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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年四季条例

OB24000469
作者清乾隆间官修
出版社—
出版年1765
版本清乾隆三十年(1765)官修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176 页
容量105.5 MB
文件 MD5aa257e691cf5f73c8df8d6cf245259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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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编为清乾隆三十年乙酉年四季条例汇编,按四季分类收录该年及此前奉旨议准之条例。本次OCR前20页主要见乾隆二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刑部咨文,内载两江总督尹奏请变通强盗案审理定例。该奏指出强盗本律不分首从皆斩,康熙五十四年圣祖仁皇帝法外施仁,令大学士会同三法司将造意为首及杀伤人者正法,余照例减等发遣;雍正五年九卿遵旨定议分别法无可贷、情有可原,纂入成例。但各省办理时往往将为首及伤人捆缚事主并行劫三次之伙盗问法无可贷,其余概拟情有可原减等发遣,导致情罪未平,法轻易犯。该督请嗣后审理盗案,跟随上盗之人如实系诱胁入伙、年未成丁或仅在外瞭望无凶恶情节者方准依例减等;若曾转纠党羽、持火执械入室搜赃、情形凶恶者,无论犯案几次,既经得财虽未伤人捆缚事主,概不得以情有可原定拟;虽诱胁及在外瞭望但犯至二次以上者亦不准减等;州县姑息开脱者严参。乾隆二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大学士会同刑部议覆,应如该督所奏,并进一步规定寻常盗劫未伤人伙犯,如曾转纠党羽、持火执械涂脸入室助势搜赃、架押事主送路、到案诬扳良民,以及上盗已至二次者,一经得财均不得以情有可原奏请,俱与首犯一律拟斩立决;其止在外瞭望接递财物、并未入室搜赃、被人诱胁随行、年岁未成丁或行劫止此一次别无再犯亦无凶恶情状者,仍照定例免死发遣。又议覆强盗为首伤人伤轻平复自行投首者,改为拟斩监候,秋审入情实;江洋行劫客船者照江洋大盗例无分首从皆拟斩决,不准分晰法所难宥情有可原。奉旨依议。另见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内阁奉谕,前据杨廷璋、吴士功会审马龙图私用存营公项锻两一案,辄引自首例减等定拟,悖谬乖张。谕旨严斥吴士功身为巡抚,以提督大员营私舞弊重案,妄逞伎俩,欲从中高下其手,且明目张胆欺瞒朕前;杨廷璋身为总督随声附和,咎固难辞,但究系吴士功所卖,尚非发谋。吴士功着革职发往巴里坤自备资斧效力赎罪。此谕反映乾隆朝对封疆大吏营私舞弊、司法擅断的严厉整饬。本编所收条例与谕旨,涉及强盗案量刑、自首减等、官员贪腐惩处等,是研究乾隆中后期法制、吏治与司法实践的重要文献。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乾隆间官修
本编为清代乾隆间官修条例汇编,由刑部等衙门奉旨议奏、内阁抄出、通行各省督抚将军遵行,无个人署名,属官方文书汇编。

机构简介

清代中央官署,包括刑部、内阁等,分掌司法刑名与政务。本编所收条例系乾隆年间各衙门咨行各省督抚将军遵办之上谕、议覆与例文。机构成立年份无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乾隆年间强盗案审理与量刑变通条例,可供清代法制史、刑法史研究参考。
2. 收录乾隆二十六年内阁谕及官员营私舞弊案,反映乾隆朝吏治整饬与司法实践。
3. 作为官修条例汇编,对研究清代官文书制度、法律传播与地方司法运作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出版年为清乾隆三十年(1765),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研究者、法制史研究者、社会史研究者、古籍文献与版本研究者、清代法律文献爱好者。

序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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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件遵议奏事乾隆二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准刑部咨(强盗案定例) 乾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内阁奉谕(马龙图案) (其余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