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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户部则例 第一册 卷十九 封面

钦定户部则例 第一册 卷十九

OB24001197
作者清户部
出版社—
出版年1865
版本清同治间刻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1603 页
容量277.5 MB
文件 MD51dd37b7d2a12daa2b29ed78776cc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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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钦定户部则例》卷十九“漕运一”部分,本次仅见前20页。从已见内容看,卷十九集中汇录清代漕粮征收、禁革陋规、永禁苏松等属大小户名目、裁减浮收、漕粮正额等漕运制度与同治年间整顿漕务的上谕、奏议。开篇可见“征收漕粮”条规定:工部铸造小口铁斛,户部存一张,仓场、漕运总督及有漕各省粮道各存一张,永远遵用;各府州县收漕斛口由该管官员每季较掣,如有参差互异、浮收病民即行查参。州县开仓时佥派收粮书吏,择老成殷实者承充,州县官亲至仓查看,因公他出则委佐贰官轮流监察;书役有包揽浮收等弊,监收官揭报惩处,扶同隐匿一并参究。收漕须乾圆洁净,不得滥收细碎潮湿之米,各省漕粮米色立本净,不准红白兼收,遇水旱歉收、米色不能一律圆洁者,由督抚预行题明请旨办理。又载浙江省各州县交纳漕粮按区图编立次序派廒收纳,秋收时先期晓谕于十月内开仓依限交收;州县征收截数后将欠户姓名遍贴晓谕,包户蠹役以完作欠许花户指控严究,收漕在乡仓、城仓分别示期,远乡穷民零星米石先行量收,禁止刁难勒掯,包揽匪徒恃强把持者随时严拿究办。其后“禁革陋规”引同治年间上谕,载马新贻奏核减漕南浮收、禁革陋规,浙江杭州府属减浮收米六万四千六百余石,嘉兴府属减二十八万五千三百余石,湖州府属减十三万六千八百余石,杭嘉湖三府南米共减浮收折色钱二十四万七千余串,从前陋规概行裁汰,勒石永禁,漕粮概完本色,愿完折者按市价收纳,并禁大小户名目。又“永禁苏松等属大小户名目”引同治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谕,李鸿章、刘郇膏奏查明苏松等属裁除浮收实数并请永禁大小户名目,包漕索规等弊永远禁革,并载赵廷彩抗挠漕务、请革职押追等事。“裁减浮收”引同治五年七月十七日上谕,列苏州、松江、常州、太仓等府州属减定赋额、应征米石及减去浮收米、钱数额,总计苏松常太四府州属共减去浮收米三十七万四千六百余石、钱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二百余串等。“漕粮正额”引同治四年十一月初五日内阁奉上谕,户部议江苏减免漕粮章程数目,苏州府属额编米豆八十七万七千五百六十四石零,减三十二万六千余石等。整体可见本书以则例条文与上谕、奏议相配合,反映晚清漕运积弊、浮收陋规、大小户包揽及朝廷裁减整顿措施,是研究清代漕运、财政与地方治理的重要原始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户部
清代户部,官署名,为清代六部之一,掌全国户籍、田赋、仓储、漕运、盐课、关税、货币等财经事务。其长官为户部尚书,下设各清吏司分掌各省钱粮、漕务等事。《钦定户部则例》即由户部纂修、颁行,属于官修行政则例。

机构简介

清代户部是中央政府主管财政、户籍、田赋、漕运、仓储等事务的核心机构,长官为户部尚书。户部则例是户部办事与地方征解钱粮所依据的行政法规汇编,具有较高的制度史与法律史资料价值。

学术价值

1. 保存《钦定户部则例》卷十九漕运一门原文,可据以考察清代漕粮征收、斛制、仓场监收、漕粮米色、折色与本色等制度细节。
2. 收录同治年间马新贻、李鸿章、刘郇膏等奏议及相关上谕,具体记载浙江、江苏苏松常太等地裁减浮收、禁革大小户名目的数额与措施,对晚清财政史、漕运改革史、地方治理史研究具有直接史料价值。
3. 作为官修则例与上谕、奏议汇编,可补史志、政书之不足,亦可供古籍整理、法律史与制度史研究参考。

公版依据

本书内容见同治四年、五年上谕,成书或刊刻时间在清同治间,属于1911年以前,按P0优先级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经济史、财政史、漕运史、法制史、地方治理史研究者,晚清政治史与古籍整理工作者,以及对清代户部则例、漕运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无

目录

钦定户部则例卷十九 漕运一 征收漕粮 禁革陋规 永禁苏松等属大小户口明目 裁减浮收 漕粮正额 改征折色 随漕征耗 随征贴费 轻斋带解 监兑漕粮 派兑轮兑 奉天米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