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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淮南盐法纪畧》为清代同治年间淮南书局刊刻的盐法专书,本次仅见前20页,卷首存方濬颐序、庞际云序,正文及目录尚待后补。据方濬颐序,同治十二年正月淮南书局刊行;戊辰冬,方濬颐奉由粤移筦淮鹺,越明年春甫抵任,见《两淮盐法志》自经兵燹版多漶漫残损,亟设局补修;后因有岭南之行,庞省三观营来摄斯篆,谓两淮自行票法,淮北虽有票盐志略,而淮南则缺有间焉,因采咸丰癸丑以后有案可稽者胪缟成书,蕲备他日修志之用。方序指出,两淮盐法之改纲为票,始于淮北,次及淮南;淮南立法不若淮北之善,军兴以来其法益敝。同治初年,曾国藩、李鸿章先后总督两江,于两淮盐法尤加意斟酌变通,至定各岸派额为循环转运,于是票法之中渐寓纲法之意,其大略具见庞际云序中。方濬颐又谓此书一切利弊得失朗若列眉,即两相斟酌变通之意亦藉得所徵考,有裨于鹾政者甚多,岂惟足备修志之用。
庞际云序则详溯两淮盐法由纲运改票之因。其言两淮盐法向以纲运,至纲困而改票,其中因时制宜有不得不然之势。票之异于纲者,纲商有定,票商无定;纲之坏也,由于商人视为自有之利,遂至取巧居奇,浮费日增,销数日绌,商以积困,不得不大为更张,于是改而票法。道光年间淮北初改票盐,轻本裁费,其销大畅,厥后并淮南而改之,而立法未善,不能如淮北之易行;旋值军兴,引地半沦于寇,两淮盐法荡然无存。同治初元,曾国藩督师东下,由皖省以迄江南,积年巨寇以次荡平,淮北票盐既复其旧,淮南之盐亦仍前票法而参以变通:征课于淮,收厘于岸,设督销局以保运商之价,设瓜栈以保场商之价,起于江西,推及鄂湘皖岸。自癸亥年创始,至乙丑年商人挟赀麕至,惟恐不及;继以合肥相国李鸿章酌定各岸派额为循环转运,而票之中复渐寓纲之意,至今遂为定章。序中又记曾国藩再任两江时,以“不派捐、不失信、不急开纲”三事与各商相约,及辛未畿辅大水筹赈,两淮商人愿公捐二十万金而不允其请,为加四万引以酬之,总持不派捐、不失信之说,俾商乐于其利而信于其法。庞际云自述受知于曾国藩二十余年,己巳、庚午间以江南盐道摄两淮运篆,适方子箴前辈修补《两淮盐法志》告成,因自咸丰癸丑以后有案可稽者,与魏大均、金兆槃、姚鸣杰、唐人鑑编而葺之,甫脱稿而衔恤以去,方子箴回任详加核订,进质于曾文正公。同治十二年癸酉孟春,庞际云谨撰此序。本书集中反映清代两淮盐法由纲改票、寓纲于票的制度演变,保存咸丰癸丑以后盐法案牍,对研究晚清盐政、曾国藩与李鸿章督两江时期的财政改革、太平天国后江南盐业恢复及督销、厘金、循环转运等制度均有重要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庞际云序则详溯两淮盐法由纲运改票之因。其言两淮盐法向以纲运,至纲困而改票,其中因时制宜有不得不然之势。票之异于纲者,纲商有定,票商无定;纲之坏也,由于商人视为自有之利,遂至取巧居奇,浮费日增,销数日绌,商以积困,不得不大为更张,于是改而票法。道光年间淮北初改票盐,轻本裁费,其销大畅,厥后并淮南而改之,而立法未善,不能如淮北之易行;旋值军兴,引地半沦于寇,两淮盐法荡然无存。同治初元,曾国藩督师东下,由皖省以迄江南,积年巨寇以次荡平,淮北票盐既复其旧,淮南之盐亦仍前票法而参以变通:征课于淮,收厘于岸,设督销局以保运商之价,设瓜栈以保场商之价,起于江西,推及鄂湘皖岸。自癸亥年创始,至乙丑年商人挟赀麕至,惟恐不及;继以合肥相国李鸿章酌定各岸派额为循环转运,而票之中复渐寓纲之意,至今遂为定章。序中又记曾国藩再任两江时,以“不派捐、不失信、不急开纲”三事与各商相约,及辛未畿辅大水筹赈,两淮商人愿公捐二十万金而不允其请,为加四万引以酬之,总持不派捐、不失信之说,俾商乐于其利而信于其法。庞际云自述受知于曾国藩二十余年,己巳、庚午间以江南盐道摄两淮运篆,适方子箴前辈修补《两淮盐法志》告成,因自咸丰癸丑以后有案可稽者,与魏大均、金兆槃、姚鸣杰、唐人鑑编而葺之,甫脱稿而衔恤以去,方子箴回任详加核订,进质于曾文正公。同治十二年癸酉孟春,庞际云谨撰此序。本书集中反映清代两淮盐法由纲改票、寓纲于票的制度演变,保存咸丰癸丑以后盐法案牍,对研究晚清盐政、曾国藩与李鸿章督两江时期的财政改革、太平天国后江南盐业恢复及督销、厘金、循环转运等制度均有重要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记录清代两淮盐法由纲运改票盐、再由票法渐寓纲意的制度演变,是研究晚清盐政改革的一手材料。
2. 保存咸丰癸丑以后淮南盐法案牍,可补《两淮盐法志》及嘉庆十六年修志以后之缺。
3. 涉及曾国藩、李鸿章督两江时期“各岸派额”“循环转运”“督销局”“瓜栈”“不派捐、不失信、不急开纲”等盐政措施,对晚清财政、商业与地方治理研究有参考价值。
4. 反映太平天国后淮南盐业恢复、商人认运、厘课征收及赈济加引等具体运作,可供经济史、盐业史、社会史研究。
2. 保存咸丰癸丑以后淮南盐法案牍,可补《两淮盐法志》及嘉庆十六年修志以后之缺。
3. 涉及曾国藩、李鸿章督两江时期“各岸派额”“循环转运”“督销局”“瓜栈”“不派捐、不失信、不急开纲”等盐政措施,对晚清财政、商业与地方治理研究有参考价值。
4. 反映太平天国后淮南盐业恢复、商人认运、厘课征收及赈济加引等具体运作,可供经济史、盐业史、社会史研究。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同治十二年(1873)淮南书局刻本,成书/刊刻年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代经济史、盐业史、财政史、太平天国史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学工作者,以及关注晚清盐政、曾国藩与李鸿章经济改革、淮南区域社会的读者。
序文信息
方濬颐《淮南盐法纪畧序》,署“同治十二年岁在昭阳枝在作噩孟夏月哉生明定远方濬颐谨撰”;庞际云序,署“同治十二年癸酉孟春前署两淮运司江甯盐巡庞际云谨撰”。
目录
本次仅见前20页,含方濬颐序、庞际云序;OCR中多出现“钦定四库全书”及卷次字样,或为版心、误识,实际目录及正文卷次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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