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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巳年春、夏、冬季条例

OB24000118
作者清 官修(吏部、刑部等)
出版社—
出版年1797
版本清嘉庆二年(1797)条例通行本(具体刊刻待考)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法令)
是否公版是
页数100 页
容量71.1 MB
文件 MD59b4eb5794e492571ad55a1c28450d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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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书题名《丁巳年春、夏、冬季条例》,据卷端及目录,为清嘉庆二年(1797,丁巳年)条例汇编。前20页可见“丁巳年春季條例”标题、“二年條例目錄”“丁巳年條例目錄”以及若干条例正文。扫描件带有“國家圖書館,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TAIWAN, R.O.C.”水印及编号25312-16、54等,说明本次所见为国家图书馆藏本影像。内容围绕嘉庆初年吏治、军务、刑名、遣犯管理等展开,收录吏部、刑部、内阁等中央机构咨文、通行文书及皇帝谕旨。

从目录和正文看,条例涉及多个方面。一是教职官员终养问题。嘉庆二年正月十五日准吏部咨文,讨论候选、现任及教职各官父母年老时的终养与铨选办法,指出教职仅回避本府,所得之缺距本籍不甚远,老亲可迎养到署,故请嗣后教职各官毋庸饬令终养,愿终养者听,于例内注明;由教职保举推升有司官员仍查明父母实在年岁照例核办。二是刑名用语与量刑区分。嘉庆元年十一月十三日奉旨,刑部具题山西省已结未解军流各犯分别准免不准免,指出旧例中“忤逆”字样笼统,要求嗣后除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罪应斩绞仍照旧引用触忤字样、仅违犯教令罪止杖责仍引用违犯字样外,祖父母父母呈请发遣之案应将旧例内违犯忤逆字样改为触犯二字,不得概以忤逆开写,以昭核实而定罪名。三是军务与逃兵惩处。嘉庆二年二月初六日准刑部咨奉上谕,军营脱逃兵丁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者,概行定拟监候永远牢固监禁,不得仍前拟遣;被获及军务告成后投首者仍照旧例办理。四是盗贼、邪教、遣犯等重案。条例目录列有奸夫起意杀死纵奸本夫案中为从加功之奸夫拟斩候、洋盗被胁并未随同上盗者改发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邪教从犯改发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新疆遣犯与改发内地遣犯、脱逃盗犯拿获正法、命盗案减等照广西专本具题、自行投首逃兵发乌鲁木齐为奴、大逆缘坐人犯发黑龙江为奴、妇人因奸杀子分别斩绞入秋审情实等。这些条目反映清代律例体系以律为纲、以例补律的运作方式,以及嘉庆初年对军纪、邪教、盗案、家庭伦理犯罪等问题的司法政策。

版本方面,本书应为清代官方条例通行本或汇编本,具体刊刻机构、刊刻地及完整卷册情况本次前20页未能确认。文献价值在于保存嘉庆二年中央部院咨文、谕旨及条例修订细节,可供研究清代法制史、司法行政、律例沿革、社会控制及中央与地方文书流转。适合清史、法律史、古籍整理、历史文献学研究者及对清代法律制度感兴趣的读者。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清 官修
本书为清代官修条例汇编,无个人署名,作者类型为法人作品。内容多据皇帝谕旨及吏部、刑部、内阁等中央官署咨文、通行文书汇编而成。具体个人编者、修例者姓名本次前20页未见,待后续内容补证。

机构简介

本书涉及清代中央官署。吏部掌文官铨选、考课、封勋等事;刑部掌法律刑名、审核各省刑案;内阁承旨办事、抄发谕旨。嘉庆二年条例中可见吏部咨文、刑部咨文、广东司、山西司、内阁抄出上谕等内容,反映中央官署与地方督抚、将军之间的行政司法文书流转。机构所在地为北京,成立年份未详。

学术价值

1. 保存嘉庆二年中央部院咨文、皇帝谕旨及条例修订细节,可用于考察清代律例体系的实际运作。
2. 涉及吏部铨选、教职终养、刑名用语、军务逃兵、盗案邪教、遣犯管理等内容,反映嘉庆初年司法行政与社会控制政策。
3. 对研究清代法制史、法律文献、中央与地方文书流转、律例沿革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成书/出版年为嘉庆二年(1797),属于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公版,无需再查作者生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法律史、古籍整理、历史文献学研究者;清代制度史爱好者;对传统中国律例与司法实践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无

目录

- 二年条例目录 - 嗣后教职各官毋庸饬令终养,其愿终养者听,即于例内注明;至由教职保举推升有司官员,仍查明该员父母实在年岁照例核办 - 嗣后除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罪应斩绞之案仍照旧例引用触忤字样,及子孙仅止违犯教令罪止杖责者亦仍照律引用违犯字样外,至祖父母父母呈请发遣之案,应将旧例内违犯忤逆字样遵改为触犯二字,不得仍前概以忤逆开写 - 丁巳年条例目录 - 嗣后军营脱逃兵丁其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者概行定拟监候永远牢固监禁 - 嗣后遇有奸夫起意杀死纵奸本夫之案,其为从加功之奸夫一体拟以斩候 - 嗣后洋盗案内被胁服从并未随同上盗应发回疆各犯俱改发伊犁乌鲁木齐等处分给各城种地兵丁为奴 - 嗣后遇有邪教从犯俱照新例改发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不得仍发回疆 - 嗣后如有新疆遣犯与新疆改发内地遣犯并免死发遣脱逃等项 - 脱逃盗犯于拿获时例应正法者仍遵照定例一面正法一面奏闻 - 嗣后命盗案内本例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者俱照广西省专本具题,不得因同案内无死罪人犯即行咨部汇题完结以归画一 - 嗣后自行投首逃兵照旧例发往乌鲁木齐为奴,拿获脱逃余丁发伊犁乌鲁木齐安插 - 嗣后大逆缘坐人犯俱著发往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 - 嗣后妇人因他故起衅故杀其子者自当仍照旧例办理外,其有因奸杀子者无论嫡母亲母继母嗣母俱照例分别斩绞,不论其夫有无子嗣皆入于秋审情实办理,其永远监禁之条即着删除 - 嗣后教职各官毋庸饬令终养,其愿终养者听,即于例内注明;至由教职保举推升有司官员仍查明该员父母实在年岁照例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