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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申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OB24000301
作者清刑部等衙门
出版社—
出版年1788
版本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338 页
容量254.0 MB
文件 MD5f1ff9e0bd3960d524d79a3a9d94ec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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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条例汇编,据 OCR 前20页,卷首题“戊申年春季条例”,次列“戊申年春季条例目录”“戊申年春季目录”。全书按春、夏、秋、冬四季编次,本次仅见春季部分,夏季、秋季、冬季及后续条例待补。所收条例系乾隆五十三年正月二十二日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准山东司、福建司等传抄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九月十七日、十一月二十日等上谕、刑部核拟及通行文书,属清代刑部则例、通行条例性质。内容涵盖捐纳、婚姻、命盗、秋审、海疆盗案、官员陛见、科举铨选、军流子孙考试、承缉处分等。

具体如:捐职人员呈请时须取具六品同乡京官印结二分,一分本部存查,一分咨送吏兵二部查核;收银给照后行文原籍,照捐纳贡监官职之例按季造册报部,如有再醮违碍,追取原捐执照送部查销。妾因奸谋杀正妻,比照奴仆谋杀家长之律引用;孔衍江之妾孔胡氏因奸谋杀正妻孔孙氏案,孔胡氏凌迟处死,孔二牛斩立决,刑部并拟将此条增入则例。殴死妻命寻常命案,止须按律办理,毋庸赶入秋审情实;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上谕批评山东德平縣武殿死伊妻庞氏案赶入本年秋审情实过当,通谕此后寻常命案按律办理。在洋盗劫重案改照盗犯陈读之案办理,不得分别法无可贷情有可原;闽浙总督李侍尧奏马家巷厅盗犯陈读等在洋叠次行劫米船,为首陈读等七犯正法枭示,余犯照例杖流,并述海洋盗犯原不分首从概行正法,后因有接递财物、未搜赃或行劫一次者情有可原,令声请免死发遣,但台湾逆匪滋事、官兵剿捕之时。另有督抚陛见不得移交署任卸责、甄别大挑一等举人按班补用、亲老改补近省人员卓异后停其保题推升、独子亲年七十众子亲年八十以上各员停保题推升、军流子孙随配十年方准入军籍考试、盗案例开参承缉以四个月扣限等。

此本保留清代乾隆中后期刑部通行条例原文及上谕、案由,对研究清代法律体系、秋审制度、海疆治理、捐纳制度、官员铨选与家族伦理法律化具有文献价值。版本方面,OCR 页首见“國家圖書館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TAIWAN, R.O.C”水印,说明底本来自国家图书馆,具体刊刻者未详。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刑部等衙门
本书未署个人作者,系清代刑部等衙门汇编的官方条例、通行文书。内容多经刑部核拟、咨行各省督抚将军等,属清代中央司法与行政机构处理政务所形成的文献汇编。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司法机构,掌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与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本书所收条例、上谕、咨文多经刑部办理并通行各省,具体成立年份未详。

学术价值

1. 收录乾隆五十三年刑部通行条例、上谕与案由,可资清代刑部则例、秋审制度及司法运作研究。
2. 涉及海洋盗案、捐纳、官员陛见、大挑、军流子孙考试等,反映乾隆中后期行政、司法、铨选与海疆治理实态。
3. 保留国家图书馆藏本水印及原始页面信息,对古籍版本、流传与整理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成书/出版年在1911年之前。本书为清乾隆五十三年(1788)条例汇编,乾隆五十三年在1911年前,故直接判定为“是”。

适合人群

清史研究者、中国法制史与法律史研究者、清代政治制度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学从业者、清代司法档案爱好者。

序文信息

无

目录

- 戊申年春季条例目录 - 嗣后捐职人员请对典具呈时饬令取具六品同乡京官印结二分,一分本部存查,一分咨送吏兵二部查核,仍于收银给照后行文原籍,照捐纳贡监官职之例按季造册报部,如有再醮违碍情事,即将原捐执照追取送部查销 - 嗣后凡妾因奸谋死正妻,即照奴仆谋杀家长之律比照引用 - 嗣后遇有殴死妻命寻常命案,俱止须按律办理,毋庸赶入秋审情实 - 嗣后遇有在洋盗劫重案,俱改照盗犯陈读之案办理,不得分别法无可贷情有可原 - 嗣后各督抚除奉特旨令其来京陛见者自当即行起程,此外奏请陛见允准后,如遇该省有大计、军政及文武科场、秋审等项要务,俱俟办理完竣后再行起程来京陛见,不得移交署任卸责致有贻误 - 甄别大挑一等举人分别等第,遇有缺出按班挨次补用 - 嗣后亲老改补近省人员卓异后,既不论近省本省,一概停其保题推升;所有独子亲年七十、众子亲年八十以上各员,准其卓异后亦应一概停其保题推升,统俟可以升用时再行按例升转;其例不引见之佐杂等官即照此办理 - 嗣后军流子孙俟随配十年方准入军籍考试 - 嗣后凡照盗案例开参承缉处分者,概以四个月扣限,如有逾违按例议处 - 本次仅见春季条例目录,夏、秋、冬季目录及后续内容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