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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年春、夏、秋季条例

OB24000302
作者不著撰人(官修)
出版社—
出版年1798
版本清嘉庆三年(1798)刻本(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89 页
容量63.3 MB
文件 MD50fa1a3ee6f8b05d3e31250185836a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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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嘉庆三年(1798,戊午)春、夏、秋季条例汇编,本次仅见前20页,主要收录嘉庆三年九月初一日户部、刑部等衙门题准通行之条例与咨文。第一部分为户部咨广西司案呈,围绕云南铜运中广西已故委员刘世名借支运脚银两的追赔问题展开。刘世名赴滇採办铜斤,借领滇库运脚银一千五百七十六两二钱九分,事后病故,原籍无可着追。云南巡抚主张应照湖北委员周方炯之例,在广西派委各上司名下分摊赔缴,并反对将无着之项责令滇省赔补,认为产铜之省不堪无穷之累,且各省委员借领银两同属帑项,应上紧勒追,以免日久悬宕。户部覆核后议定:各省赴滇办铜,本省若已全发运脚且滇省拨铜无延,不准借给;若本省未发足运脚而滇省拨铜在限内,应核明程途、铜数、成例切实借给;委员报销时将滇借银两照数扣抵,未完者勒限三个月全完,迟延查参,所借银两在各上司名下摊完;若本省未发足、滇省拨铜又逾限,致运脚不敷借款无着,则滇省与本省各半赔补。此段反映清代滇铜京运、各省采办铜斤、运脚银借支与赔补制度的实际运作及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

第二部分为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安徽司传抄本部题覆宿州民人张琅孜扎伤王克从身死、原谋张晋士闻拏畏罪缢死一案。案情涉及张晋士因採秫叶与王均仁争吵,邀张琅孜、张锅孜谋殴,王克从持枪出詈,互殴中张琅孜枪扎王克从左肋致死,张晋士后逃至凤台县自缢。安徽巡抚拟张琅孜绞抵,刑部核议认为原谋张晋士虽未到官即畏罪自尽,但究因本案投缳,一命已有一抵,未便再将下手之张琅孜拟绞,遂定通行例:嗣后共殴下手应拟绞抵人犯,如本案原谋之人监毙在狱、解审中途病故或畏罪自尽,虽在未到官之前,亦准其抵命,下手之人减等拟流。此条反映清代共殴命案中“一命一抵”的司法原则与例文形成过程。

版本方面,本书有台湾国家图书馆藏印水印,为清嘉庆三年刻本或官刻条例汇编,具体刊刻者未详。文献价值在于保存嘉庆初年户部、刑部题准条例原文,可补清代律例、则例、铜政史料,对研究清代法制、财政、滇铜运输、地方赔补及刑案审断具有参考价值。适合清史、法制史、经济史、历史文献学研究者。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不著撰人
本书不著撰人,为清代嘉庆年间官修条例汇编。具体编纂机构、纂修人员及成书经过,本次OCR未提供明确信息,待考。内容涉及户部、刑部等中央衙门题准通行的条例与咨文,属官方行政、司法文书汇编性质。

机构简介

本书为清代官修条例汇编,具体编纂机构未详。内容涉及户部广西司、刑部广东司、安徽司等中央部院司属,以及云南、广西、贵州、安徽、广东等地督抚题奏与部覆文书。机构所在地、成立年份均待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清代嘉庆初年户部关于滇铜运输、运脚银借支与地方赔补的条例原文,可补铜政与财政史研究。
2. 收录刑部题准共殴命案通行例,反映清代“一命一抵”司法原则与例文形成过程,对法制史研究有参考价值。
3. 体现嘉庆初年中央部院题准通行文书的形态与运作,可供历史文献学、档案文书研究参考。

公版依据

P0:本书出版年为嘉庆三年(1798),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及编纂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法制史、经济史、滇铜运输史、历史文献学研究者,以及清代政治制度与法律文化爱好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本次仅见前20页,未见完整目录。可见内容为: - 戊午年秋季条例 - 户部咨(嘉庆三年九月初一日,广西司案呈,云南巡抚江咨,滇铜运脚借支赔补) - 刑部咨(嘉庆三年九月初一日,广东司案呈,安徽司传抄,宿州张琅孜案,共殴下手拟绞通行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