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目
秋谳辑要 封面

秋谳辑要

OB24000988
作者刚公(辑)
出版社—
出版年1886
版本清光绪十二年重刻本(初刻于粤藩)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类
是否公版是
页数1252 页
容量243.8 MB
文件 MD53d240b08c82f3ecf86764075d48241be

获取资源

点击按钮实时生成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免费、一次一本)。本站不托管文件。
链接失效或有误?举报反馈

书籍简介

《秋谳辑要》是清代刑部秋审处所编秘笈之一,据跋文所述,此书原为刑部秋审处秘书,外间向无传本,即使同在刑曹任职者,若非参与秋谳之任,亦未能窥其隻字。后由“刚公”手辑成编,初刻于粤藩,因板片繁重未入行箧;乙酉之冬由滇迁晋,刚公受篆后奏请设课吏馆,讲律令、试僚属,五阅月而全律卒业,乃出是编授沈晋祥。沈晋祥读后认为,学者治律之后熟复此书,虽天地之大、人情之变纷纷纭纭不可殫究,但其狱成而入于秋谳者,要不出“情实”“缓决”“可矜”三端;以律例衡其法,以是书准其情,则如网之在纲、裘之挈领。故沈氏请重付梓以广其传,刚公颔之,全书都為六卷。

从本次所见前20页内容看,全书结构大致为:卷一曰志略、曰条款,皆摘录前贤名论,举其所旨;卷二至卷六曰成案,皆择其情之有关出入者表而出之,可以类推。虽不足以赅全律,而全律之妙用具见于此。书中收录多起清代秋审成案,案件类型涉及斗殴杀人、擅杀罪人、窃盗、拒捕、假官搕诈、鸡奸逼奸等。例如陕西邠州李根材殴伤魏有堂身死一案,李根材因割草事被斥,以木担格伤魏有堂偏右,越九日因风身死,定案时因致命而非重伤、越九日因风身死,列入“可矜”。又如太平县张欢狗擅杀张二白娃一案,张欢狗先被鸡奸,后经悔过拒绝,复被逼奸,将奸匪杀死,照擅杀律绞例拟绞监候,光绪三年秋审以死係逼姦罪人列入“缓决”。江西分宜县钟岱七擅杀林煓六一案,林煓六窃放田水,钟岱七将其致毙,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杀以斗杀论,拟绞监候,光绪四年秋审列入“缓决”,并因母老丁单取结送部,准其留养。四川合江县杜超群擅杀刘步澐一案,刘步澐假官搕诈、拒捕伤差,杜超群奉派饬拏,用火器将其轰毙,照擅杀问拟,同治九年秋审列入“缓决”,并声叙亲老丁单。直隶南皮县刘憬立即刘所擅杀刘了头一案,刘了头行窃刘憬立衣物,到官在押脱逃,复持刀逞凶,刘憬立将其致毙,同治九年秋审列入“可矜”。此外,书中还论及误杀向不入矜、误杀其人之子例不准一次减等,以及情節实可矜悯者应一体酌入可矜等原则。

该书集中反映了清代秋审制度中“情实”“缓决”“可矜”三类处理方式的实际运作,尤其注重“情”与“法”之间的权衡。成案的选择标准在于“情之有关出入者”,即对定罪量刑或秋审分类有参考价值的案件,因此具有较高的司法实践与法制史文献价值。书中保存的光绪、同治年间案件审理、题奏、核拟、秋审改拟等材料,可供研究清代刑律适用、秋审程序、留养承嗣、擅杀与斗杀区分、罪人拒捕与不拒捕界限等问题。本次仅见前20页,未见完整序跋、牌记、钤印及全书目录,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刚公(辑)
本书正文及跋文未载作者完整姓名与生平,仅见跋文称“吾晋抚军刚公”,又云其“官刑部最久,秋谳之役,公恒与之,是编其手辑也”。据此可知“刚公”为清代官员,曾任山西巡抚,长期任职刑部并参与秋审事务,本书即其手辑。其全名、籍里、生卒年及仕履详情,本次前20页未载,待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代秋审成案与刑部秋审处内部资料,可补清代法制史、司法制度史研究之缺。
2. 集中体现“情实”“缓决”“可矜”三端在秋审中的实际适用,有助于理解清代“情法衡平”的司法理念。
3. 案件涉及斗殴、擅杀、窃盗、拒捕、假官搕诈、逼奸等,可供研究清代基层社会、法律适用与秋审分类标准。
4. 跋文述及刊刻源流、课吏馆讲律、重付梓以广其传等,对清代法律书籍出版与传播研究亦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年为光绪十二年(1886),在1911年(含)之前,按公版判定优先级 P0,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及贡献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代法制史、法律史、清史研究者;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与秋审制度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研究者;对清代成案、刑律适用及社会史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本次前20页未见完整目录。据跋文,全书都為六卷:卷一为志略、条款,摘录前贤名论;卷二至卷六为成案,择其情之有关出入者表而出之。具体篇目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