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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广盐法志 第二册
| OB | 24000630 |
|---|---|
| 作者 | 官修(具体撰人待考)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清(具体年代待考) |
| 版本 | 清刊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1510 页 |
| 容量 | 222.4 MB |
| 文件 MD5 | df93add42d2155ef6ae64222bdaf4be5 |
书籍简介
《两广盐法志》是清代官修的两广盐政专志。本次所见为第二册,内容起于“兩廣鹽法志卷十五 價羨一 帑本”,卷前有哈佛大学汉和图书馆珍藏印及哈佛燕京学社1963年10月8日入藏标记。卷十五“价羡一”专记盐价、帑本与羡余。开篇按语引《周礼》《记》说明价格于民之重,称粤民滨海而居,盐田相望,自“发帑官收”之后有价;由价推其本则为帑,由价积其馀则为羡,故立“价羡”一门,将帑本、场价与各种羡余汇列。
正文首载康熙四十六年二月户部议复广东巡抚范时崇疏。疏中引皇帝谕旨,称两广盐政废坏,积弊甚多,已察得陋弊数条。所陈七条尤为具体:一、盐政衙门递年羡余十万两,内司承差、书办杂费以及收私卖私、勒吞侵蚀又约数万两;初任时听蠹胥播弄,半年后急征羡余而正饷不问。康熙三十年设立盐差后法久弊生,羡余日积月增,蠹胥携费到京迎接新差,名曰“发收”,一路车马日用皆其供应,本官任其播弄,法纪废弛。二、盐院到任即遣内司承差坐守各场口,名为缉私,实则私收私利、勒索商人盘费,以致私盐充斥。三、运司每年羡余六万两,库官、库吏、胥役侵吞需索,更浮于官所入。四、潮州运同一官安坐无事,每年约索商费三万余两;广惠分司一官亦安坐无事,每年约索商费五六千两。五、行盐之地道府州县俱有规例,两省合计不下十余万两。六、本省绝无殷实商人,外省来者亦赤手空拳,认埠顶名时院司先索银一千二千不等,商人不得不售私、买私,官盐愈滞;总商把持连乐埠与广济桥等大埠,州县完欠操于总商之手。七、私盐充斥皆由官自为私,官蠹烹分,遂逋正赋;巡盐衙门卖私,商人乏本不能缴费,即将所运之盐抵作羡余,但得现银即给大票,不拘何人听其贩卖。部议多依该抚所题:将盐政衙门递年羡余十万两尽作正项钱粮,年终解送内库;严禁发收之役及内司差书侵蚀;永禁内司承差坐守场口;运司羡余除解河工、铜斤水脚外,余银作正项解内库;裁去潮州运同、广惠分司二员;严禁茶果陋弊;禁革总商,令各州县自募土著殷实商人承充,并借运使库银三万两,委府佐贰官收买场盐,交知府随卖随收。奉旨称广东兵饷不敷,巡盐、运司羡余银两部议解京不合,著存留彼处充饷。
其后又载雍正元年三月两广总督杨琳奏备陈盐务始末情由摺,详述两广盐课原额十九万余两,康熙三十一年设专差后加增至二十九万余两,四十六年将御史、运司等陋规银十六万两归入正项,共额课四十五万五千余两,然每年完不过七八分,自四十一年至五十五年积欠九十一万余两。杨琳于五十七年接管,照众商公议于盐价内摊征,每盐一包带完旧欠银一钱三分,分五年带完;又发帑收盐,动支库银六万两,每年除给发竈丁、水运脚、仓廒、巡丁工食及抵补遭风失水外,尚有羡余四五万两不等,历年凑解陕西军需。雍正元年八月又载杨琳奏请更替管理盐务摺,称积欠已完七十四万二千余百两,尚有雍正元年应带完旧欠一十六万八千两将次征收及半,并述盐差衙门陋规、养廉、铁税等项。整体而言,本册保存了康熙末至雍正初两广盐政改革的原始奏疏与部议,对研究清代盐法、两广财政、盐商与灶户关系、巡盐御史及盐运使司运作均有重要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正文首载康熙四十六年二月户部议复广东巡抚范时崇疏。疏中引皇帝谕旨,称两广盐政废坏,积弊甚多,已察得陋弊数条。所陈七条尤为具体:一、盐政衙门递年羡余十万两,内司承差、书办杂费以及收私卖私、勒吞侵蚀又约数万两;初任时听蠹胥播弄,半年后急征羡余而正饷不问。康熙三十年设立盐差后法久弊生,羡余日积月增,蠹胥携费到京迎接新差,名曰“发收”,一路车马日用皆其供应,本官任其播弄,法纪废弛。二、盐院到任即遣内司承差坐守各场口,名为缉私,实则私收私利、勒索商人盘费,以致私盐充斥。三、运司每年羡余六万两,库官、库吏、胥役侵吞需索,更浮于官所入。四、潮州运同一官安坐无事,每年约索商费三万余两;广惠分司一官亦安坐无事,每年约索商费五六千两。五、行盐之地道府州县俱有规例,两省合计不下十余万两。六、本省绝无殷实商人,外省来者亦赤手空拳,认埠顶名时院司先索银一千二千不等,商人不得不售私、买私,官盐愈滞;总商把持连乐埠与广济桥等大埠,州县完欠操于总商之手。七、私盐充斥皆由官自为私,官蠹烹分,遂逋正赋;巡盐衙门卖私,商人乏本不能缴费,即将所运之盐抵作羡余,但得现银即给大票,不拘何人听其贩卖。部议多依该抚所题:将盐政衙门递年羡余十万两尽作正项钱粮,年终解送内库;严禁发收之役及内司差书侵蚀;永禁内司承差坐守场口;运司羡余除解河工、铜斤水脚外,余银作正项解内库;裁去潮州运同、广惠分司二员;严禁茶果陋弊;禁革总商,令各州县自募土著殷实商人承充,并借运使库银三万两,委府佐贰官收买场盐,交知府随卖随收。奉旨称广东兵饷不敷,巡盐、运司羡余银两部议解京不合,著存留彼处充饷。
其后又载雍正元年三月两广总督杨琳奏备陈盐务始末情由摺,详述两广盐课原额十九万余两,康熙三十一年设专差后加增至二十九万余两,四十六年将御史、运司等陋规银十六万两归入正项,共额课四十五万五千余两,然每年完不过七八分,自四十一年至五十五年积欠九十一万余两。杨琳于五十七年接管,照众商公议于盐价内摊征,每盐一包带完旧欠银一钱三分,分五年带完;又发帑收盐,动支库银六万两,每年除给发竈丁、水运脚、仓廒、巡丁工食及抵补遭风失水外,尚有羡余四五万两不等,历年凑解陕西军需。雍正元年八月又载杨琳奏请更替管理盐务摺,称积欠已完七十四万二千余百两,尚有雍正元年应带完旧欠一十六万八千两将次征收及半,并述盐差衙门陋规、养廉、铁税等项。整体而言,本册保存了康熙末至雍正初两广盐政改革的原始奏疏与部议,对研究清代盐法、两广财政、盐商与灶户关系、巡盐御史及盐运使司运作均有重要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本书为官修盐法文献,前20页未见个人署名。所述盐务管理涉及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巡盐御史、两广盐运使司、潮州运同、广惠分司及各府州县等。两广盐政管理广东、广西盐务,机构具体成立年份与完整沿革待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康熙、雍正间两广盐政积弊、部议与改革措施的原始奏疏,可补清代盐法专志史料。
2. 详载盐政衙门羡余、运司羡余、场价、帑本、带征旧欠、发帑收盐等财政运作,对清代财政史研究有参考价值。
3. 反映总商把持、私盐盛行、官自为私、灶户与埠商困境,可资盐业社会史与商业史研究。
4. 卷首哈佛大学汉和图书馆珍藏印及入藏标记,可资古籍流传与海外收藏史研究。
2. 详载盐政衙门羡余、运司羡余、场价、帑本、带征旧欠、发帑收盐等财政运作,对清代财政史研究有参考价值。
3. 反映总商把持、私盐盛行、官自为私、灶户与埠商困境,可资盐业社会史与商业史研究。
4. 卷首哈佛大学汉和图书馆珍藏印及入藏标记,可资古籍流传与海外收藏史研究。
公版依据
P0: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之前。本书为清刊本,内容汇编康熙、雍正间奏疏,具体刊刻年代待考,但属清代文献,未见1912年后出版信息。按P0直接判“是”,无需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代盐法、财政史、两广地方史、明清经济史研究者,以及古籍整理、奏疏档案与海外汉籍收藏研究者。
目录
卷十五 价羡一 帑本
- 谨按周礼量度成价而征儥等语
- 康熙四十六年二月户部议复广东巡抚范时崇疏
- 谨按此疏不专言帑本而以收买场盐为补救之急务且不便割裂故列入此门
- 雍正元年三月两广总督杨琳奏备陈盐务始末情由摺
- 雍正元年八月两广总督杨琳奏请更替管理盐务摺
(本次前20页所见,后续完整目录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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