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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戊寅年春、夏、秋、冬季条例》是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戊寅年按春、夏、秋、冬季汇编的条例文献。本次仅见前20页,为春季条例部分。卷首可见国家图书馆藏本水印,正文以“嗣后”条款、刑部咨文、吏部咨文、内阁上谕及具体案件题本为主,涉及刑事法律、司法审判、官员甄别、工程报销、服制伦理等诸多方面。例如:谋故杀人、火器杀人、威力主使制缚并有关尊长服制之案,悉照拟抵;分发佐杂人员定限一年分别补用降调;事关议处查历任职名之案,迅将失察各员在任年月开列咨部;管兵大员亲随兵丁照额派值;钦奉上谕,文武大小官员接见均有一定体制,着查会典文武相见仪注,通行各省遵照定制以礼相见,如有意存轩轾者交该督抚查明恭处;仆雇工人盗家长未殡未埋尸柩,未开棺椁事属已行确有显迹者,照发冢已行未见棺例,为首绞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开棺见尸者照发冢见棺椁例,为首绞立决,为从绞监候,其毁弃撇撒死尸者仍照旧例不分首从皆斩立决;乘有循良卓著劳绩优迈之人准其据实保荐,若一切循分应为事件概不得恳请甄叙;凡一切犯罪事发,官司差人持票拘捕及拘获后命看守押解之犯,如有逞凶拒捕杀死差役者,为首无论谋故殴杀俱拟斩立决,为从谋杀加功及殴杀下手伤重致死者俱拟绞立决,其但系殴杀帮同下手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及拟绞监候,在场助势未经帮殴成伤者改发伊犁给兵丁为奴;应试老生年例相符者先令廪生公同具保,由该学教官查明加结保送;报修一切工程除动用耗羡匣费银两数额在五百两以上者照例奏明办理外,其余动用一切正杂钱粮数在一千两以内者遵照定例咨估咨销,勿得仍前具题。书中还载有一件通行事:嘉庆二十三年正月十八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河南司传抄前事等因,相应抄单行文该抚转行广州将军及两广总督一体遵照。计抄单一纸,内开刑科抄出河南巡抚文题前事等因,嘉庆二十二年五月十一日题六月二十八日奉旨该部核拟具奏。本部看得新蔡县民刘太兴等被鸟枪打伤身死获犯杜殿选一案,详细叙述杜殿选与刘太兴同村无嫌,因刘太兴勾引匪人在村东火神庙开赌抽头,杜殿选族叔杜士杰及杜云恐滋事端向刘太兴斥阻并称告官驱逐,刘太兴因此挟恨;后刘太兴纠众欲殴杜士杰等出气,杜士杰嘱杜云纠人往拿,杜云转纠李双陇、胡本、刘小米、刘珍、高连、赵添相、王太和、翟礼并杜殿选相帮一共十人,杜殿选、刘小米各带鸟枪,杜云等分持竹枪齐抵火神庙门首喊拿,刘太兴领同李蛮等持枪出敌,扎伤杜云右脚面,杜云情急取刘小米鸟枪点放,中伤李蛮右肋,杜殿选亦放枪打伤刘太兴左肋透过脊膂,先后殒命。案发后报县详缉咨参,杜士杰自行投首,先后缉获李双陇、胡本、杜云并杜士杰、杜云在监病故,分别拟议咨准部覆在案。后缉获杜殿选审拟招解,将杜殿选依例减等拟遣先行刺字等因具题。刑部查律载因争鬬擅将鸟枪施放杀人以故杀论,又故杀者斩监候,又例载有关人命应拟斩绞各犯脱逃二三年后就获如谋故杀情重之犯应监候者改为立决,又共殴案内下手应拟绞抵人犯果于未经到官之前遇有原谋及共殴余人内殴有致死重伤之人实因本案畏罪自尽及到官以后未结之前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人减等拟流,又同谋共殴致毙二命非一家者原谋在监在途病故及因本案畏罪自尽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犯减等拟流各等语。此案杜殿选与杜云听从杜士杰纠殴,杜云点放鸟枪中伤李蛮右肋殒命,杜殿选亦鸟枪中伤刘太兴左肋殒命。前据该抚于十七年缉获杜云到案,因原谋杜士杰监毙在狱,将杜云减等拟流并声明业已病故应毋庸议等因,经臣部咨覆在案。兹据该抚续获杜殿选一犯审依同谋共殴致毙二命原谋在监病故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犯减等拟流例从重发新疆为奴等因具题。臣等查共殴案内下手应绞人犯或因听纠助殴尚非造意首祸,或因余人所殴亦有重伤,罪疑惟轻,秋审时可酌议缓决,是以未经定案之先遇有原谋及殴有重伤之余人病故准其抵命,下手之犯即可随案减流。如系威力主使制缚人致死及谋故杀人并有关服制等案既非例所赅载不得牵引定谳。若火器为害最烈,伤人已应拟军,一经杀人即与故杀同科,秋审应入情实,与共殴案内下手应拟绞抵者不同,自不应一概议减。惟例内究无明文,办理恐滋岐误。应请嗣后除共殴致毙一二命案内遇有原谋及助殴伤重之余人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病故或因本案畏罪自尽仍照例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犯减等拟流外,其余谋故杀人火器杀人威力主使制缚并有关尊长尊属服制之案悉照本例律拟抵不得率请减等以归平允而昭画一。所有杜殿选一犯应即改照因争鬬擅将鸟枪施放杀人以故杀论故杀者斩律拟斩监候,该犯脱逃已逾三年应照例改为立决,恭俟命下臣部通行各直省督抚将军一体遵办等因,嘉庆二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题十四日奏,九月十二日题十四日奉旨杜殿选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此后又有分发佐杂人员定限一年分别补用降调,一件知照事嘉庆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准吏部咨文选司案呈内阁抄出掌广西道监察御史王庭华奏各直省分发佐杂一项人数众多,该管上司率以微末之员不加详察概予优容,伏思此项人员职分虽小而委办地方事宜在在均关紧要,如以素行无赖之人滥竽其间不惟有玷官箴亦且有妨吏治,臣闻此内竟有目不识丁兼之赋性刁悍不得差委即以上官为不公捏款挟制肆意咆哮,一得差委即以上官之权多方索诈,请敕下各督抚于分发佐杂中亦须察其人品之贤否才具之优劣定限一年分别去留,至五城拣发各员应请一律办理庶贤愚不致混淆而吏治亦有裨益等因,嘉庆二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奉上谕御史王庭华奏分发佐杂人员请严加甄别一摺各省分发佐杂微员人冗途杂贤否不一自应立法甄汰以示区别着各督抚将分发佐杂人员于到省后即留心查察如有身家不清流品不正者随时奏明斥革不必待至一年其才堪造就者试……后续内容待补。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掌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吏部掌文官任免、考课、升降、调动等。都察院掌纠察百司、弹劾官员、受理诉讼。内阁为中枢机构,承旨办理题奏、纂修实录等。本书所收多为嘉庆二十三年戊寅春季条例及刑部、吏部咨文、内阁上谕,反映清代中央机构在司法、吏治与官员管理中的运作。
学术价值
1. 保存嘉庆二十三年春季条例及刑部、吏部咨文、内阁上谕,是研究清代嘉庆朝法制、司法与吏治的第一手资料。
2. 所载杜殿选案详细记录案件起因、审理过程、律例适用及刑部说帖,可反映清代命盗案件审转、秋审、减等抵命等制度运作。
3. 内容涉及官员甄别、工程报销、服制伦理、武科、京控等,可与《清实录》《大清会典事例》等互证,具有制度史、法律史、社会史研究价值。
2. 所载杜殿选案详细记录案件起因、审理过程、律例适用及刑部说帖,可反映清代命盗案件审转、秋审、减等抵命等制度运作。
3. 内容涉及官员甄别、工程报销、服制伦理、武科、京控等,可与《清实录》《大清会典事例》等互证,具有制度史、法律史、社会史研究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成书、刊刻于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在1911年之前,属优先级P0,直接判定为公版。
适合人群
清史、法制史、社会史、制度史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研究者,法律史爱好者,图书馆与特藏机构工作人员。
序文信息
卷首载嘉庆二十三年正月十八日准刑部咨、嘉庆二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题十四日奉旨等公文;另有嘉庆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准吏部咨等
目录
戊寅年春季条例目录(部分):
- 嗣后谋故杀人火器杀人威力主使制缚并有关尊长服制之案悉照拟抵
- 嗣后分发佐杂人员定限一年分别补用降调
- 嗣后事关议处查历任职名之案迅将失察各员在任年月开列咨部
- 嗣后管兵大员亲随兵丁照额派值
- 钦奉上谕文武大小官员接见均有一定体制着查会典文武相见仪注通行各省遵照定制以礼相见如有意存轩轾者交该督抚查明恭处
- 嗣后如仆雇工人盗家长未殡未埋尸柩未开棺椁事属已行确有显迹者照发冢已行未见棺例为首绞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开棺见尸者照发冢见棺椁例为首绞立决为从绞监候其毁弃撇撒死尸者仍照旧例不分首从皆斩立决
- 嗣后乘有循良卓著劳绩优迈之人准其据实保荐若一切循分应为事件概不得恳请甄叙
- 嗣后凡一切犯罪事发官司差人持票拘捕及拘获后命看守押解之犯如有逞凶拒捕杀死差役者为首无论谋故殴杀俱拟斩立决为从谋杀加功及殴杀下手伤重致死者俱拟绞立决其但系殴杀帮同下手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及拟绞监候在场助势未经帮殴成伤者改发伊犁给兵丁为奴
- 嗣后应试老生其年例相符者先令廪生公同具保由该学教官查明加结保送
- 嗣后报修一切工程除动用耗羡匣费银两数额在五百两以上者照例奏明办理外其余动用一切正杂钱粮数在一千两以内者遵照定例咨估咨销勿得仍前具题
- 一件通行事嘉庆二十三年正月十八日准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河南司传抄前事等因相应抄单行文该抚转行广州将军及两广总督一体遵照
- 一件知照事嘉庆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准吏部咨文选司案呈内阁抄出掌广西道监察御史王庭华奏各直省分发佐杂一项人数众多……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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