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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中枢政考 第五册

OB24001188
作者清官修
出版社—
出版年清(具体待考)
版本清官刻本(具体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地理政书类)
是否公版是
页数1070 页
容量63.8 MB
文件 MD5a6df89450bfbfba50919cd91e3d8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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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代官修《钦定中枢政考》第五册,本次OCR仅见前20页,内容主要涉及漕运事务的行政处分、治安缉捕与运弁管理诸条例。所见图版均为漕运相关则例条款。首列“卫所命盗等案”,规定经理民事之卫弁与屯丁居住州县地方发生命盗案件时,该州县一面移会卫所,一面严行缉拿,限满无获则总督、巡抚题参疏防,将承缉州县官与卫所官弁一并列参议处;如卫所官弁因州县已有责成而徇庇屯丁、故意推诿,许承审官揭报,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其不经理民事、专管漕运者遇命盗等案,责令该州县提拿。次列“水手犯窃盗命案”,规定粮船水手打死人命,领运武职降一级留任;水手为盗,领运武职降一级调用;水手行窃,领运武职罚俸三个月。又列“粮船被盗河员议处”,规定直隶河间、天津沿河武职各按本管河岸,自粮船入境之日起至回空之日止一体查拿盗贼,如能获破大案分别议叙,遇疏防失事降一级留任,专汛官不得因有他员协缉辄行诿卸。又列“粮船被窃被盗”,规定粮船被窃由旗丁呈报本帮运弁,移知地方官缉贼追赃,即跟帮前进不必守候;如被强劫,该州县会勘毕即立给印票催趱前进,将被盗缘由报明漕运总督及巡漕御史查核;倘兵役勒捐需索,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计赃以枉法科罪,该管千总、把总照失察衙役犯赃例,十两以上降一级留任,不及十两罚俸一年。又列“漕船窝逃”,规定重运及回空粮船责成各该押运官弁及随帮武举,将运丁、舵水人数填写印册,时加稽察;若有窝隐逃人,将不行查解之领运千总降二级调用,随帮武举于补官日降二级用;如回空粮船窝隐逃人,其领运千总尚在交粮未上船者免其议处。又列“失察回空粮船多带钱文”,规定粮船回空由通至津每船限定带钱三串,家口较多者准零星易换使用,责成押空千总逐船查察,并令张湾通判、务关同知、杨村通判节节防范,天津总兵于过关查验私盐时一并稽查,步军统领、仓场各衙门、巡漕御史等不时访察;倘于定数之外多带钱文,将该同知、通判、运弁等俱罚俸一年。又列“漕船夹带硝磺”,规定回空漕船过境如有夹带硝磺在地方私卖,沿河武职不行查拿,及各省出有硝磺地方粮船入境私行购买装载上船偷贩出境,地方武职不行搜查,该汛武职专管官每一起降一级留任,兼辖官罚俸一年,领运官降三级调用,随帮武举革退。上述条款涉及卫所、州县、河员、漕运总督、巡漕御史、领运千总、随帮武举、旗丁、舵工、水手等多类主体,详列其职责与处分,反映清代漕运治安、缉盗、防逃、防夹带私货及文武汉官责任划分之严密。本书对研究清代漕运制度、行政法规、法制史与地方治安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官修
本书为清代官修政书,未署个人作者,属官方机构编纂作品。具体编纂机构、成书经过及刊刻年份,本次OCR未载,待考。

机构简介

本书题“钦定”,为清代官方敕修性质,具体承修机构未详。作为官修政书,其内容多辑录中枢政务、军政、漕运等相关则例,体现清代官方行政与法制管理规范。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代官修《钦定中枢政考》第五册,所收漕运则例详列卫所、州县、河员、运弁、武举等主体的责任与处分,是研究清代漕运行政法规的重要资料。
2. 条款涉及命盗、窃盗、窝逃、夹带钱文与硝磺等具体问题,反映清代漕运治安、缉捕、防逃及违禁品管理之制度运作。
3. 对研究清代法制史、职官处分制度、文武汉官关系及漕运管理实践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代官修政书,成书或刊刻在1911年以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具体刊刻年未详,按清代成书判定。

适合人群

清史、漕运史、法制史、历史文献学研究者;清代行政法规与职官制度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研究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本次OCR未见总目,所见条款包括: 卫所命盗等案 水手犯窃盗命案 粮船被盗河员议处 粮船被窃被盗 漕船窝逃 失察回空粮船多带钱文 漕船夹带硝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