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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子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0306
作者清廷(官修)
出版社—
出版年1828
版本清道光八年(1828)刊本(待确认)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166 页
容量122.1 MB
文件 MD53944393c775c00ed46c566b354e2a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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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戊子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为清道光八年(1828)戊子年四季条例汇编,本次仅见前20页,主要为春季条例部分,夏、秋、冬季条例待补。卷首目录题“道光八年春季条例目錄”,正文逐条收录道光八年春季由各部院奏准、咨行的条例、则例与处分章程。从目录可见,内容涵盖河工报销、钱粮考成、刑事司法、逃犯改发、窃盗惩处等,涉及清代中期制度运作与法律实践。

正文首条详载修浚堤河等工报销保固条例。该条引道光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工部咨,前任两江总督琦等疏称武进县嘉庆十年挑办孟渎等河,借动司库耗羡银二万六千八百三十九两七钱五分一厘,分作六年摊征归款,后请免造估销册。工部核查认为,原奏未将应免题销情形详晰叙明,且悬二十余年之久,征完银数与户部咨覆短少不符,难保无藉端洒派、偷减侵渔等弊;最终请嗣后凡修浚堤河等工,除商捐民办经奏明毋庸造册报销者外,其有借动帑项无论官工民工,例应报销者均应严定保固限期,造册分别题咨估销,以符定制而归核实。此条保存了清代河工借帑、摊征、报销、保固及部院核驳的详细流程。

第二条为直隶州经征督征钱粮处分条例。该条引户部广东司案呈,讨论直隶州本州钱粮为经征、所属各县钱粮为督征,广东六年地丁奏销将经征督征未完全列开参,与现行则例有异;请此后直隶州地丁奏销照例分别,本州及所属均未完者经征督征两予处分,各属全完而本州未完者止予经征处分等。目录还列有刑部咨同姓亲属行窃衣物事后认赔索赃被殴吓放竹铳致毙案、烟瘴少轻发足四千里人犯脱逃改发极边烟瘴、逞凶截瞎人眼睛照有心剜瞎一例、因疯砍伤伊父平复后因滥痢身故量予末减、山东省窃盗案件请复旧例、回民结伙三人以上持械行窃未得财拒捕拟军徒等条。这些条目反映清代中期在刑事、治安、民族事务与地方钱粮考成方面的具体规范。版本为清道光八年刊本,具体刊刻者未详,具有清代法制史、行政制度史、河工水利与财政史研究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且主要为春季条例,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廷
本书为清代官修条例汇编,无个人署名,作者类型属法人作品。内容由工部、户部、刑部等衙门奏咨、则例、处分章程汇编而成,反映清道光朝中央官署行政、财政、司法运作。具体编纂机构与成书过程OCR未详。

机构简介

清代中央官署。本书所收条例涉及工部、户部、刑部等衙门奏准、咨行文书,属官方制度汇编性质,机构所在地北京,成立年份不详。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道光八年春季条例原文,涉及河工借帑、摊征、报销、保固及部院核驳程序,可资清代河工水利与财政制度研究。
2. 收录户部、刑部、工部等衙门奏咨条例,反映直隶州钱粮考成、刑事司法、逃犯改发、窃盗惩处等制度实践。
3. 目录与正文可见清代中期则例、成案与现行例之间的冲突与调整,对法制史、行政制度史研究具参考意义。
4. 版本为清道光八年刊本,对清代官修条例流传、古籍版本与文献整理具有一定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道光八年(1828)条例汇编,出版年在1911年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及编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研究者、中国法制史与行政制度史研究者、河工水利与财政史研究者、古籍版本学与历史文献学研究者,以及关注清代则例、刑案与地方治理的读者。

序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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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道光八年春季条例目錄 - 嗣後凡有修浚堤河等工除商捐民辦業經奏明允准毋庸造冊報銷者聽其辦理外其有借動帑項無論官工民工例應報銷者均應嚴定保固限期造冊分別題咨估銷以符定制而歸核實 - 嗣後直隸州經征督征錢糧處分條例 - 刑部咨嗣後同姓親屬行竊衣物事後認賠索贓被毆嚇放竹銃致斃雖係行竊罪人惟例不得照凡人擅殺科斷仍應按同姓親屬相毆擬斬監候秋審時酌入緩決 - 刑部咨嗣後烟瘴少輕發足四千里人犯脫逃改發極邊烟瘴仍以四千里爲限如遇赦釋回後復犯應加一等之犯應照名例仍發足四千里充軍如將來再有脫逃犯法等情應須改發者即此照極邊烟瘴人犯再逃改發新疆之例擬發新疆等因 - 刑部咨嗣後逞兇截瞎人眼睛者照有心剜瞎一例利斷等因 - 刑部咨嗣後因瘋發無知砍傷伊父平復越四十九日因濫痢身故死非因傷該犯毆父之罪實由瘋發無知量予末減改爲斬監候照例具題毋庸專摺具奏等因 - 嗣後山東省竊盜案件請復舊例辦理將情重者酌帶鉄桿石墩等因 - 刑部咨嗣後遇有此等回民結夥三人以上持械行竊未得財之案但經拒捕無論曾否傷人悉照本例擬以軍徒不得輕議減等 - 正文(所见部分) - 修浚堤河等工报销保固条 - 直隶州经征督征钱粮处分条(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