗殴案内情伤稍重,秋审时尚且酌量加严、拟以情实予勾,何况服制之案伦纪攸关,岂得以“并非有心干犯”一语为救生不救死之计。因此谕令刑部及各省督抚,于服制命案务须悉心研鞫,不可有意开脱,也不得因有此旨刻意周内,总期无枉无纵、情法两平。咸丰元年三月初七日,署巡抚部院兼理盐政刘准咨,刑部为会事山东司案呈,抄单行文该抚转行青州副都统。另有江南道监察御史福昌奏请饬内外理刑衙门办理命盗服制案件务得其平,并请酌定地方官盗案处分一折,道光三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旨著该部议奏。刑部会同吏部、兵部逐条核议,涉及秋谳重典须参核情伤以定实缓、服制案件不得以误伤开脱、强盗已行但得财者无论首从皆斩、在外接赃把风之犯情有可原者改为免死发遣、地方官讳盗不报及讳强为窃者革职私罪、承缉官初限再限及三四限不获分别降革等内容。本书是研究清代咸丰初年法律制度、刑名审判、职官铨选、捐纳制度、地方缉盗与处分的重要官方文献,也反映了当时朝廷整饬刑狱、严惩盗匪、慎重服制命案的施政取向。本次仅见前20页,主要为目录及部分上谕、题本,后续内容待补。
正文部分收录了具体上谕与刑部题本。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奉上谕,就湖南民郑添朗殴死小功服叔郑正焕一案,内阁照例票拟双签,皇帝详加披阅,认为郑正焕行窃虽在昏夜,而被殴不止一伤,岂有负痛不言、绝无声闻之理,是该犯问知伦纪、肆意迭殴,断难幸逃法网,已将郑添朗依律斩决。上谕进而指出,内外问刑衙门办理服制命案往往避重就轻,此等积习实堪痛恨;寻常斗殴案内情伤稍重,秋审时尚且酌量加严、拟以情实予勾,何况服制之案伦纪攸关,岂得以“并非有心干犯”一语为救生不救死之计。因此谕令刑部及各省督抚,于服制命案务须悉心研鞫,不可有意开脱,也不得因有此旨刻意周内,总期无枉无纵、情法两平。咸丰元年三月初七日,署巡抚部院兼理盐政刘准咨,刑部为会事山东司案呈,抄单行文该抚转行青州副都统。另有江南道监察御史福昌奏请饬内外理刑衙门办理命盗服制案件务得其平,并请酌定地方官盗案处分一折,道光三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旨著该部议奏。刑部会同吏部、兵部逐条核议,涉及秋谳重典须参核情伤以定实缓、服制案件不得以误伤开脱、强盗已行但得财者无论首从皆斩、在外接赃把风之犯情有可原者改为免死发遣、地方官讳盗不报及讳强为窃者革职私罪、承缉官初限再限及三四限不获分别降革等内容。本书是研究清代咸丰初年法律制度、刑名审判、职官铨选、捐纳制度、地方缉盗与处分的重要官方文献,也反映了当时朝廷整饬刑狱、严惩盗匪、慎重服制命案的施政取向。本次仅见前20页,主要为目录及部分上谕、题本,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掌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案件,并与都察院、大理寺会审重案。本书所载条例多由刑部山东司等案呈,经内阁抄出上谕,再行文各省督抚、青州副都统等遵行;吏部、兵部亦参与盗案处分、铨选补缺等条规的核议。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具体成立年份待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咸丰元年条例目录及刑部、吏部、兵部议覆原文,可补清代法制史、官制史与行政运作研究。
2. 涉及服制命案、强盗重案、秋审实缓、地方讳盗处分等,对研究清代刑名审判与地方治理具有史料价值。
3. 条例中关于捐纳、铨选、补缺、展限等规定,可资清代捐纳制度、职官选任与文书行政研究。
4. 书首入藏戳记与编号痕迹,可供古籍流传、海外收藏及版本研究参考。
2. 涉及服制命案、强盗重案、秋审实缓、地方讳盗处分等,对研究清代刑名审判与地方治理具有史料价值。
3. 条例中关于捐纳、铨选、补缺、展限等规定,可资清代捐纳制度、职官选任与文书行政研究。
4. 书首入藏戳记与编号痕迹,可供古籍流传、海外收藏及版本研究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成书/出版年为咸丰元年(1851),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为“是”。
适合人群
清代法制史、政治制度史、社会史研究者,法律史与刑名审判研究者,古籍版本与近代藏书史研究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咸丰元年分条例目录
正月 无
二月 无
三月 四道
四月 一道
五月 一道
七月 一道
八月 一道
闰八月 一道
九月 无
十月 无
十一月 一道
十二月 一道
正文可见: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上谕、咸丰元年三月初七日刑部行文、江南道监察御史福昌奏折及刑部会同吏部兵部核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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