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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警察宝鉴》为日本田山宗尧编辑、清末中国译者翻译的警察法规汇编。据卷首《例言》,是书分通规、官规、安宁、风俗、营业、卫生、司法又附杂则共八种,条例精详,为警察事务执行上所必要之法规。译者鉴于当时中国警察尚在幼稚时代,欲整理条规办法苦无参考善本,爰译是书以饷警察学界诸君。例言又说明法律名词或为中国典籍中所未有,妄易新名诚恐转失其意,故译者有本原文之处略加注释以便阅览,并谦称学识浅陋,难免舛谬,望阅者匡正。卷首另有“金土江甯朱之英題”题词。
本书目次极为详备。通规部分收录《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法例》(明治三十一年六月法律第一〇号)、《公文式》(明治十九年二月勅令第一号)、《地方官厅命令公布式》(明治二十六年十月勅令第一九九号)、《附于省令之罚则》(明治二十三年九月勅令第二〇八号)、《行政警察规则》(明治八年三月太政官达第二九号)、《行政执行法》(明治三十三年六月法律第八四号)、《行政执行法施行令》(明治三十三年六月勅令第二五三号)、《诉愿法》(明治二十三年十月法律第一〇五号)、《行政裁判法》(明治二十三年六月法律第四八号)。官规部分收录《官吏服务纪律》(明治二十年七月勅令第三九号)、《巡查配置及勤务概则》(明治三十年七月内务省训令第一六号)、《警察礼式》(明治二十四年八月内务省训令第一五号)、《水上警察礼式》(明治三十三年五月内务省训令第一四号)、《警察官及消防官服装规则》(明治二十三年七月内务省训令第二七号)、《巡查服装规则》(明治二十九年十一月内务省训令第一二号)。
安宁部分收录《治安警察法》(明治三十三年三月法律第三六号)、《豫戒令》(明治二十五年一月勅令第一号)、《新闻纸条例》(明治二十年十二月勅令第七五号)、《出版法》(明治二十六年四月法律第一五号)、《关于依新闻纸条例及出版法差押处分之件》(明治二十九年二月内务省训令第二号)、《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明治三十三年三月法律第七三号)、《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令》(明治三十四年十月勅令第一八六号)、《铳炮火药取缔法》(明治三十二年八月法律第一〇六号)、《铳炮火药类取缔法施行规则》(明治三十二年八月勅令第三六六号)、《爆发物取缔罚则》(明治十七年十二月布告第三二号)、《精神病者看护法》(明治三十三年三月法律第三八号)、《关于依精神病者监护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监护之件》(明治三十三年六月勅令第二八二号)、《精神病者监护法施行规则》(明治三十三年六月内务省令第三五号)、《狩猎法》(明治三十四年四月法律第三三号)、《狩猎法施行规则》(明治三十四年六月农商务省令第七号)、《遗失物法》(明治三十二年三月法律第八七号)、《遗失物法施行细则》(明治三十二年四月内务省令第四号)。
风俗部分收录《娼妓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二年十月内务省令第四四号)、《未成年者喫烟禁止法》(明治三十三年三月法律第三三号)、《神社寺院佛堂等参拜料并寄附金募集取缔之件》(明治三十一年七月内务省令第六号)、《富贵买者等处分去》(明治十五年五月布告第二五号)、《富签类似之行为取缔之件》(明治三十三年五月内务省令第二六号)。营业部分收录《古物商取缔法》(明治二十八年三月法律第一三号)、《古物商取缔法细则》(明治二十八年七月内务省令第八号)、《质屋取缔法》(明治二十八年三月法律第一四号)、《质屋取缔法细则》(明治二十八年七月内务省令第九号)。卫生部分收录《传染病豫防法》(明治三十年三月法律第三六号)、《清洁方法及消毒方法》(明治三十年五月内务省令第一三号)、《清凉饮料水营业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三年六月内务省令第三〇号)、《污物扫除法》(明治三十三年三月法律第三一号)、《污物扫除法施行规则》(明治三十三年三月内务省令第五号)、《饮食物及其他物品取缔法》(明治三十三年二月法律第一五号)、《饮食物及其他物品取缔法施行要件》(明治三十三年三月内务省令)、《饮食物用器具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内务省令第五〇号)、《牛乳营业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三年四月内务省令第一五号)、《有害性着色料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三年四月内务省令第一七号)、《人工甘味质取缔规则》(明治三十四年十月内务省令第三一号)、《冰雪营业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三年七月内务省令第三七号)、《畜牛结核病豫防法》(明治三十四年四月法律第三五号)、《畜牛结核病豫防法施行规则》(明治三十六年五月农商务省令第四号)、《兽疫豫防法》(明治二十九年三月法律第六〇号)、《兽疫豫防法施行细则》(明治三十年一月农商务省令第一号)、《种痘规则》(明治十八年十一月布告第三四号)、《墓地及埋火葬取缔规则》(明治十七年十月太政官布达第二五号)、《卖药规则》(明治十年一月布告第七号)、《产婆规则》(明治三十二年七月勅令第三四五号)、《痘苗及血清其他细菌学的豫防治疗品制造取缔规则》(明治三十六年六月内务省令第五号)。
司法部分收录《司法警察官执务心得》(明治二十六年九月司法省民刑甲第一七四号)、《囚人及刑事被告人押送规则》(明治三十年十一月勅令第四一五号)、《违警罪即决例》(明治十八年九月布告第三一号)。杂则部分收录《外国人取扱巡查心得》(明治十八年十月内务省达)、《外国人犯罪取扱》(明治七年九月太政官达第一二八号)、《外国人之行旅病人行旅死亡人及同伴者救护并取扱法》、《行旅病人及行旅死亡人取扱法》(明治三十二年三月法律第九三号)、《依行旅病人及行旅死亡人取扱法关于行旅病人、行旅死亡人及同伴者报告宿泊法》(明治三十二年七月内务省令第三二号)、《检视解剖法》(明治十年二月布告第二三号)、《官厅并船舰等变死者检视取扱法》(明治十三年二月太政官达第一四号)、《病死体解剖法》(明治九年七月内务省达无号)、《解剖刑死者及死亡者遗骸法》(明治十八年七月内务省达甲第二五号)。
正文可见《警察宝鉴 通规》部分,收录《日本帝国宪法》(明治二十二年二月),第一章天皇,第一條至第十三條,包括天皇神圣不可犯、天皇为国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而行立法权、天皇裁定法律及发公布执行之令、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及命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之权、天皇遇维持安宁防止危害事件时机紧迫时得发勅令以代法律、天皇为执行法律及保持安宁秩序增进臣民幸福起见得发必要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擅改法律、天皇定行政各部之官制文武官之俸给及有黜陟文武官之权、天皇为海陆军之统帅、天皇得定海陆军编制及常备兵额、天皇得宣战媾和及缔结诸般条约等。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本书目次极为详备。通规部分收录《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法例》(明治三十一年六月法律第一〇号)、《公文式》(明治十九年二月勅令第一号)、《地方官厅命令公布式》(明治二十六年十月勅令第一九九号)、《附于省令之罚则》(明治二十三年九月勅令第二〇八号)、《行政警察规则》(明治八年三月太政官达第二九号)、《行政执行法》(明治三十三年六月法律第八四号)、《行政执行法施行令》(明治三十三年六月勅令第二五三号)、《诉愿法》(明治二十三年十月法律第一〇五号)、《行政裁判法》(明治二十三年六月法律第四八号)。官规部分收录《官吏服务纪律》(明治二十年七月勅令第三九号)、《巡查配置及勤务概则》(明治三十年七月内务省训令第一六号)、《警察礼式》(明治二十四年八月内务省训令第一五号)、《水上警察礼式》(明治三十三年五月内务省训令第一四号)、《警察官及消防官服装规则》(明治二十三年七月内务省训令第二七号)、《巡查服装规则》(明治二十九年十一月内务省训令第一二号)。
安宁部分收录《治安警察法》(明治三十三年三月法律第三六号)、《豫戒令》(明治二十五年一月勅令第一号)、《新闻纸条例》(明治二十年十二月勅令第七五号)、《出版法》(明治二十六年四月法律第一五号)、《关于依新闻纸条例及出版法差押处分之件》(明治二十九年二月内务省训令第二号)、《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明治三十三年三月法律第七三号)、《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令》(明治三十四年十月勅令第一八六号)、《铳炮火药取缔法》(明治三十二年八月法律第一〇六号)、《铳炮火药类取缔法施行规则》(明治三十二年八月勅令第三六六号)、《爆发物取缔罚则》(明治十七年十二月布告第三二号)、《精神病者看护法》(明治三十三年三月法律第三八号)、《关于依精神病者监护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监护之件》(明治三十三年六月勅令第二八二号)、《精神病者监护法施行规则》(明治三十三年六月内务省令第三五号)、《狩猎法》(明治三十四年四月法律第三三号)、《狩猎法施行规则》(明治三十四年六月农商务省令第七号)、《遗失物法》(明治三十二年三月法律第八七号)、《遗失物法施行细则》(明治三十二年四月内务省令第四号)。
风俗部分收录《娼妓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二年十月内务省令第四四号)、《未成年者喫烟禁止法》(明治三十三年三月法律第三三号)、《神社寺院佛堂等参拜料并寄附金募集取缔之件》(明治三十一年七月内务省令第六号)、《富贵买者等处分去》(明治十五年五月布告第二五号)、《富签类似之行为取缔之件》(明治三十三年五月内务省令第二六号)。营业部分收录《古物商取缔法》(明治二十八年三月法律第一三号)、《古物商取缔法细则》(明治二十八年七月内务省令第八号)、《质屋取缔法》(明治二十八年三月法律第一四号)、《质屋取缔法细则》(明治二十八年七月内务省令第九号)。卫生部分收录《传染病豫防法》(明治三十年三月法律第三六号)、《清洁方法及消毒方法》(明治三十年五月内务省令第一三号)、《清凉饮料水营业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三年六月内务省令第三〇号)、《污物扫除法》(明治三十三年三月法律第三一号)、《污物扫除法施行规则》(明治三十三年三月内务省令第五号)、《饮食物及其他物品取缔法》(明治三十三年二月法律第一五号)、《饮食物及其他物品取缔法施行要件》(明治三十三年三月内务省令)、《饮食物用器具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三年十二月内务省令第五〇号)、《牛乳营业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三年四月内务省令第一五号)、《有害性着色料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三年四月内务省令第一七号)、《人工甘味质取缔规则》(明治三十四年十月内务省令第三一号)、《冰雪营业取缔规则》(明治三十三年七月内务省令第三七号)、《畜牛结核病豫防法》(明治三十四年四月法律第三五号)、《畜牛结核病豫防法施行规则》(明治三十六年五月农商务省令第四号)、《兽疫豫防法》(明治二十九年三月法律第六〇号)、《兽疫豫防法施行细则》(明治三十年一月农商务省令第一号)、《种痘规则》(明治十八年十一月布告第三四号)、《墓地及埋火葬取缔规则》(明治十七年十月太政官布达第二五号)、《卖药规则》(明治十年一月布告第七号)、《产婆规则》(明治三十二年七月勅令第三四五号)、《痘苗及血清其他细菌学的豫防治疗品制造取缔规则》(明治三十六年六月内务省令第五号)。
司法部分收录《司法警察官执务心得》(明治二十六年九月司法省民刑甲第一七四号)、《囚人及刑事被告人押送规则》(明治三十年十一月勅令第四一五号)、《违警罪即决例》(明治十八年九月布告第三一号)。杂则部分收录《外国人取扱巡查心得》(明治十八年十月内务省达)、《外国人犯罪取扱》(明治七年九月太政官达第一二八号)、《外国人之行旅病人行旅死亡人及同伴者救护并取扱法》、《行旅病人及行旅死亡人取扱法》(明治三十二年三月法律第九三号)、《依行旅病人及行旅死亡人取扱法关于行旅病人、行旅死亡人及同伴者报告宿泊法》(明治三十二年七月内务省令第三二号)、《检视解剖法》(明治十年二月布告第二三号)、《官厅并船舰等变死者检视取扱法》(明治十三年二月太政官达第一四号)、《病死体解剖法》(明治九年七月内务省达无号)、《解剖刑死者及死亡者遗骸法》(明治十八年七月内务省达甲第二五号)。
正文可见《警察宝鉴 通规》部分,收录《日本帝国宪法》(明治二十二年二月),第一章天皇,第一條至第十三條,包括天皇神圣不可犯、天皇为国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而行立法权、天皇裁定法律及发公布执行之令、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及命开会闭会停会及解散众议院之权、天皇遇维持安宁防止危害事件时机紧迫时得发勅令以代法律、天皇为执行法律及保持安宁秩序增进臣民幸福起见得发必要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擅改法律、天皇定行政各部之官制文武官之俸给及有黜陟文武官之权、天皇为海陆军之统帅、天皇得定海陆军编制及常备兵额、天皇得宣战媾和及缔结诸般条约等。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清末翻译引进的日本警察法规汇编,对研究清末警政改革、近代警察制度建立及中日法律交流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2. 所收日本明治时期法规种类繁多,涵盖宪法、行政、治安、风俗、营业、卫生、司法等,可供研究日本近代法制史与警察制度史。
3. 例言述及翻译缘起、法律名词处理方式,反映清末西法东渐过程中法律术语翻译的早期实践。
4. 本书为清末铅印本,附有图书馆藏记与归还日期戳记,可供版本流传与近代图书馆史研究。
2. 所收日本明治时期法规种类繁多,涵盖宪法、行政、治安、风俗、营业、卫生、司法等,可供研究日本近代法制史与警察制度史。
3. 例言述及翻译缘起、法律名词处理方式,反映清末西法东渐过程中法律术语翻译的早期实践。
4. 本书为清末铅印本,附有图书馆藏记与归还日期戳记,可供版本流传与近代图书馆史研究。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末译本,所收日本法规最晚为明治三十六年(1903),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之前,按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编者田山宗尧为日本明治时期人士,译者未署名,均不影响P0判定。
适合人群
中国近代史研究者、清末警政与法律改革研究者、中日法律交流史研究者、日本近代法制史研究者、警察制度史研究者及古籍版本学者。
序文信息
卷首有题词“金土江甯朱之英題”;有《例言》,述是书为田山宗尧氏所编辑,分通规、官规、安宁、风俗、营业、卫生、司法又附杂则共八种,条例精详,为警察事务执行上所必要之法规;因我国警察尚在幼稚时代,欲整理条规办法苦无参考善本,爰译是书以饷警察学界诸君;并说明法律名词或为我国典籍中所未有,妄易新名诚恐转失其意,译者有本原文之处略加注释以便阅览;译者学识浅陋,其中难免舛谬,阅者诸君幸赐匡正。
目录
- 警察宝鉴目次
- 通规:大日本帝国宪法、法例、公文式、地方官厅命令公布式、附于省令之罚则、行政警察规则、行政执行法、行政执行法施行令、诉愿法、行政裁判法
- 官规:官吏服务纪律、巡查配置及勤务概则、警察礼式、水上警察礼式、警察官及消防官服装规则、巡查服装规则
- 安宁:治安警察法、豫戒令、新闻纸条例、出版法、关于依新闻纸条例及出版法差押处分之件、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令、铳炮火药取缔法、铳炮火药类取缔法施行规则、爆发物取缔罚则、精神病者看护法、关于依精神病者监护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项监护之件、精神病者监护法施行规则、狩猎法、狩猎法施行规则、遗失物法、遗失物法施行细则
- 风俗:娼妓取缔规则、未成年者喫烟禁止法、神社寺院佛堂等参拜料并寄附金募集取缔之件、富贵买者等处分去、富签类似之行为取缔之件
- 营业:古物商取缔法、古物商取缔法细则、质屋取缔法、质屋取缔法细则
- 卫生:传染病豫防法、清洁方法及消毒方法、清凉饮料水营业取缔规则、污物扫除法、污物扫除法施行规则、饮食物及其他物品取缔法、饮食物及其他物品取缔法施行要件、饮食物用器具取缔规则、牛乳营业取缔规则、有害性着色料取缔规则、人工甘味质取缔规则、冰雪营业取缔规则、畜牛结核病豫防法、畜牛结核病豫防法施行规则、兽疫豫防法、兽疫豫防法施行细则、种痘规则、墓地及埋火葬取缔规则、卖药规则、产婆规则、痘苗及血清其他细菌学的豫防治疗品制造取缔规则
- 司法:司法警察官执务心得、囚人及刑事被告人押送规则、违警罪即决例
- 杂则:外国人取扱巡查心得、外国人犯罪取扱、外国人之行旅病人行旅死亡人及同伴者救护并取扱法、行旅病人及行旅死亡人取扱法、依行旅病人及行旅死亡人取扱法关于行旅病人、行旅死亡人及同伴者报告宿泊法、检视解剖法、官厅并船舰等变死者检视取扱法、病死体解剖法、解剖刑死者及死亡者遗骸法
- 正文:警察宝鉴 通规 日本帝国宪法(第一章 天皇,第一條至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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