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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未年春、夏、秋、冬季条例
| OB | 24000119 |
|---|---|
| 作者 | 清乾隆朝官修(吏部、兵部等衙门)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787 |
| 版本 | 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官修条例(具体版本待考)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史部(地理政书) |
| 详细分类 | 史部·政书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178 页 |
| 容量 | 132.3 MB |
| 文件 MD5 | 3577f2dabec5b95d1d6f11c94a6de2ab |
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乾隆五十二年丁未年(1787)条例汇编,按春、夏、秋、冬四季编次。本次仅见前20页,所见为《丁未年春季條例目錄》及春季条例部分正文,夏、秋、冬季内容未见。从已见部分看,本书并非一般诗文别集,而是清代官方行政、司法、军事、职官等条例的汇编,内容以乾隆五十一年至五十二年间之上谕、内阁抄出奏折、吏部咨文、兵部咨文及议复事项为主,具有明显的官修政书性质。
书首为“丁未年春季條例目錄”,下列多项条目,涉及文官考核改教、武场考试、武职品级、监禁枷号、逃兵缉拿、流放安置、拿获遣犯奖励等。正文中可见乾隆五十二年一月初五日准吏部咨文、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内阁奉上谕等文书。其中第一项围绕庆云县知县王宗纲才不胜任、请改教职一事展开。上谕认为,知县有民社之责,不应令才不胜任者滥竽其间;未经得缺到任者仍可照旧例改教,但已经得缺到任数月后不勝民牧者,应以原品休致,概不准复请改教。此项反映乾隆后期对地方官考核与教职改补制度的调整。
第二项涉及武场考试步箭及文闱、武闱随带巡捕之例。原例步箭多系十人一排、轮番更射,广西巡抚孙某奏请每人连射六矢,以定优劣并提高较试效率;又因武巡捕多由本省千把总充任,恐与应试生员有亲族故旧关系,易生招摇,故议准监临文闱及主试武场止令文巡捕一员随同入闱,停止随带武巡捕。第三项为“增定武職品級官階纂入通志”,载乾隆帝披阅《皇朝通志·职官略》,认为所载文武官阶未协:文职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十八阶,武职自从一品至七品止十一阶,多寡悬殊,体制未隆,令酌议增定。此项对研究清代文武官阶制度及《皇朝通志》编纂有直接参考价值。
其后诸项还涉及永远枷号人犯逾十年分别问拟、中途配所脱逃及滋事者正法;地方文武官员查缉事件及绿营兵丁派往军营脱逃时的申报、查拿、勒限缉拿与处分;云南徒罪人犯不再拘定多罗松林等十二驿安置,改于通省州县内按道里远近、人数多寡均匀酌配;遣犯石二莫紹仁拿获遣犯徐四,交奎林询问其愿入当地民籍或回本籍,并着为例。这些条目涉及清代刑罚执行、流放配所、缉捕责任、武备军纪等制度,是研究乾隆朝则例、政书、司法与行政运作的重要原始资料。
版本方面,本次 OCR 书影带有“國家圖書館,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TAIWAN, R.O.C.”标识,说明所据为台湾国家图书馆藏本;具体刊刻、抄写或版本形态尚待进一步查核。文献价值上,本书可补《清会典事例》《乾隆朝上谕档》及相关则例汇编之不足,尤其对乾隆五十二年春季例案的生成、部院议复程序、督抚奏请与皇帝裁决之间的互动,提供了较具体的文本样本。适合清史、中国法制史、政治制度史、历史文献学研究者及古籍整理、公版书读者参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首为“丁未年春季條例目錄”,下列多项条目,涉及文官考核改教、武场考试、武职品级、监禁枷号、逃兵缉拿、流放安置、拿获遣犯奖励等。正文中可见乾隆五十二年一月初五日准吏部咨文、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内阁奉上谕等文书。其中第一项围绕庆云县知县王宗纲才不胜任、请改教职一事展开。上谕认为,知县有民社之责,不应令才不胜任者滥竽其间;未经得缺到任者仍可照旧例改教,但已经得缺到任数月后不勝民牧者,应以原品休致,概不准复请改教。此项反映乾隆后期对地方官考核与教职改补制度的调整。
第二项涉及武场考试步箭及文闱、武闱随带巡捕之例。原例步箭多系十人一排、轮番更射,广西巡抚孙某奏请每人连射六矢,以定优劣并提高较试效率;又因武巡捕多由本省千把总充任,恐与应试生员有亲族故旧关系,易生招摇,故议准监临文闱及主试武场止令文巡捕一员随同入闱,停止随带武巡捕。第三项为“增定武職品級官階纂入通志”,载乾隆帝披阅《皇朝通志·职官略》,认为所载文武官阶未协:文职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十八阶,武职自从一品至七品止十一阶,多寡悬殊,体制未隆,令酌议增定。此项对研究清代文武官阶制度及《皇朝通志》编纂有直接参考价值。
其后诸项还涉及永远枷号人犯逾十年分别问拟、中途配所脱逃及滋事者正法;地方文武官员查缉事件及绿营兵丁派往军营脱逃时的申报、查拿、勒限缉拿与处分;云南徒罪人犯不再拘定多罗松林等十二驿安置,改于通省州县内按道里远近、人数多寡均匀酌配;遣犯石二莫紹仁拿获遣犯徐四,交奎林询问其愿入当地民籍或回本籍,并着为例。这些条目涉及清代刑罚执行、流放配所、缉捕责任、武备军纪等制度,是研究乾隆朝则例、政书、司法与行政运作的重要原始资料。
版本方面,本次 OCR 书影带有“國家圖書館,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TAIWAN, R.O.C.”标识,说明所据为台湾国家图书馆藏本;具体刊刻、抄写或版本形态尚待进一步查核。文献价值上,本书可补《清会典事例》《乾隆朝上谕档》及相关则例汇编之不足,尤其对乾隆五十二年春季例案的生成、部院议复程序、督抚奏请与皇帝裁决之间的互动,提供了较具体的文本样本。适合清史、中国法制史、政治制度史、历史文献学研究者及古籍整理、公版书读者参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机构简介
本书为清乾隆朝官方机构汇编之作,主要涉及吏部、兵部等中央衙门。吏部掌文官铨选、考课、改教等事,兵部掌武官选授、军政、武举、缉捕等事。书中多见吏部咨文、兵部咨文、内阁抄出上谕及督抚奏折,体现清代中央部院与地方督抚之间的文书运作和例案形成机制。机构所在地为清代京师北京,具体成立年份未详。
学术价值
1. 提供乾隆五十二年春季条例的原始文本,可与《清会典事例》《乾隆朝上谕档》等官修文献互证,补充清代则例、条例汇编资料。
2. 内容涉及文官考核改教、武举步箭、武职品级、永远枷号、逃兵缉拿、流放安置等制度,是清代行政法、司法制度、军事制度与职官制度研究的一手材料。
3. 反映乾隆帝、内阁、吏部、兵部、督抚之间文书运作与例案形成过程,对研究清代中枢决策、部院议复及地方治理具有参考价值。
2. 内容涉及文官考核改教、武举步箭、武职品级、永远枷号、逃兵缉拿、流放安置等制度,是清代行政法、司法制度、军事制度与职官制度研究的一手材料。
3. 反映乾隆帝、内阁、吏部、兵部、督抚之间文书运作与例案形成过程,对研究清代中枢决策、部院议复及地方治理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成书/出版年为乾隆五十二年(1787),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生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中国法制史、政治制度史、历史文献学研究者;古籍整理与公版书读者;对清代则例、职官、武备、司法流放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丁未年春季條例目錄
- 嗣後各省知縣除未經得缺到任應行改敎仍照舊例辦理,其已經得缺到任數月後不勝民牧者卽以原品休致概不准復請改敎
- 嗣後武塲考射步箭每人連射六矢,至監臨文闈主試武塲止命文巡捕一員隨同入闈,所有文武闈隨帶武巡捕之處槪行停止
- 增定武職品級官階纂入通志
- 嗣後京城及各省監禁永遠枷號人犯酌以枷逾十年卽將該犯原犯罪由分別問擬,倘有在中途配所脫遜及滋事擾害之處,一經審明屬實,無論發遣新疆及黑龍江等處者俱應卽行正法以示懲儆
- 嗣後地方文武官員查緝事件及綠營兵丁派往軍營脫迯情事,該管官卽行申報,其統兵大臣一靣飭營查拿開明年貌行文原籍原營嚴緝,該管地方文武各官應以接奉文行之日起勒限緝拿,如逾限不獲及不行申報查緝分別照依所議應得處分辨理等因
- 嗣後雲南徒罪人犯不必仍前拘定多羅松林等十二驛安置,改于通省州縣內不拘有無驛站核計道里遠近酌量人數多寡均勻酌配交各該地方官嚴行管來
- 遣犯石二莫紹仁拿獲遜遣徐四尚屬奮勉希贖前愆非衙役拿獲遣犯可比着交奎林詢其愿入彼處民籍卽着入民籍愿回本籍卽着各回本籍如再有似此者卽着爲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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