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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0468
作者清刑部、户部等衙门
出版社—
出版年1825
版本清道光五年(1825)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293 页
容量214.2 MB
文件 MD520741a67e7fea9bfa0e03b2ea361c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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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乙酉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为清代道光五年(1825)官衙条例汇编,本次所见前20页为春季部分,卷端题“乙酉年春季条例”,目录题“道光五年春季目录”。乙酉年即道光五年。书页有“國家圖書館”水印,知为台湾国家图书馆藏本。前20页汇录刑部、户部等衙门咨文、奏案及皇帝谕旨,内容涉及司法处决、妇女兴贩、人犯押解、关税赔项、节妇旌表、奸情治罪等。

第一件为刑部咨,规定一切应行立决人犯部文到日,若在十月恭逢皇太后万寿圣节期内及八月恭逢皇上万寿圣节期内,此两月自初一日起至三十日止均应敬谨回避,俟九月初及十月初再行处决。第二件为刑部咨抢夺兴贩妇女治罪条例,讨论聚众谋抢路行妇女、入室抢夺妇女、抢夺曾经犯奸妇女等例,并因兴贩妇女律例无明文,比照抢夺曾经犯奸妇女例分首从问拟,后署理山东巡抚琦善奏请酌定条例。第三件为刑部咨押解新疆人犯中途脱逃,押解兵役作何治罪条例。第四件为户部咨奉旨各关征收税银短少赔项章程,俱照旧例匀摊分赔,无论两任三任统以一年三百六十日计算,如有多余儘收儘解,倘有短少即将一年少收数月按各任经征月日匀摊分赔。第五件为已故节妇改为守节十年以上一体准予旌表。第六件为刑部咨,嗣后男子先被鸡奸后经悔过拒绝确有证据复被逼奸将奸匪致毙者,无论谋故斗杀,不问凶手与死者年岁若干,悉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斗杀本律问拟。第七件为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殴伤奸夫,或本妇拒奸,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殴伤图奸强奸未成罪人,或男子拒奸殴伤奸匪,或事主殴伤贼犯至折伤以上者,无论尊长卑幼凡人并是否登时事后,概予勿论;并议本夫捉奸登时杀死奸妇,将奸夫拟流等。正文还详载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直隶司传,关于停刑月日、立决重犯处决、万寿圣节回避等,以及刑部咨山东司传关于抢夺兴贩妇女治罪条例的奏请。该汇编对研究清代司法制度、法律条例、关税管理、旌表制度、性别与奸情法律、边疆人犯押解等具有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刑部、户部等衙门
本书为清代刑部、户部等衙门咨文、条例汇编,无个人署名。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司法机构,主管全国刑名案件、法律审议等;户部主管户籍、田赋、关税、仓储等。本书汇集道光五年春季刑部、户部等衙门咨文、奏案及皇帝谕旨,属官衙例案汇编。

学术价值

1. 保存道光五年春季刑部、户部等条例,可补清代法律与行政制度史料。
2. 涉及抢夺兴贩妇女、奸情治罪、节妇旌表、关税赔项等,对研究清代社会、性别、法律实践有参考价值。
3. 反映官衙咨文、奏案、谕旨的汇编形式与公文流转。

公版依据

该书为清道光五年(1825)条例汇编,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是”,无需再查作者及贡献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法制史、社会史、法律史、档案文献研究者,以及关注清代法律条例的读者。

序文信息

无

目录

- 道光五年春季目录 - 刑部咨一切应行立决人犯部文到日……回避 - 刑部咨嗣后抢夺兴贩妇女治罪条例 - 刑部咨嗣后押解新疆人犯中途脱逃押解兵役作何治罪条例 - 户部咨奉旨各关征收税银短少赔项章程…… - 嗣后已故节妇改为守节十年以上一体准予旌表 - 刑部咨嗣后男子先被鸡奸后经悔过拒绝……治罪 - 嗣后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殴伤奸夫……概予勿论 - 查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登时杀死奸妇……将奸夫拟流 (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目录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