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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0467
作者清代官修(刑部、吏部、兵部等)
出版社—
出版年1775
版本清乾隆四十年(1775)刊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地理政书)·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496 页
容量332.5 MB
文件 MD5763aa6b3d066eeb41d041434b99d21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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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次处理对象为《乙未年春、夏、秋、冬季条例》清乾隆四十年(1775)刊本之前20页OCR文本。源文件名标明为“乙未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乾隆40年(1775)_前20页”。乙未年即乾隆四十年。OCR所见主要为《乙未年春季目錄》及春季条例正文,卷首有国家图书馆水印。目录列有处决重囚、守土州县官失陷城寨、嫡孙庶孙殴伤有子之庶母、武职勒休、私藏鸟枪竹铳铁铳查收、直隶州所属县军流人犯脱逃、绿营旗员弓马生疏废弛营伍、解役兵丁与犯同逃、裁汰佐杂人员、应发温州府属军流人犯、新疆改发内地人犯刺字、陕西请复捐监粮数、保送謄录、对读各生、武职调任俸薪、大逆缘坐等条例。正文可见乾隆四十年正月初九日刑部咨广东司案呈,议覆山西按察使黄检奏请处决重囚部文到省后,除州县远而道府近仍照旧例外,州县近而道府远者即派委在省同知等官往监决,以防稽迟泄漏,并奉旨依议。又见乾隆四十年正月十一日刑部咨,奏议山东逆匪王伦等谋为不轨失察文武各员处分,阳谷县知县张克绅不能保御城池,改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并载入例册。这些内容反映乾隆朝对司法程序、地方守土、武职管理、社会治安、捐监科举等政务的条例化处理。本书按春、夏、秋、冬季编纂,属于清代官修条例汇编,具有法制史、制度史、社会史与文献学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且主要为春季部分,夏季、秋季、冬季内容尚待补充。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代官修
本书为清代官修条例汇编,署名机构包括刑部、吏部、兵部等。刑部为清代中央司法机构,掌法律、刑名、审谳等事务;吏部掌文官铨选、考课、处分;兵部掌武职铨选、军务、俸禄等。本书汇辑各部奏准条例、咨文、上谕及则例,属于清代官方行政与法制文献。

机构简介

清代刑部、吏部、兵部均为中央行政与司法机构。刑部主持全国刑名案件与律例修订,吏部负责文官管理,兵部负责武职与军务。本书所收内容涉及处决重囚、守土官失城、武职勒休、私藏枪铳、军流人犯脱逃、绿营旗员考核、捐监、科举謄录、大逆缘坐等,反映乾隆朝中央部院通过奏准、咨行、纂入则例等方式处理政务与律例修订的运作形态。

学术价值

1. 汇辑乾隆朝刑部、吏部、兵部等奏准条例、咨文与上谕,是研究清代司法程序、行政处分与则例运行的重要资料。
2. 涉及处决重囚监决、守土官失城、武职勒休、私藏枪铳、军流人犯脱逃、绿营考核、捐监科举等,可补清代法制史、军事史与社会史研究。
3. 所载山东王伦案及阳谷县知县张克绅处分,可为清代政治事件、邪教案件与地方治理研究提供史料。
4. 书名按春、夏、秋、冬季编纂,体现清代条例按季汇编的文献形态,对清代官方文书与出版研究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刊刻于清乾隆四十年(1775),出版年在1911年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本书为法人作品,无需再查个人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研究者、中国法制史与制度史研究者、清代社会史与军事史研究者、古籍版本与文献学研究者、清代律例与则例研究者及传统文化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明确序文,所见主要为刑部咨文、奏案及上谕

目录

乙未年春季目錄 - 嗣後凡遇處决重囚部文到省除州縣遠而道府近仍照舊例其州縣近道府遠即派委在省同知等官往監决 - 嗣後守土州縣官不能保禦城池應與武職均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律擬斬監候 - 嗣後有嫡孫庶孫毆傷有子之庶母俱照毆傷庶母例減一等科斷 - 各省武職人員遇當推陞之時即有老病衰邁者由督臣奏請勒休 - 嗣後民間私藏鳥鎗竹銃鉄銃令地方官實力查收繳報如有匿漏照例分別治罪議處 - 嗣後直隸州所屬各縣無論軍流人犯脫逃應以該直隸州為兼轄職名送州同州判照不行查例叅處 - 嗣後各省綠營旂員如有弓馬生踈廢弛營伍均着解任囬京 - 嗣後遇有解役兵丁與犯同逃即照案犯脫逃之例按限嚴緝逃役務獲如逾限不獲亦照各項人犯脫逃不獲之例一體議處 - 嗣後各省遇有裁汰佐襍人員准其留于該省差委遇有相當缺出補用 - 嗣後各省應發温州府屬軍流人犯解到省時即令該省巡撫勺撥安挿 - 嗣後遇有新疆改發內地人犯如有年在五十以上及殘廢者俱照本例刺字不得仍刺改遣二字 - 陝西省請復捐監糧數各欵 - 嗣後嚴飭各該州縣於保送謄錄之初詳愼考驗嚴查雇替如有不善書寫經驗收官駁囬將起送之地方官議處 - 對讀各生於硃卷題內筆悞一二字文內錯落數字未經對出將該生戒飭如膽錄顯違格式遺落成行錯悞成句不行詳對註改者立行黜革 - 嗣後武職調任人員俸薪馬乾養廉俱于卸事之日住支俟到新任之日起支其住支俸薪等銀留于接任之員分別支食以昭平允 - 嗣後辦理大逆緣坐之案不特舉貢生監不應減免即官職甚大者既爲逆犯予孫罪在不赦亦不當復爲區別 本次仅见前20页,目录及正文均不全,夏、秋、冬季内容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