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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律例四十七卷
| OB | 24000482 |
|---|---|
| 作者 | (清)唐绍祖、徐本等奉敕纂修 |
| 作者时代 | 清 |
| 生卒年 | 1669—1749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725 |
| 版本 | 清刊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2746 页 |
| 容量 | 2693.9 MB |
| 文件 MD5 | 1be3c64c77654d6443c5d0e5f805da38 |
书籍简介
《钦定大清律例四十七卷》为清代官修法律典籍,本次据OCR前20页整理。前20页未见律条正文与全书目录,主要为清代诸帝御制序文和上谕,集中反映了清初至雍正朝《大清律例》的编纂背景与法律思想。
首先为《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作于顺治三年五月。序中称清太宗创业东方时“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入关后“人民既众,情伪多端”,原有律例未定,有司无所禀承,于是敕法司官“广集廷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后命名《大清律集解附例》刊布,要求内外官吏“敬此成宪,勿得任意低昂”。此序说明清初律例以明律为基础,参酌国制,奠定清代律典的基本框架。
其次为《圣祖仁皇帝上谕》,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上谕指出国家设立法制原为“禁暴止奸,安全良善”,律例繁简应“因时制宜”,总期合于古帝王“钦恤民命”之意。因人心滋伪、轻视法纲,故于定律之外复设条例;但近来犯法者多,奸伪未止,人命关系重大,故命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加酌定,将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应去应存”确议具奏。此段反映康熙朝对律例繁简、死刑条例与司法宽严的检讨。
再次为《世宗宪皇帝御製大清律集解序》,雍正三年岁次乙巳九月初九日。序中引《周礼》大小司寇之职、三典五刑、悬刑象于象魏等,强调立法定制应明示朝野,使官习民知,以化俗而致刑措。序称圣祖仁皇帝六十一年“厚泽周浃”,雍正元年八月命诸臣就律例馆旧所纂修未毕者“遴简西曹,殚心蒐辑”,进呈后逐字亲览,与诸臣辩论商榷,或析异归同,或删繁就约,务期“轻重有权,尽谳狱之情,宽严得体”,三年八月编校告竣,刊布内外,永为遵守。序末还要求士之注名吏部、将膺民社之责者讲明有素,临民治事不假幕客胥吏而判决有余,并令州县仿《周礼》布宪读法,为父老子弟解说,使知畏法而重爱。
又见《世宗宪皇帝上谕》,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谕称临御以来钦恤刑狱,每遇法司奏谳必再三复核,念律例一书为用刑之本,条例繁多,若不校订画一,有司援引断狱得以意为轻重,贻误非小,故命纂修馆刻期告竣,并将全稿逐一详览,著九卿会同细看,斟酌尽善。其后又有《御製大清律例序》残文,引《虞书》象刑、吕刑等,述圣祖、世宗仁育义正、亲定《大清律集解》刊示中外等语,具体落款未全。
综合前20页可见,本书以御制序文、上谕冠首,体现清代律典“律例合编”“因时制宜”“明刑弼教”的编纂宗旨。源文件名标注“四十七卷”,可知全书规模较大;前20页仅见序文与上谕,尚未见律目、律条、条例及纂修职名。版本为清刊本,页面有“UNIVERSITY OF TORONTO”藏书印记,说明此本曾入藏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图书馆,具有海外流传与收藏痕迹。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首先为《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作于顺治三年五月。序中称清太宗创业东方时“民淳法简,大辟之外惟有鞭笞”,入关后“人民既众,情伪多端”,原有律例未定,有司无所禀承,于是敕法司官“广集廷议,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书成后命名《大清律集解附例》刊布,要求内外官吏“敬此成宪,勿得任意低昂”。此序说明清初律例以明律为基础,参酌国制,奠定清代律典的基本框架。
其次为《圣祖仁皇帝上谕》,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上谕指出国家设立法制原为“禁暴止奸,安全良善”,律例繁简应“因时制宜”,总期合于古帝王“钦恤民命”之意。因人心滋伪、轻视法纲,故于定律之外复设条例;但近来犯法者多,奸伪未止,人命关系重大,故命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加酌定,将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应去应存”确议具奏。此段反映康熙朝对律例繁简、死刑条例与司法宽严的检讨。
再次为《世宗宪皇帝御製大清律集解序》,雍正三年岁次乙巳九月初九日。序中引《周礼》大小司寇之职、三典五刑、悬刑象于象魏等,强调立法定制应明示朝野,使官习民知,以化俗而致刑措。序称圣祖仁皇帝六十一年“厚泽周浃”,雍正元年八月命诸臣就律例馆旧所纂修未毕者“遴简西曹,殚心蒐辑”,进呈后逐字亲览,与诸臣辩论商榷,或析异归同,或删繁就约,务期“轻重有权,尽谳狱之情,宽严得体”,三年八月编校告竣,刊布内外,永为遵守。序末还要求士之注名吏部、将膺民社之责者讲明有素,临民治事不假幕客胥吏而判决有余,并令州县仿《周礼》布宪读法,为父老子弟解说,使知畏法而重爱。
又见《世宗宪皇帝上谕》,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谕称临御以来钦恤刑狱,每遇法司奏谳必再三复核,念律例一书为用刑之本,条例繁多,若不校订画一,有司援引断狱得以意为轻重,贻误非小,故命纂修馆刻期告竣,并将全稿逐一详览,著九卿会同细看,斟酌尽善。其后又有《御製大清律例序》残文,引《虞书》象刑、吕刑等,述圣祖、世宗仁育义正、亲定《大清律集解》刊示中外等语,具体落款未全。
综合前20页可见,本书以御制序文、上谕冠首,体现清代律典“律例合编”“因时制宜”“明刑弼教”的编纂宗旨。源文件名标注“四十七卷”,可知全书规模较大;前20页仅见序文与上谕,尚未见律目、律条、条例及纂修职名。版本为清刊本,页面有“UNIVERSITY OF TORONTO”藏书印记,说明此本曾入藏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图书馆,具有海外流传与收藏痕迹。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前20页集中保存清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御制序文与上谕,可据以研究《大清律例》的编纂缘起、法律思想及律例繁简因时制宜的原则。
2. 序文述及“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定律之外复设条例”“删繁就约”“宽严得体”等,对清代法制史、明律清律关系及律例合编研究具有文献价值。
3. 本书为清刊本,并见多伦多大学藏书印记,可供古籍版本学、海外汉籍流传与收藏史研究参考。
4. 作为清代官修法律典籍,对研究传统中国法律体系、司法运作及国家治理具有基础资料意义。
2. 序文述及“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定律之外复设条例”“删繁就约”“宽严得体”等,对清代法制史、明律清律关系及律例合编研究具有文献价值。
3. 本书为清刊本,并见多伦多大学藏书印记,可供古籍版本学、海外汉籍流传与收藏史研究参考。
4. 作为清代官修法律典籍,对研究传统中国法律体系、司法运作及国家治理具有基础资料意义。
公版依据
本书成书于清雍正三年(1725),在1911年(含)之前,依据优先级 P0,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生卒年。
适合人群
适合清代法律史、法制史、清史、古籍版本学、海外汉籍及法律文献研究者,也可供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爱好者参考。
序文信息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顺治三年五月;圣祖仁皇帝上谕,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世宗宪皇帝御製大清律集解序,雍正三年岁次乙巳九月初九日;世宗宪皇帝上谕,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御製大清律例序(残,未署年)
目录
前20页未见全书目录,仅见以下序文、上谕及残文:
-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顺治三年五月)
- 圣祖仁皇帝上谕(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 世宗宪皇帝御製大清律集解序(雍正三年岁次乙巳九月初九日)
- 世宗宪皇帝上谕(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 御製大清律例序(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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