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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中枢政考 第二册

OB24001185
作者清兵部 官修
出版社—
出版年清乾隆间
版本清四库全书本(抄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类
是否公版是
页数1185 页
容量73.5 MB
文件 MD578245d1a637ba3b01621a111fc40c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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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钦定中枢政考 第二册》为清代官修兵部政书《钦定中枢政考》之一册。OCR前20页可见“钦定四库全书”字样,并列出卷一至卷四十等大量卷次,排列重复,疑为总目、版心或分册目录的识别结果,表明原书卷帙宏富,可能为《四库全书》所收或据四库本传抄。该册正文见卷三十二,内容为兵部处分则例,主要涉及八旗旗员、外省驻防、步军统领衙门及衙署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条目包括“私留兵丁”:旗员因公差遣带兵,有患病事故私行留住该处,不交明该管官先行回归者,罚俸一个月;“宾奏功牌”:内外旗员于引见时不候谕旨,即将所得功牌宾奏者,罚俸六个月;“看守疯病”:八旗有患疯病之人,亲属报明佐领,该佐领令亲属严行锁锢看守;如无亲属,责令族长锁锢看守;倘亲属族长容隐不报、不行看守,以致疯病之人自杀或杀他人者,将亲属族长交部分别治罪;如已报明而佐领不严饬看守,致疯病之人自戕者,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家人犯赃”:家人犯赃,本官不知情、失于觉察者,降一级调用;“失察在官人役犯赃”:在京八旗及外省驻防衙门在官人役,如有指称衙门事件犯赃者,该管官知情故纵则革职,失于觉察而赃至十两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不及十两者罚俸一年;“呈报失火迟延”:步军校所管地方失火呈报迟延者,罚俸一年;“南苑救火”:南苑内遇有失火,该管官不行扑灭以致延烧者,罚俸一年,看守兵丁鞭一百,即行扑灭者免议;“衙署失火”:八旗各营衙署如不谨慎巡察以致失火,烧毁库房档册等项者,将值日章京降一级留任,该管参领等官失于防范罚俸一年;“查拏放火凶徒”:城内有奸细放火凶徒不行查拏者,将步军校降四级调用,步军协尉副尉降二级调用,步军翼尉降一级留任,步军统领总兵罚俸一年。上述条文反映清代对旗员、驻防官兵、步军及衙署的严格纪律要求,处罚形式包括罚俸、降级、调用、革职、鞭责等,是研究清代兵部则例、八旗制度、京城治安、消防管理及行政法规的重要资料。本书为官修,无个人署名,属法人作品;版本为清四库全书本,公版。本次仅见前20页,主要为目录及卷三十二部分内容,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兵部 官修
本书为清代兵部官修,未署具体纂修人姓名,属官修政书。清兵部为清代中央六部之一,掌武官铨选、军令、兵籍、驿站、军械等军政事务。《钦定中枢政考》即兵部主持纂修的则例类政书,具有鲜明的官修性质与行政法规范本特征。

机构简介

清兵部,官署名,清代中央六部之一,设于清初,主全国武职官员铨选、封荫、军功、军籍、驿站、马政、军械及军令等事务。本书以“钦定”冠名,内容为兵部处分则例与军政管理规定,无个人署名,故按法人作品处理。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代兵部处分则例,可补《清会典》《兵部则例》及清代军政法规之缺。
2. 反映八旗驻防、步军统领衙门、京城消防与治安管理,对研究清代京城行政与军事制度有参考价值。
3. 作为《四库全书》本或四库系统本,对清代官修政书编纂、版本流传及四库学研究具有一定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成书/出版于清乾隆间,早于1911年,按P0规则直接判为“是”,无需查作者及贡献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研究者、清代法制史与军事史研究者、八旗制度研究者、四库学与古籍版本研究者、清代行政法规与京城管理史研究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 卷一至卷四十(OCR中大量卷次重复排列,疑为总目或版心误识) - 卷三十二:私留兵丁、宾奏功牌、看守疯病、家人犯赃、失察在官人役犯赃、呈报失火迟延、南苑救火、衙署失火、查拏放火凶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