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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寅年四季条例
| OB | 24000305 |
|---|---|
| 作者 | 清官修(刑部、吏部、兵部等)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758 |
| 版本 | 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刻本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法令)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110 页 |
| 容量 | 73.4 MB |
| 文件 MD5 | 4fd86746cb15416def1c42027feb3d47 |
书籍简介
《戊寅年四季条例》为清代乾隆二十三年(1758)官方汇编的条例文献,因干支戊寅年得名。本次仅见前20页,内容以刑部、吏部、兵部等衙门咨文、题奏和上谕为主,按四季汇编,收录当时通行定例与处置案例,反映乾隆中期整顿地方词讼、狱政缉捕、八旗科举考试纪律等政务。
开篇载乾隆二十三年二月初四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山西司传抄乾隆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奉上谕(原文如此),针对州县词讼受理与停讼问题。上谕指出,州县为亲民之官,凡遇词讼自应随时受理,为之剖断曲直,分别完结,使良懦不致冤累,刁健之徒亦知警戒。定例每年四月至七月农忙停讼,至于隆冬岁暮正值农隙,并无停讼之例。但外省州县多于仲冬以后亦悬牌停讼,不收呈词,通计一年理事之日甚少;在民淳事简之区尚恐不能释其急端,若江浙等讼狱繁多之省,必至事益壅积,日久弊生,事外生事,或至酿成人命重案。因此谕令除农忙停讼外,不得再沿隆冬停讼陋习,应准理者即行准理,应完结者即予完结,以免稽滞;各省巡道原有督查讼案之责,分巡所至并宜严行查核,不得视为具文,务期政平讼理、案牍肃清。
其后载吏部查议斩绞重犯越狱定例。定例自失事之日起扣限四个月题参疏防,将管狱之吏目典史革职拿问,该管有狱之知州知县革职戴罪勒限一年督缉,全获者开复,逾限一名不获者降二级调用,二名不获者降三级调用,三名不获一名者革职;如越狱人犯即行拿获者免其处分。吏部指出,重犯越狱如四个月限内拿获者例得免议,题参疏防之后一年限内拿获者例得开复处分,倘再逾限不能拿获始分别降革离任,留于地方协缉。但自乾隆十五年十月内原任广西巡抚舒辂以该省审拟立决人犯于部文未到之先越狱脱逃未获,因情节较重,将管狱有狱各官特疏题参革职,此后各省督抚遇有越狱之案,有照例题参听部议处者,亦有不按定例限期及拿获与否即行指参将州县官革职者,同一越狱情节而各省办理互异,未免意为轻重。又如广西巡抚鄂某将疏脱重罪人犯于八月内全获之养利州知州丁鹤起题参革职一案,与定例尤不相符,已蒙圣明洞鉴,将丁鹤起革职留任。因此酌定条例通行各省:嗣后斩绞重犯越狱,令该督抚即时题参,吏部将管狱官照旧例议以革职拿问,有狱官即照丁鹤起之例议以革职留任;如能于四个月疏防限内全获,将管狱官免其拿问仍革职,有狱官自拿获之日起扣限一年无过,将革职留任之案咨请开复;如四个月限内不能全获,该督抚咨参到部,将有狱官仍照旧例留任一年戴罪督缉;如一年限内拿获,亦自拿获之日起扣限一年无过开复;倘不能拿获,即按其未获名数照旧例分别降调革职,留于地方协缉,五年限满不能弋获,该督抚查参。并规定此后各督抚仍有不遵定例办理者,吏部即行查参请旨照例议处,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隶各省督抚画一办理,载入例册永远遵行。
后载乾隆二十三年四月初七日准兵部咨武库司案呈,乾隆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内阁奉上谕。因御史汤世昌恭奏学政庄存璵考试满洲蒙古童生时,童生不能传递、拥挤开堂一案,乾隆帝认为满蒙童生皆世受豢养之人,乃不知遵奉教约,恣效外省恶习,于八旗风俗大有关系,不可不严行根究。初意不过欲究明情节,将为首者发巴里坤,为从者发拉林种地,以示惩创。但派出查审之大臣于案内情事并未严行穷究,拟罪之处又不允当,所审皆旗人,不能不掣肘。乾隆帝亲临覆试,随获夹带如许之多,又亲加鞫讯。童生海成系包揽传递、首先倡议闹场之犯,一闻覆试,辄将闹场时带出之卷倩人补作,捏饰投递,希图狡脱;又在场放鸽传递、包揽受贿各情,业经罗保等供证确凿,乃于御前又复挟仇诬陷和安,肆其抗不吐实,及加严讯,狂悖无礼,竟有“何不杀之”之语。满洲世仆中有此败类,断不可留,因降旨将伊正法。其附和闹场之罗保、和安、得奚讷,并搜出怀挟又复强辩之那拉善,俱着发往拉林种地。随从闹场及夹带草稿字片之乌尔喜苏等四十人,本应如议发遣,但既经责训示惩,俱从宽令其在旗披甲,永远不准考试。满学教授旺炎系专管伊等之人,临时既不能约束,大臣询问时又模棱含糊不肯吐实,着发往热河披甲。上谕并申明满洲风俗从来淳朴,八旗子弟务以学习国语、专精骑射为事,即欲学习汉文,亦当潜心诵读、量力应考;若自揣不能成文而徒以传递怀挟妄冀侥幸功名,是方其学习汉文时已视为玩法舞弊之具,人品心术尚可问耶。又举正黄旗童生廷瑞年甫十岁,前经亲试观其气质将来未始不可当差效力,乃为之父者不思导之以正,转令入场传卷,而所延馆师江宁人胡某等情。全书内容反映乾隆中期整顿地方词讼、狱政缉捕、八旗科举考试纪律等政务,是研究清代法律制度、地方行政、八旗教育及乾隆朝政治运作的重要史料。版本为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刻本,具体刊刻者待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开篇载乾隆二十三年二月初四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山西司传抄乾隆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奉上谕(原文如此),针对州县词讼受理与停讼问题。上谕指出,州县为亲民之官,凡遇词讼自应随时受理,为之剖断曲直,分别完结,使良懦不致冤累,刁健之徒亦知警戒。定例每年四月至七月农忙停讼,至于隆冬岁暮正值农隙,并无停讼之例。但外省州县多于仲冬以后亦悬牌停讼,不收呈词,通计一年理事之日甚少;在民淳事简之区尚恐不能释其急端,若江浙等讼狱繁多之省,必至事益壅积,日久弊生,事外生事,或至酿成人命重案。因此谕令除农忙停讼外,不得再沿隆冬停讼陋习,应准理者即行准理,应完结者即予完结,以免稽滞;各省巡道原有督查讼案之责,分巡所至并宜严行查核,不得视为具文,务期政平讼理、案牍肃清。
其后载吏部查议斩绞重犯越狱定例。定例自失事之日起扣限四个月题参疏防,将管狱之吏目典史革职拿问,该管有狱之知州知县革职戴罪勒限一年督缉,全获者开复,逾限一名不获者降二级调用,二名不获者降三级调用,三名不获一名者革职;如越狱人犯即行拿获者免其处分。吏部指出,重犯越狱如四个月限内拿获者例得免议,题参疏防之后一年限内拿获者例得开复处分,倘再逾限不能拿获始分别降革离任,留于地方协缉。但自乾隆十五年十月内原任广西巡抚舒辂以该省审拟立决人犯于部文未到之先越狱脱逃未获,因情节较重,将管狱有狱各官特疏题参革职,此后各省督抚遇有越狱之案,有照例题参听部议处者,亦有不按定例限期及拿获与否即行指参将州县官革职者,同一越狱情节而各省办理互异,未免意为轻重。又如广西巡抚鄂某将疏脱重罪人犯于八月内全获之养利州知州丁鹤起题参革职一案,与定例尤不相符,已蒙圣明洞鉴,将丁鹤起革职留任。因此酌定条例通行各省:嗣后斩绞重犯越狱,令该督抚即时题参,吏部将管狱官照旧例议以革职拿问,有狱官即照丁鹤起之例议以革职留任;如能于四个月疏防限内全获,将管狱官免其拿问仍革职,有狱官自拿获之日起扣限一年无过,将革职留任之案咨请开复;如四个月限内不能全获,该督抚咨参到部,将有狱官仍照旧例留任一年戴罪督缉;如一年限内拿获,亦自拿获之日起扣限一年无过开复;倘不能拿获,即按其未获名数照旧例分别降调革职,留于地方协缉,五年限满不能弋获,该督抚查参。并规定此后各督抚仍有不遵定例办理者,吏部即行查参请旨照例议处,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隶各省督抚画一办理,载入例册永远遵行。
后载乾隆二十三年四月初七日准兵部咨武库司案呈,乾隆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内阁奉上谕。因御史汤世昌恭奏学政庄存璵考试满洲蒙古童生时,童生不能传递、拥挤开堂一案,乾隆帝认为满蒙童生皆世受豢养之人,乃不知遵奉教约,恣效外省恶习,于八旗风俗大有关系,不可不严行根究。初意不过欲究明情节,将为首者发巴里坤,为从者发拉林种地,以示惩创。但派出查审之大臣于案内情事并未严行穷究,拟罪之处又不允当,所审皆旗人,不能不掣肘。乾隆帝亲临覆试,随获夹带如许之多,又亲加鞫讯。童生海成系包揽传递、首先倡议闹场之犯,一闻覆试,辄将闹场时带出之卷倩人补作,捏饰投递,希图狡脱;又在场放鸽传递、包揽受贿各情,业经罗保等供证确凿,乃于御前又复挟仇诬陷和安,肆其抗不吐实,及加严讯,狂悖无礼,竟有“何不杀之”之语。满洲世仆中有此败类,断不可留,因降旨将伊正法。其附和闹场之罗保、和安、得奚讷,并搜出怀挟又复强辩之那拉善,俱着发往拉林种地。随从闹场及夹带草稿字片之乌尔喜苏等四十人,本应如议发遣,但既经责训示惩,俱从宽令其在旗披甲,永远不准考试。满学教授旺炎系专管伊等之人,临时既不能约束,大臣询问时又模棱含糊不肯吐实,着发往热河披甲。上谕并申明满洲风俗从来淳朴,八旗子弟务以学习国语、专精骑射为事,即欲学习汉文,亦当潜心诵读、量力应考;若自揣不能成文而徒以传递怀挟妄冀侥幸功名,是方其学习汉文时已视为玩法舞弊之具,人品心术尚可问耶。又举正黄旗童生廷瑞年甫十岁,前经亲试观其气质将来未始不可当差效力,乃为之父者不思导之以正,转令入场传卷,而所延馆师江宁人胡某等情。全书内容反映乾隆中期整顿地方词讼、狱政缉捕、八旗科举考试纪律等政务,是研究清代法律制度、地方行政、八旗教育及乾隆朝政治运作的重要史料。版本为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刻本,具体刊刻者待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本书为清代官方汇编,无个人署名,涉及刑部、吏部、兵部等中央机构。清代中央官署设于北京,刑部掌司法审判,吏部掌官员铨选,兵部掌军事及武职事务。具体汇编机构及成立年份待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乾隆二十三年官方汇编的刑部、吏部、兵部咨文与上谕,是研究清代法律、行政与政务运作的一手史料。
2. 所载州县词讼停讼、农忙停讼、巡道督查等规定,可资清代地方司法与词讼治理研究。
3. 所载斩绞重犯越狱定例及各省办理互异、酌定画一条例,对清代狱政、缉捕与官员处分制度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4. 所载学政庄存璵考试满蒙童生传递拥挤案及八旗子弟考试纪律上谕,可资清代八旗教育、科举与旗人管理研究。
5. 清乾隆二十三年刻本本身具有版本学价值,可用于考察清代官刻条例文献的编纂与流传。
2. 所载州县词讼停讼、农忙停讼、巡道督查等规定,可资清代地方司法与词讼治理研究。
3. 所载斩绞重犯越狱定例及各省办理互异、酌定画一条例,对清代狱政、缉捕与官员处分制度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4. 所载学政庄存璵考试满蒙童生传递拥挤案及八旗子弟考试纪律上谕,可资清代八旗教育、科举与旗人管理研究。
5. 清乾隆二十三年刻本本身具有版本学价值,可用于考察清代官刻条例文献的编纂与流传。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刻本,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研究者、清代法制史与狱政研究者、八旗制度与科举教育研究者、清代地方行政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学爱好者,以及关注乾隆朝政治运作与官方文献的读者。
序文信息
卷首载乾隆二十三年二月初四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山西司传抄乾隆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奉上谕(原文如此),谕令州县词讼除农忙停讼外不得再沿隆冬停讼陋习;又载乾隆二十三年四月初七日准兵部咨武库司案呈、乾隆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内阁奉上谕,因御史汤世昌恭奏学政庄存璵考试满洲蒙古童生传递拥挤开堂一案而严行根究。非传统序跋。
目录
本次前20页未见完整目录。所见内容依次为:
1. 乾隆二十三年二月初四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山西司传抄上谕,谕令州县词讼除农忙停讼外不得再沿隆冬停讼陋习。
2. 吏部查斩绞重犯越狱定例,引乾隆十五年十月原任广西巡抚舒辂奏请、广西巡抚鄂某题参养利州知州丁鹤起案,酌定通行条例。
3. 乾隆二十三年四月初七日准兵部咨武库司案呈、乾隆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内阁奉上谕,处置学政庄存璵考试满洲蒙古童生传递拥挤开堂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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