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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0466
作者清刑部等奉敕纂
出版社—
出版年1785
版本清乾隆五十年(1785)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414 页
容量312.2 MB
文件 MD56d96ca8e1256ecf59afa6706824df2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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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乙巳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为清乾隆五十年(1785)官修条例汇编。源文件名标注“乙巳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乾隆50年(1785)”,本次OCR仅提取前20页,所见为“乙巳年春季條例”目录及正文。据OCR,春季条例目录列有:嗣后凡嫁娶违律罪不致死者仍依旧律定拟,至于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罪犯应死之案,除男女私自配合及先有奸情后复婚配者仍照律各拟绞决外,其由父母主婚、男女为从者,即将为从之男女各拟为应绞监候,俟秋审时核其情罪另行定拟;酌定年终盗首伙盗酌增兼统上司及提督总兵官处分条例;委员署理地方均照实缺之例,有在原籍五百里以内者俱令一体回避;武职在外升调未经实授及在外委署等官支食俸薪养廉等银例款;古北口地方遇有逃遣人犯,当无分畛域协力查拿,设营员盘获即报明提督审讯;新疆脱逃遣犯应就各犯原籍一并造入本省逃遣册内咨缉;凡盗犯到案,人初业已供认确凿、赃迹显明者,无论首从缉获几名即行定拟,州县改限两个月解府,府司院各分限二十日审解,统以四个月题结;部发黑龙江等处遣犯,无论当差为奴,均令知会地方,每犯一人添差干役一名,协同营弁沿途小心递解等。正文详载乾隆五十年正月十二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奉天司传抄,议驳奉天府尹题高九听从伊父高志礼主婚与弟妇杨氏婚配将高九杨氏各拟绞决一案。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初七日内阁奉上谕,指出高九乱伦之事由伊父高志礼主婚,刑部查照寻常嫁娶违律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至死者得减一等,高九杨氏俱得照男女为从减等,是以驳令该府尹改拟;但似此乱伦重犯减等即当拟流,核其情罪尚不足以昭平允。嗣后凡嫁娶违律罪不至死者仍依旧律定拟,至于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罪犯应死之案,除男女私自配合及先有奸情后复婚配者仍照律各拟绞决外,其由父母主婚男女为从者,即将为从之男女各拟为应绞监候,俟秋审时核其情罪另行定拟。又载酌定年终盗首伙盗酌增兼统上司及提督总兵官处分条例,兵部咨职方司案呈,准湖广总督兼署湖北巡抚特咨称,查本年五月初四日奉到刑部文开军机处奏定各省强劫窃盗拒捕之案,文职增定道府臬司督抚处分,武职增定总兵提督处分,其承缉在逃伙盗未经议及,又奉到刑部会同兵部议覆乾隆四十八年汇参武职承缉伙盗文尾声称,近经奏定酌增提督总兵及兼统各官处分,通行各该督抚查明造册送部等因。这些内容反映乾隆后期对律例的增删、司法审限、官员处分、遣犯管理、逃犯缉拿等制度。版本方面,本件为清乾隆五十年(1785)条例汇编,前20页保留春季条例目录、刑部咨文、兵部咨文及乾隆上谕等,钤有国家图书馆藏印,对研究清代法律史、司法行政、社会治理、遣犯制度及官方文书形态具有文献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刑部等奉敕
本书为清代乾隆朝官修条例汇编,由刑部、兵部等官署奉旨纂辑,无个人署名。OCR中见刑部咨、兵部咨等公文,内容涉及乾隆四十九年、五十年间奏准条例及通行各省遵行事宜。

机构简介

清代刑部为中央司法机构,掌法律刑名及审谳事务;兵部掌武职选授、处分及军旅之政。本书所载条例多由刑部、兵部等衙门议奏、咨行,属于清代官方律例与政令汇编。

学术价值

1. 为研究清代乾隆后期律例增删、司法审限、官员处分及遣犯管理提供原始条例文本。
2. 保存乾隆四十九年至五十年间刑部、兵部咨文及上谕,可资考察清代中央与地方司法行政运作。
3. 所载高九收弟媳案及盗案处分条例,对研究清代伦常、法律适用与秋审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4. 国家图书馆藏印及官修条例形态,对古籍版本、文书制度研究具有文献意义。

公版依据

P0:出版年为乾隆五十年(1785),在1911年之前,直接判“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代法律史、中国法制史、清史、历史文献学、古籍版本学研究者,以及关注清代司法制度与官方文书形态的读者。

目录

乙巳年春季條例目錄 一、嗣後凡嫁娶違律罪不致死者仍依舊律定擬至于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罪犯應死之案除男女私自配合及先有姦情後復婚配者仍照律各擬絞決外其由父母主婚男女爲從者卽將爲從之男女各擬爲應絞監候俟秋審時核其情罪另行定擬 二、酌定年終盜首夥盜酌增兼統上司及提督總兵官處分條例 三、嗣後委員署理地方均照實缺之例有在原籍五百里以內者俱令一體迴避 四、武職在外陞調未經實授及在外委署等官支食俸薪養廉等銀例欵 五、嗣後古北口地方遇有此等迯遣人犯當無分畛域協力查拿設營員盤獲卽報明提督審訊 六、嗣後地方官遇有查緝事件務當實力認眞辦理勿復蹈此承緝金川遜兵惡習 七、新疆脫迯遣犯應就各犯原籍一併造入本省迯遣冊內咨緝至由新疆改發內地在配脫迯遣犯應聽配所省分作爲本省遜遣造冊亦咨緝原籍省分毋庸再造 八、嗣後凡盜犯到案人初業已供認確鑿貯跡顯明者無論首從緝獲幾名卽行定擬州縣改限兩個月解府府司院各分限二十日審解統以四個月題結如逾限不結卽分別照例叅處 九、嗣後部發黑龍江等處遣犯無論當差爲奴均令知會地方每犯一人添差幹役一名恊同營弁沿途小心遞解如有疎虞將地方官役與弁兵一體查叅治罪其他省或有似此止有營兵管解不由地方官添差護送者俱令照此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