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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清讼章程
| OB | 24000821 |
|---|---|
| 作者 | 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署浙江等处提刑按察使司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清同治间(具体待考) |
| 版本 | 清同治间浙江官刻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186 页 |
| 容量 | 20.8 MB |
| 文件 MD5 | 5d42bdd3ad18e1387342f1a8d8e0d065 |
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代浙江省官方颁行的清讼章程,由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署浙江等处提刑按察使司会详请事。文中开篇指出州县为亲民之官,狱讼乃吏治之要,各牧令若能于准理之案迅速集讯,小民自可免拖累之端,审理持平,讼棍亦难逞刀笔之伎。浙省克复以后,曾令各县将上控自理词讼按季册报;嗣奉前督宪吴,以此项词讼押犯檄饬循照雨旸粮价之式造册月报,藉稽各属听断之勤惰。嗣于同治十年间,准苏臬司咨会办理积讼章程及押犯悬挂粉牌式样过司,经吴前署臬司仿照苏省章程并参酌历来办法,互加采择,从新议详刊式通颁。仍令各属将上控自理词讼及监押人犯按月分别造册送司汇核办理,并饬县署头门悬挂粉牌以杜私押。倘有隐匿漏报及抗玩不遵者,随时由司密委携册抽查,并严定记过章程,详奉前宪台批饬照办,并将是项册籍按月由司磨核汇呈管核等因通饬遵办在案。文中又感叹各牧令奉行日久,每多视为具文,敷衍了事,虽经本司等迭加严饬,而始勤终怠,积习相沿,竟若有不可挽回者。兹本司等查有江西清讼章程所载谳局及各属积讼,以下 OCR 截断。由此可见,该书是清后期浙江省为清理词讼积案、考核州县听断而汇编的官署章程,内容涉及词讼册报、监押人犯、粉牌悬挂、抽查记过等具体行政与司法措施,并参考江苏、江西等地经验。书首有哈佛燕京图书馆藏印及1951年还书日期戳,说明其曾入藏海外汉学机构。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署浙江等处提刑按察使司,为清代浙江省省级行政与司法机构。布政使司主管民政、财赋,按察使司主管刑名、驿传等。清同治间,两司会详清讼章程,仿照江苏、江西等省办法,颁行各属,以清理积讼、稽查押犯。
学术价值
1. 清代地方司法行政与词讼管理:规定上控自理词讼按季册报、按月造册,悬挂粉牌,抽查记过,反映清后期地方清理积讼制度。
2. 法制史与官署文书:保存浙江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会详公文,可与江苏、江西清讼章程比较。
3. 版本与藏书史:有哈佛燕京图书馆藏印及1951年还书戳,可资考察文献流传。
2. 法制史与官署文书:保存浙江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会详公文,可与江苏、江西清讼章程比较。
3. 版本与藏书史:有哈佛燕京图书馆藏印及1951年还书戳,可资考察文献流传。
公版依据
P0:本书内容述及同治十年办理积讼章程,成书/刊刻当在清同治间,属1911年(含)以前,直接判为“是”。
适合人群
清史、法制史、地方行政制度、司法档案、古籍版本研究者。
序文信息
无
目录
未见目录;所见为浙江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会详清讼章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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