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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戊辰年春、夏、秋、冬季条例》是清嘉庆十三年(1808)戊辰年按春、夏、秋、冬季汇编的条例文献。本次仅见前20页,为春季条例部分。卷首可见国家图书馆藏本水印,正文以“嗣后”条款为主,涉及京控、诉讼、捐考、武科、盗贼、旗地、婚姻家庭、钱粮处分等诸多方面。例如:赴京共控案件如所讯之供与原呈迥异,或未在本省质讯结案,均咨回本省核办,仍交该衙门按期严催,距京较近省分先将原告暂交刑部散禁,提取本省全案核办;拘养遗弃小儿并非初生暧昧不明者,准其从姓报捐,仍用义父三代,十忧持服一年,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军功顶戴人员如由文举人、贡监生员及文官职衔,并武举、武生及乡勇、义民赏给顶戴者,准各照原赏文武职衔最次之职报捐;各直省实力查禁冒籍捐考,业经中式现任职官准自行呈明照旧例改归原籍;申明白昼抢夺之案,或同伙不及十人而拒捕伤人,及临时行强,或未伤人而赃至满贯,及同伙在十人以上者,将专汛协防兼统各官照盗案例题参疏防,其同伙不及十人、并未拒捕伤人、亦无行强情事、赃非满贯之案,将承缉之专汛协防职名巡捕营扣限四个月咨参,外省扣限六个月咨参;旗人典当房地已满十年,均定以一年余限,毋庸问明原业回赎与否,赶紧补税,倘逾余限不税,照例追价治罪;武闱内场策论改为默写武经;新进武童学政覆试有不识字、不能书写者,并州县滥行保考,分别斥革议处;凡非例载凶器伤人仍照本律定拟;强奸犯奸妇女不从、立时杀死,拟斩监候,秋审入于情实;凡妇女与人父子通奸,致其子因奸谋杀其父、酿成逆伦重案者,即将犯奸之妇女实发驻防给兵丁为奴;凡遇抢窃得财致死事主之案,悉照拒捕杀人本例办理;狱成处决、临刑呼冤之犯,仍应奏明重勘,有冤立为昭雪,将原审官照例惩治,如奸徒妄行翻异,必加等治罪;州县遇有钱粮处分,参限将满不准调署他处,如该上司违例调署,一并参处;有服卑幼盗尊长未殡未埋尸柩、开棺见尸者,期亲卑幼发黑龙江,缌功卑幼发极边烟瘴;户婚田产远涉上控之案,或审断不公,或书差索详,虽在限内应遴员审断,不必交地方官及该管道府办理,若仅因迟延、并无别情、查明在限内者,仍交该地方官依限断结。又载一件通行事:嘉庆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准都察院咨,本院汉左都御史周廷栋奏请杜讼风以肃吏治一摺,嘉庆十二年正月十一日内阁奉上谕。这些条款集中反映嘉庆朝整饬吏治、清理讼狱、严惩刁徒、维护伦理的立法意图,是研究清代法律体系、司法实践、官僚考核与社会控制的重要史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夏、秋、冬季条例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都察院为清代中央监察机构,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掌纠察百司、弹劾官员、受理诉讼等。内阁为清代中枢机构,承旨办理题奏、纂修实录等。本书所收多为嘉庆十三年春季条例及都察院奏请、内阁上谕,反映清代中央机构在司法与吏治整饬中的运作。
学术价值
1. 保存嘉庆十三年春季条例及都察院奏议、内阁上谕,是研究清代嘉庆朝法制、司法与吏治的第一手资料。
2. 内容涉及京控、上控、冒籍捐考、武科、旗地、盗贼、婚姻家庭、钱粮处分等,可反映当时社会矛盾与行政运作。
3. 所载条款可与《清实录》《大清会典事例》等互证,具有校勘、补佚和制度史研究价值。
2. 内容涉及京控、上控、冒籍捐考、武科、旗地、盗贼、婚姻家庭、钱粮处分等,可反映当时社会矛盾与行政运作。
3. 所载条款可与《清实录》《大清会典事例》等互证,具有校勘、补佚和制度史研究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成书、刊刻于清嘉庆十三年(1808),在1911年之前,属优先级P0,直接判定为公版。
适合人群
清史、法制史、社会史、制度史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研究者,法律史爱好者,图书馆与特藏机构工作人员。
序文信息
卷首载嘉庆十二年正月十一日内阁奉上谕、都察院汉左都御史周廷栋奏请杜讼风以肃吏治一摺,以及嘉庆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准都察院咨等
目录
戊辰年春季条例目录:
- 嗣后赴京共控之案如所讯之供与原呈迥异或未在本省质讯结案均咨回本省核办仍交该衙门按期严催距京较近省分先将原告暂交刑部散禁提取本省全案核办
- 嗣后拘养遗弃小儿并非初生暧昧不明准其从姓报捐应考仍用义父三代十忧持服一年仕者解任士子辍考
- 嗣后军功顶戴人员如由文举人贡监生员及文官职衔并武举武生及乡勇义民赏给顶戴者准各照原赏文武职衔最次之职报捐
- 嗣后各直省实力查禁冒籍捐考其业经中式现任职官准自行呈明照旧例改归原籍等因
- 嗣后申明定例白昼抢夺之案或同伙不及十人而拒捕伤人及临时行强或未伤人而赃至满贯及同伙在十人以上者将专汛协防兼统各官照盗案例题参疏防其同伙不及十人并未拒捕伤人亦无行强情事并赃非满贯之案将承缉之专汛协防职名巡捕营扣限四个月咨参外省扣限六个月咨参
- 嗣后旗人典当房地已满十年均定以一年余限毋庸问明原业回赎与否赶紧补税倘逾余限不税照例追价治罪
- 嗣后武闱内场策论改为默写武经
- 嗣后新进武童学政覆试有不识字不能书写者并州县滥行保考分别斥革议处
- 嗣后凡非例载凶器伤人仍照本律定拟
- 嗣后强奸犯奸妇女不从立时杀死拟斩监候秋审入于情实
- 嗣后凡妇女与人父子通奸致其子因奸谋杀其父酿成逆伦重案者即将犯奸之妇女实发驻防给兵丁为奴
- 嗣后凡遇抢窃得财致死事主之案悉照拒捕杀人本例办理
- 嗣后狱成处决临刑呼冤之犯仍应奏明重勘有冤立为昭雪将原审官照例惩治如奸徒妄行翻异必加等治罪
- 嗣后州县遇有钱粮处分参限将满不准调署他处如该上司违例调署一并参处
- 嗣后有服卑幼盗尊长未殡未埋尸柩开棺见尸者期亲卑幼发黑龙江缌功卑幼发极边烟瘴
- 嗣后户婚田产远涉上控之案或审断不公或书差索详虽在限内应遴员审断不必交地方官及该管道府办理若仅因迟延并无别情查明在限内者仍交该地方官依限断结
又载:
- 一件通行事,嘉庆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准都察院咨,本院汉左都御史周廷栋奏请杜讼风以肃吏治一摺,嘉庆十二年正月十一日内阁奉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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