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目![]()
试读前 10 页
图片已压缩处理,清晰度不及原始 PDF;网盘内 PDF 为高清原书。
书籍简介
本编为清乾隆六十年乙卯年条例汇编,按春、夏、冬季分册收录该年所奉上谕及刑部、吏部、礼部等咨文。据目录,内容涉及命盗重案审理程序、书役召募、寄籍冒考、亲属捉奸杀人、贩卖小钱、营房保固等。正文可见乾隆六十年正月初三日刑部咨,引乾隆五十九年十月初七日上谕:因梁昔堂奏杀死一家母子二命之案,令各省督抚对杀死一家三命以上及杀非一家四命以上之案仍专摺具奏,杀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三命者速行具题,并抄录摺底供单先期送部核办。正月初九日吏部咨,引十月初五日上谕:贵州秋审情实绞犯王顺年仅十九充厅役,藉差需索逞凶毙命,申饬各省召募书役须遴选老成强干,不得滥充年幼,失察之仁怀厅同知李壎已革职永不叙用。正月二十七日礼部咨,覆湖北学政初奏商民入籍应责成地方官先行详查,涉及安徽捐职商人洪叔鑑之子洪檀冒籍汉阳入学案。这些条例与案例反映乾隆末年司法、吏治、科举户籍及地方行政管理实态。此本为清乾隆六十年刻本,国家图书馆藏本,具清代法律文献与行政文书汇编性质。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清代中央官署,包括刑部、吏部、礼部等,分掌司法刑名、官员铨选、礼仪科举等政务。本编所收条例系乾隆六十年间各衙门咨行各省督抚将军遵办之上谕与例文。机构成立年份无考。
学术价值
1. 清代乾隆末年法律条例汇编,反映当时司法、吏治、科举、治安等制度运作。
2. 收录上谕与各部咨文,可补《清会典》《大清律例》之未备。
3. 具体案件如王顺案、洪檀冒籍案提供社会史与法制史细节。
2. 收录上谕与各部咨文,可补《清会典》《大清律例》之未备。
3. 具体案件如王顺案、洪檀冒籍案提供社会史与法制史细节。
公版依据
P0:出版年为清乾隆六十年(1795),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
适合人群
清史研究者、法制史研究者、社会史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研究者、清代法律文献爱好者。
序文信息
—
目录
乙卯年四季条例目录(据OCR)
嗣后遇有杀死一家三命以上及杀非一家四命以上之案仍着专摺具奏其杀死一家二命及一家三命者速行具题于拜摺时抄录摺底供单交赍摺差弁于递摺之前先期送部核办
嗣后召募书役务须遴选老成强干之人不得以年齿太轻者滥行准充
嗣后如有未经呈明入籍即寄籍已满二十年例限未经呈明辄行冒考者一经发觉除照例斥革不准应试外并着咨明原籍地方亦不准具复在原籍考试
嗣后有服亲属捉奸杀死奸妇之案果系登时杀死奸夫俱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非登时而杀将奸夫照因奸酿命例杖一百徒三年其止杀奸夫不杀奸妇者本犯仍依擅杀拟绞奸妇止科奸罪
嗣后遇有拿获贩卖小钱应行拨流之犯着查明向无私铸小钱省分按照里数酌量发配以杜奸贩而绝弊端
嗣后遇有修理各汎营房如实系沿江沿海与原奏相符者遵照原奏保固六年其余虽属水汎营房并非沿海沿江者仍照内地营房之例保固十年
版权投诉
如您认为本页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 24 小时内核实并下线处理。投诉邮箱:copyright@openbook.ren。
整理说明
本页书目信息与书籍简介由站长方整理自公版文献,OB 号 24000465。文字识别与元数据如有错漏,欢迎指正(hi@openbook.ren)。
免责声明
内容整理自公版文献,仅供个人学习、研究参考,不对文献内容作任何担保,亦不因此产生商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