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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物料价值则例十二卷》是清乾隆三十三年(1769)工部官刻的工程物料价格则例。乾隆二十六年,贵州巡抚周人骥条奏吏部等部所纂之例增删更定后未及时改正,外省仅以准到部文存案,恐年久愈积愈多、更难考究。吏部会同工部议覆,将有关成例案件督率司员详细检查,应增入之条汇齐奏明颁行各省。工部在核销各省修建城垣、衙署等项工程时,原照从前题准各该省送到价值清册逐款查核,分别准驳;但册籍缺项繁多,各省做法参差互异,若不厘定章程难昭画一,且恐年久残缺散乱不全,易启书吏高下其手。直隶等省修造外海内河各项船只,所需工料价值名目号数前后增减更改之处,也须分晰查明、酌定成规。于是工部奏请通行各省,将物料价值及运脚逐一查报,编辑成书。乾隆二十八年又奏准,各省工程止许就民间通行的缓价开报,删去急、平两项,折中定价。至乾隆三十三年,各省府厅州县物料成规共计一千五百五十七处,编辑成二百二十卷,缮造黄册进呈钦定,工部另缮副册颁发直省刊刻成书,以便内外一体遵行。本次所见前20页,包括工部奏议、编纂凡例及陕西省目录。目录列卷一至卷十二,依次为陕西省、西安府、直隶商州、同州府、直隶乾州、直隶邠州、凤翔府、汉中府、直隶兴安府、延安府、直隶鄜州、直隶绥德州、榆林府。正文示例为西安府长安县、咸宁县物料价值,详列松木按径寸、长丈定价,青石按折宽厚一尺、长一丈定价,以及砖、方砖、砖楼子、土坯、筒瓦、板瓦、滴水、云瓦、包沟瓦、兽头、海水脊、琉璃瓦料、石灰、铁钉、绫、绢、纸张等价格。该书保存了乾隆时期官方核定的工程物料、匠夫、运价标准,是研究清代物价、工程预算、财政报销和建筑制度的重要文献。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保存乾隆时期各省工程物料、匠夫、运价等官方核定价格,是研究清代物价史、经济史的第一手资料。
2. 反映工部核销制度、工程做法、价值厘定原则及“缓价”开报制度,对清代财政史、建筑史、制度史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
3. 可与《大清会典事例》《工部则例》等互证,具有校勘、补佚和则例编纂研究价值。
2. 反映工部核销制度、工程做法、价值厘定原则及“缓价”开报制度,对清代财政史、建筑史、制度史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
3. 可与《大清会典事例》《工部则例》等互证,具有校勘、补佚和则例编纂研究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成书、刊刻于清乾隆三十三年(1769),在1911年之前,属优先级P0,直接判定为公版。
适合人群
清史、经济史、建筑史、物价史、制度史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研究者,工程预算史爱好者,图书馆与特藏机构工作人员。
序文信息
卷首载工部奏议二件:乾隆二十六年二月初三日题、本月初六日奉旨;乾隆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奏奉旨等
目录
- 卷一:陕西省、西安府
- 卷二:西安府
- 卷三:直隶商州
- 卷四:同州府
- 卷五:同州府
- 卷六:直隶乾州、直隶邠州
- 卷七:凤翔府
- 卷八:汉中府、直隶兴安府
- 卷九:延安府
- 卷十:延安府
- 卷十一:直隶鄜州、直隶绥德州
- 卷十二:榆林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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