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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录刑部驳案
| OB | 24000428 |
|---|---|
| 作者 | 未题撰人(据内容为清刑部各司驳案选录)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清光绪间 |
| 版本 | 朱丝栏钞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275 页 |
| 容量 | 71.5 MB |
| 文件 MD5 | c2cd0ab7691507996cd015e61ecd77e4 |
书籍简介
《选录刑部驳案》为秀文斋朱丝栏钞本,本次仅见前20页。从页面内容看,本书并非一般性律例汇编,而是选录清代刑部对各省上报命盗重案、疑难案件的驳案文书,保留有“某司光绪十一年”等分司标识。前20页所见至少涉及江西司、湖广司、山西司、贵州司、安徽司、直隶司等。文书通常先引相关律例,再叙述案件事实,继而载明刑部查核意见、驳令再行研鞫或更正拟断,最后咨覆该抚或奏请办理,体现出清代刑部复核地方司法、统一律例适用的运作方式。
就所见内容而言,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多涉及命盗、斗殴、械斗、放火、诬告、威逼致死、抢夺妇女及地方经济管理等问题。例如江西司部分载有乐平县民程观葆等两造纠众互殴,致毙二十一命,并有放火烧毁房屋、焚毙人口等情节;刑部围绕纠众不及三十人、致毙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斩决、随从下手致命伤重拟抵等律例展开驳议,并论及江西乐平、弋阳等县械斗成风、族房长约束子弟、地方官三日禀报、就地惩办等治理措施。湖广司部分载有蒋工薰因妻被奸、幼女被杀而诬告他人一案,刑部就故杀子女图赖、诬告人死罪未决等律例权衡情罪,认为原拟未允,应量减问拟。山西司部分载王添义因其侄媳王李氏谋害本夫、意图改嫁,愤而将其砍毙,刑部就尊长故杀卑幼之妇、擅杀应死罪人等律例往复辨析,并援引道光年间成案,令该抚再行研讯妥拟。贵州司部分载蔡鹤皋因田土纠纷威逼致焦高氏、焦汝先母子二命毙命,刑部指驳原拟拟军轻纵,认为应按情节从严,并指出尸伤疑窦、地方官办理荒谬,令另委贤员研鞫。安徽司部分载李怀金、田开江等听从逸犯抢夺牛学恳之女,刑部依聚众伙谋于素无瓜葛之家入室抢夺妇女已成例,拟绞监候,并对秋审缓决、供指影犯等事项作出驳正。直隶司部分则引“口外出钱雇人刨挖黄芪”例,涉及雇人人数、首从科断、受雇之人处置及地方不得妄拿滋事等内容。
版本方面,本书为秀文斋朱丝栏钞本。朱丝栏钞本以红色格线纸钞写,常见于清代公文、档案与私人辑录,具有较明显的文书实物特征。钞本不同于刻本,流传数量通常较少,若为刑部案牍选录,更可能属于官署或相关人员抄辑备用之册。前20页未见目录、序跋及完整书名页,书名、责任者、钞写年代等信息主要依据文件名及正文分司标题、纪年推定。综合来看,本书对研究清代刑部驳案制度、地方命盗重案审理、律例与成案互动、基层社会治理以及清代司法文书形态均具有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就所见内容而言,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多涉及命盗、斗殴、械斗、放火、诬告、威逼致死、抢夺妇女及地方经济管理等问题。例如江西司部分载有乐平县民程观葆等两造纠众互殴,致毙二十一命,并有放火烧毁房屋、焚毙人口等情节;刑部围绕纠众不及三十人、致毙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斩决、随从下手致命伤重拟抵等律例展开驳议,并论及江西乐平、弋阳等县械斗成风、族房长约束子弟、地方官三日禀报、就地惩办等治理措施。湖广司部分载有蒋工薰因妻被奸、幼女被杀而诬告他人一案,刑部就故杀子女图赖、诬告人死罪未决等律例权衡情罪,认为原拟未允,应量减问拟。山西司部分载王添义因其侄媳王李氏谋害本夫、意图改嫁,愤而将其砍毙,刑部就尊长故杀卑幼之妇、擅杀应死罪人等律例往复辨析,并援引道光年间成案,令该抚再行研讯妥拟。贵州司部分载蔡鹤皋因田土纠纷威逼致焦高氏、焦汝先母子二命毙命,刑部指驳原拟拟军轻纵,认为应按情节从严,并指出尸伤疑窦、地方官办理荒谬,令另委贤员研鞫。安徽司部分载李怀金、田开江等听从逸犯抢夺牛学恳之女,刑部依聚众伙谋于素无瓜葛之家入室抢夺妇女已成例,拟绞监候,并对秋审缓决、供指影犯等事项作出驳正。直隶司部分则引“口外出钱雇人刨挖黄芪”例,涉及雇人人数、首从科断、受雇之人处置及地方不得妄拿滋事等内容。
版本方面,本书为秀文斋朱丝栏钞本。朱丝栏钞本以红色格线纸钞写,常见于清代公文、档案与私人辑录,具有较明显的文书实物特征。钞本不同于刻本,流传数量通常较少,若为刑部案牍选录,更可能属于官署或相关人员抄辑备用之册。前20页未见目录、序跋及完整书名页,书名、责任者、钞写年代等信息主要依据文件名及正文分司标题、纪年推定。综合来看,本书对研究清代刑部驳案制度、地方命盗重案审理、律例与成案互动、基层社会治理以及清代司法文书形态均具有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本书题名及内容显示其案牍来源与清代刑部各司有关。刑部为清代中央司法机构之一,职掌法律刑名及复核地方上报重案等事务。因原书未题个人撰者,且所见仅为前20页,相关机构沿革、辑录背景及责任者细节仍待进一步查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代光绪十一年刑部各司驳案文书,可补清代司法档案与法制史研究资料。
2. 展示刑部复核地方重案时引律、引例、援引成案及驳令再审的具体运作。
3. 涉及械斗、命盗、婚姻奸情、田土纠纷、抢夺妇女、地方经济管理等,可供社会史、法律社会史研究。
4. 秀文斋朱丝栏钞本具有版本与文书形态价值,可供古籍版本、档案钞本及司法文书格式研究。
2. 展示刑部复核地方重案时引律、引例、援引成案及驳令再审的具体运作。
3. 涉及械斗、命盗、婚姻奸情、田土纠纷、抢夺妇女、地方经济管理等,可供社会史、法律社会史研究。
4. 秀文斋朱丝栏钞本具有版本与文书形态价值,可供古籍版本、档案钞本及司法文书格式研究。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光绪间朱丝栏钞本,正文所见纪年为光绪十一年,属1911年以前文献。按P0规则,成书或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
适合人群
清史研究者、法制史与法律史研究者、司法档案研究者、古籍版本爱好者、地方社会治理史研究者,以及对中国古代律例与刑案审判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本次前20页未见目录。所见分司标题如下:
- 江西司 光绪十一年
- 湖广司 光绪十一年
- 山西司 光绪十一年
- 贵州司(OCR作“貢州司”)光绪十一年
- 安徽司 光绪十一年
- 直隶司 光绪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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