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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秋审实缓比较成案 第一册》是一部与清代秋审制度密切相关的成案汇编。本次OCR仅见前20页,内容以条目摘录形式呈现,按年份、省份、案犯姓名、案情、法司拟断及秋审结论等要素排列,集中反映清代对命盗重案在“情实”与“缓决”之间如何权衡裁量。秋审为清代针对死刑监候案件的重要复核制度,每年由中央法司会同核议,分别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其中“实”与“缓”的区分直接关系案犯生死,是清代司法实践中极为关键的一环。本书以“实缓比较”为名,正说明其编纂目的在于汇集成案、比较异同,为司法官员提供量刑与核拟参考。
从OCR可见内容看,所收案例涉及道光、咸丰、同治、光绪等朝,地域包括山西、陕西、河南、直隶、热河、江西、浙江、奉天、湖南、江苏、四川、广东、山东、湖广等地。条目中常见“照缓”“改实”“记候核”“照实”“不准留养”等结论性批注,并附有“情实”“缓决”“恩诏”“留养”等制度术语。案件类型多为斗殴杀人、共殴毙命、刃伤要害、挖眼割筋、主使伤人、免死遣犯在配杀人等。法司判断时,不仅看伤害结果,还综合考察起衅缘由、是否预谋、是否夺刀抵禦、伤在致命或不致命处、死者是否理曲、是否屡次索诈、是否屡次逞凶、是否情急护亲、是否恩诏题明等情节。例如部分案件虽手段残忍,但因死者先有索诈、窃盗、改嫁、负欠、登门寻衅等情节,案犯又被认为“尚可原缓”,故“记缓候核”或“照缓”;另一些案件则因刃伤要害奇重、食气嗓俱断、骨损相连、共殴情节凶暴,虽刀系夺获、身先受伤,仍“改实”或“未便率缓”。这些记录具体展现了清代秋审“衡情”与“比案”的运作逻辑。
本书编排并非单纯罗列案情,而是将不同年份、不同省份的成案并列,以便比较“实”“缓”界限。OCR中可见“同治十年河七本”“同治十一年山西二本”“同治九年陕西一本”“同治九年山西二十本”“光绪二年山西”“光绪二年江西”“同治六年东二本”“同治七年川河”“同治四年奉天十一本”“同治五年直隶”“同治十三年河七本”“道光二十九年河南十四本”“道光二十八年山东八本”等标识,说明原书可能按年份、省份及册本编号组织,具有档案汇编与司法指南双重性质。其版本应为清代刻本,文字为繁体,间有图像占位与OCR噪声,部分人名、地名、术语存在识读困难。
作为秋审成案资料,本书对研究清代司法制度、法律适用、地方命盗案件、中央与地方司法互动、法律文书格式及“情实”“缓决”裁量标准均有重要价值。它既可供法制史与清史研究者使用,也可为古籍整理、法律文献数据库建设提供原始文本依据。读者对象主要为清史、法制史、司法档案、法律文化及古籍整理研究者。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从OCR可见内容看,所收案例涉及道光、咸丰、同治、光绪等朝,地域包括山西、陕西、河南、直隶、热河、江西、浙江、奉天、湖南、江苏、四川、广东、山东、湖广等地。条目中常见“照缓”“改实”“记候核”“照实”“不准留养”等结论性批注,并附有“情实”“缓决”“恩诏”“留养”等制度术语。案件类型多为斗殴杀人、共殴毙命、刃伤要害、挖眼割筋、主使伤人、免死遣犯在配杀人等。法司判断时,不仅看伤害结果,还综合考察起衅缘由、是否预谋、是否夺刀抵禦、伤在致命或不致命处、死者是否理曲、是否屡次索诈、是否屡次逞凶、是否情急护亲、是否恩诏题明等情节。例如部分案件虽手段残忍,但因死者先有索诈、窃盗、改嫁、负欠、登门寻衅等情节,案犯又被认为“尚可原缓”,故“记缓候核”或“照缓”;另一些案件则因刃伤要害奇重、食气嗓俱断、骨损相连、共殴情节凶暴,虽刀系夺获、身先受伤,仍“改实”或“未便率缓”。这些记录具体展现了清代秋审“衡情”与“比案”的运作逻辑。
本书编排并非单纯罗列案情,而是将不同年份、不同省份的成案并列,以便比较“实”“缓”界限。OCR中可见“同治十年河七本”“同治十一年山西二本”“同治九年陕西一本”“同治九年山西二十本”“光绪二年山西”“光绪二年江西”“同治六年东二本”“同治七年川河”“同治四年奉天十一本”“同治五年直隶”“同治十三年河七本”“道光二十九年河南十四本”“道光二十八年山东八本”等标识,说明原书可能按年份、省份及册本编号组织,具有档案汇编与司法指南双重性质。其版本应为清代刻本,文字为繁体,间有图像占位与OCR噪声,部分人名、地名、术语存在识读困难。
作为秋审成案资料,本书对研究清代司法制度、法律适用、地方命盗案件、中央与地方司法互动、法律文书格式及“情实”“缓决”裁量标准均有重要价值。它既可供法制史与清史研究者使用,也可为古籍整理、法律文献数据库建设提供原始文本依据。读者对象主要为清史、法制史、司法档案、法律文化及古籍整理研究者。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本次OCR未见题名页、牌记或明确编纂机构署名,暂无法确认编纂机构、所在地及成立年份。若后续可见刑部、秋审处或地方官署等署名,应据以补充并复核作者类型。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代道光至光绪间多省秋审成案,可具体观察“情实”与“缓决”的裁量标准。
2. 反映清代秋审制度中“衡情”“比案”“留养”“恩诏”等机制的实际运作。
3. 提供命盗重案的案情、伤情、供词与法司说帖式判断,对法律史、社会史研究有史料价值。
4. 可作为清代司法文书、法律术语、古籍整理与数据库建设的文本样本。
2. 反映清代秋审制度中“衡情”“比案”“留养”“恩诏”等机制的实际运作。
3. 提供命盗重案的案情、伤情、供词与法司说帖式判断,对法律史、社会史研究有史料价值。
4. 可作为清代司法文书、法律术语、古籍整理与数据库建设的文本样本。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代秋审成案汇编,OCR所见纪年包括道光、咸丰、同治、光绪,最晚见光绪二年(1876),成书或刊刻年代在1911年以前,符合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
适合人群
清史、法制史、司法档案、法律文化研究者;古籍整理与法律文献数据库建设者;对清代秋审制度、传统司法裁量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本次仅见前20页,未见完整目录。前20页可见内容为按年份、省份、案犯、案情及秋审结论排列的成案条目,涉及道光、咸丰、同治、光绪时期山西、陕西、河南、直隶、热河、江西、浙江、奉天、湖南、江苏、四川、广东、山东、湖广等地案件,如“同治十年河七本”“同治十一年山西二本”“同治九年陕西一本”“同治九年山西二十本”“光绪二年山西”“光绪二年江西”“同治六年东二本”“同治七年川河”“同治四年奉天十一本”“同治五年直隶”“同治十三年河七本”“道光二十九年河南十四本”“道光二十八年山东八本”等。完整目录待后续页面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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