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目![]()
试读前 10 页
图片已压缩处理,清晰度不及原始 PDF;网盘内 PDF 为高清原书。
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代谭瑄所撰法制史著作,题名《续刑法叙略》,清道光辛卯(十一年,1831)六安晁氏活字印本。卷端题“清 嘉興譚 瑄左羽著”。全书以时代为序,续述宋、元、明三朝刑法制度与司法审判沿革,属于中国古代刑法史、法制史一类的专门著述。本次仅见前10页,正文自宋代开始,尚未见全书序跋、目录及后续内容。
宋代部分,书中先述宋初法制因应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遂更其目为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又解释敕、令、格、式之别: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继而述五季衰乱、禁纲烦密,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三年定大辟详覆法,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据参黜之;又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书中还记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持杖盗虽不伤人皆弃市等法,以及太祖亲录囚徒、专事钦恤,叹尧舜之明罪止于授窜,而近代宪纲过密,故大辟非情理深害多得贷死。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诏长吏每五日一录囚,复听狱之限;张齐贤请凡罪人至京择清强官录问,若显负沉屈,令只遣正身家妇候旨;诸犯徒流罪并配所在牢城,勿复转送阙下。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淳化初置诸路提点刑狱司;真宗咸平元年从王禹偁之请置病囚院,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仁宗尤加意钦恤,即位之初诏内外官司听狱决罪须躬自阅质。其后又及神宗元丰、哲宗绍圣、徽宗、高宗建炎、孝宗、理宗、度宗诸朝刑法得失,反映宋代钦恤与酷滥并存之状。
元代部分,述元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世祖混一疆宇后简除烦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至元新格》;仁宗时以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类集成书,号《风宪宏纲》;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损益,书成号《大元通制》。其书大綱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五刑之目,凡七至五十七为笞刑,六十七至一百七为杖刑;徒法年数杖数相附;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鄉;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陵迟处死之法。书中指出元刑法得在仁厚,失在缓弛而不知检。
明代部分,述太祖洪武元年即定律令一百四十五条,颁行天下,谕以律令为治天下之法;六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造律,明年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等,合六百有六条,又有《大诰》三篇及《大诰武臣》等书。太祖御制序,令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书中又述弘治十三年颁问刑条例于天下,嘉靖三十四年续增,共三百八十五条事例;万历十三年命刑部尚书舒化等重加修定,讨论律例轻重、情法关系,并及王肯堂《律例笺释》、蔡懋德精注明律等。总体而言,本书对宋、元、明三代律令格式、司法机构、刑狱程序、刑罚种类及律例关系均有梳理,是清代学者总结前代刑法的重要文献。本次仅见前10页,后续内容待补。
宋代部分,书中先述宋初法制因应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遂更其目为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又解释敕、令、格、式之别: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继而述五季衰乱、禁纲烦密,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三年定大辟详覆法,制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据参黜之;又惧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书中还记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持杖盗虽不伤人皆弃市等法,以及太祖亲录囚徒、专事钦恤,叹尧舜之明罪止于授窜,而近代宪纲过密,故大辟非情理深害多得贷死。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诏长吏每五日一录囚,复听狱之限;张齐贤请凡罪人至京择清强官录问,若显负沉屈,令只遣正身家妇候旨;诸犯徒流罪并配所在牢城,勿复转送阙下。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淳化初置诸路提点刑狱司;真宗咸平元年从王禹偁之请置病囚院,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仁宗尤加意钦恤,即位之初诏内外官司听狱决罪须躬自阅质。其后又及神宗元丰、哲宗绍圣、徽宗、高宗建炎、孝宗、理宗、度宗诸朝刑法得失,反映宋代钦恤与酷滥并存之状。
元代部分,述元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世祖混一疆宇后简除烦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至元新格》;仁宗时以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类集成书,号《风宪宏纲》;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损益,书成号《大元通制》。其书大綱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五刑之目,凡七至五十七为笞刑,六十七至一百七为杖刑;徒法年数杖数相附;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鄉;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陵迟处死之法。书中指出元刑法得在仁厚,失在缓弛而不知检。
明代部分,述太祖洪武元年即定律令一百四十五条,颁行天下,谕以律令为治天下之法;六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造律,明年书成,篇目一准于唐,曰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等,合六百有六条,又有《大诰》三篇及《大诰武臣》等书。太祖御制序,令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书中又述弘治十三年颁问刑条例于天下,嘉靖三十四年续增,共三百八十五条事例;万历十三年命刑部尚书舒化等重加修定,讨论律例轻重、情法关系,并及王肯堂《律例笺释》、蔡懋德精注明律等。总体而言,本书对宋、元、明三代律令格式、司法机构、刑狱程序、刑罚种类及律例关系均有梳理,是清代学者总结前代刑法的重要文献。本次仅见前1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学术价值
1. 本书按时代梳理宋、元、明刑法制度与司法审判沿革,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刑罚史与司法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2. 书中保留律令格式、敕令格式、五刑、折杖、审刑院、提点刑狱、大元通制、问刑条例等法制史料,可供法制文献与制度史研究使用。
3. 作为清代学者所撰前代刑法叙略,可反映清人对宋元明法制得失的总结与评价,对法律学术史研究亦有助益。
2. 书中保留律令格式、敕令格式、五刑、折杖、审刑院、提点刑狱、大元通制、问刑条例等法制史料,可供法制文献与制度史研究使用。
3. 作为清代学者所撰前代刑法叙略,可反映清人对宋元明法制得失的总结与评价,对法律学术史研究亦有助益。
公版依据
本书为清道光辛卯(十一年,1831)六安晁氏活字印本,成书或刊印时间在1911年之前,依P0规则直接判定为公版。作者谭瑄卒年虽未详,但不影响P0公版判定。
适合人群
中国古代法制史、法律史研究者,宋元明史研究者,古籍整理与历史文献研究者,以及对中国古代刑法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本次OCR未见完整目录。正文可见按时代叙述之结构,主要包括:
- 宋法制:律令格式、折杖之制、大理寺与刑部、审刑院、录囚、提点刑狱等
- 元刑法: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五刑、流刑、死刑等
- 明刑法:洪武律令、大诰、问刑条例、律例修定、律例笺释等
版权投诉
如您认为本页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 24 小时内核实并下线处理。投诉邮箱:copyright@openbook.ren。
整理说明
本页书目信息与书籍简介由站长方整理自公版文献,OB 号 24000416。文字识别与元数据如有错漏,欢迎指正(hi@openbook.ren)。
免责声明
内容整理自公版文献,仅供个人学习、研究参考,不对文献内容作任何担保,亦不因此产生商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