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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县志四卷 封面

清溪县志四卷

OB24000842
作者陈一沺、刘传经
出版社—
出版年未详(正文涉康熙、雍正年间事,推定清代)
版本未详(本次未见牌记、刊记)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方志)
是否公版是
页数550 页
容量57.1 MB
文件 MD5106d4612a9beb268197d0c7563377b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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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清溪县志四卷》为清代地方志。本次 OCR 仅提取前 20 页,所见内容主要为卷四末尾及附录“曲曲写夷”等部分。卷四终处收有游击李继经《征曲曲鸟寓富林文星寺题壁》诗,诗中有“丑虏无知敢跳梁”“要扫蛮烟靖版章”等句,反映当时征讨曲曲鸟夷、安定边地的军事背景。其后正文记曲曲鸟獠来源,称其自汉中迁于邛徉,依树积木而居,名曰干栏,父子不相避,天性暴乱,为诸夷中最难招怀者。康熙年间,一百三十户投诚,每岁认纳草银,折征色银,雍正八年起征,由黎州土司催征解清溪县完纳,同正项钱粮银。这些内容涉及族群迁徙、居住习俗、赋役征收、土司制度与地方行政关系。

附录“曲曲写夷”部分详列治理条规与罚则,包括私入军器、偷盗喇嘛东西、堆卡不严、走失马匹、夫妇不和、贸易越界、抢夺、放火、逃人、隐匿逃人、驻兵扰民、临阵脱逃等情形,分别处以罚牛马、罚“三九东西”、鞭责、革去头人、绞斩、抄家等,并规定首报赏赐。文中还记载军营行兵不得劫掠、不得毁坏庙宇、不得乱杀百姓,投顺之人务宜重赏,夫妇不可擅自拆离,不可作为奴辈等。此类条文兼具地方习惯法、土司约束与军法性质,反映清廷及地方官府对边地族群、土司、兵丁与百姓的多重管理。

从文献结构看,本次所见虽仅卷四末段与附录,却保存了诗歌、族群志、赋役记录、律例罚则和军法条规等多类材料。其文字可与清代方志中的边政、夷务、赋役、职官、兵防等门类相互参证,对研究清溪县及黎州土司辖区历史具有直接史料意义。因本次仅见前 20 页,未见序跋、目录、凡例、牌记及完整卷次,成书背景、刊刻者、版本源流等仍待后续内容补充。本次仅见前 20 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陈一沺、刘传经
陈一沺、刘传经,生平不详。源文件名题署二人为《清溪县志》作者或纂修者。本次 OCR 未见作者小传、职衔、序跋署名等进一步信息,生卒年、籍贯、仕履均待后续补。因二人共同署名,作者类型归为合作作品。

学术价值

1. 保存曲曲鸟夷来源、干栏居住、投诚纳粮、黎州土司催征等记载,可供清代西南民族史、土司制度与地方治理研究参考。
2. 附录“曲曲写夷”集中记录罚则、军法与边地约束条文,涉及偷盗、抢夺、逃人、火灾、贸易越界、驻兵纪律等,对法律史、军事史与地方习惯法研究有资料价值。
3. 卷四末诗及夷务附录反映方志编纂对边政、军事与族群关系的关注,有助于理解清代地方志的边地书写与治理知识。
4. 文中涉及草银、折征色银、雍正八年起征、正项钱粮等赋役信息,可为清代地方财政与基层征收研究提供线索。

公版依据

据正文所见康熙、雍正纪年及清代方志体例,可判为 1911 年前成书或刊刻,适用 P0 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本次未见明确刊刻牌记,具体刊刻年份待后续补。

适合人群

清史、方志学、民族学、法律史、军事史、西南地方文化研究者,以及古籍整理与地方文献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本次未见

目录

本次 OCR 未见完整目录。据所见内容可列示如下: - 卷四末:游击李继经《征曲曲鸟寓富林文星寺题壁》诗 - 清溪县志卷四终 - 附曲曲写夷:曲曲鸟夷来源、风俗、投诚纳粮、赋役征收、治理罚则、军法条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