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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丁丑年春、夏、秋、冬季条例》为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官署条例汇编,丁丑年即嘉庆二十二年。本次所见为前20页,主要内容包括春季条例、刑部咨文、吏部议处及吏部考功司则例馆案呈等,集中反映嘉庆二十一年至二十二年间的司法、吏治、财政与地方治理规定。
前20页开列多则“嗣後”条例:十岁以下幼孩因救护父母被凶犯立时毙命者,拟斩立决;情实之犯拟入缓决,相关官员分别降调;各州县征收钱粮,毋许听信书役折串包征;聚众十人以上徒手抢夺人物,与粮船水手夥众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抢夺者不同,遇有似此之案遵照办理;抢夺案件计赃八十两以上,应否即照律加窃盗二等,或计赃重于抢夺本案始行加等问拟,需酌定;严饬各属实力访拿私铸,并于各关隘认真稽查,如有书役容隐包庇贩运等弊立即严拿究办,铺户如留存小钱令其悉数缴官、缴还价值;驻防各旗应试武生弓石技勇合式方准录科赴考;投悔邪教案犯章程;州县正项钱粮已征存延缓不解,照造册延迟例加等处分。
其中所载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引嘉庆二十一年九月初二日上谕:卢得才在李全铺内学习染匠,因遗失账本被李全撵逐,往向李全之母李朱氏诉说。适李朱氏之女韩李氏携带四岁幼子韩令子归宁,韩令子在旁,卢得才拾取菜刀砍伤李朱氏倒地,正欲逃逸,被韩令子拉住衣服喊叫杀人,卢得才即将韩令子推跌连砍毙命。上谕认为韩令子年甫四岁,见李朱氏被砍倒地即能拉衣喊叫护其所亲,其情可悯,而凶犯立时砍毙幼孩实属凶恶异常,卢得才著改为斩立决,嗣后如有十岁以下幼孩因救护父母被凶犯立时毙命者,俱照此例办理。
又载吏部议处护理浙江巡抚布政使额特布、署臬司景临一案:张师端系捐纳县丞,又系大员子弟,倚势串诈平民,牵控无辜,致令畏累自尽,必应情实。额特布、景临将该犯拟入缓决,实属朦混,经刑部改入情实,奉旨将额特布降一级调用,景临降二级调用,并令内外问刑各官儆戒。
另载嘉庆二十二年正月十五日吏部咨考功司则例馆案呈,山西道监察御史萧镇奏请慎重钱粮、杜绝亏空,崇奖清廉,催科有术者按征收钱粮多寡全完议叙即升。吏部等部会议,定征收钱粮三百两以上不及一万两者纪录,一万两以上纪录二次,三万两以上纪录三次,五万两以上加一级,十万两以上加二级;又请三四万两以上三年奏销前全完、五六七万两以上二年全完、八九十萬两以上一年全完者,由户部核明,知照吏部会疏题请,不论俸满即升。此段涉及钱粮征收议叙、州县升迁、吏户二部核覆等制度。
该书所收均为嘉庆朝官方文书与条例,包含具体案件、上谕批答、部议章程及处分实例,对研究清代法制、吏治、财政、司法审转及地方行政具有较高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前20页开列多则“嗣後”条例:十岁以下幼孩因救护父母被凶犯立时毙命者,拟斩立决;情实之犯拟入缓决,相关官员分别降调;各州县征收钱粮,毋许听信书役折串包征;聚众十人以上徒手抢夺人物,与粮船水手夥众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抢夺者不同,遇有似此之案遵照办理;抢夺案件计赃八十两以上,应否即照律加窃盗二等,或计赃重于抢夺本案始行加等问拟,需酌定;严饬各属实力访拿私铸,并于各关隘认真稽查,如有书役容隐包庇贩运等弊立即严拿究办,铺户如留存小钱令其悉数缴官、缴还价值;驻防各旗应试武生弓石技勇合式方准录科赴考;投悔邪教案犯章程;州县正项钱粮已征存延缓不解,照造册延迟例加等处分。
其中所载刑部咨广东司案呈,引嘉庆二十一年九月初二日上谕:卢得才在李全铺内学习染匠,因遗失账本被李全撵逐,往向李全之母李朱氏诉说。适李朱氏之女韩李氏携带四岁幼子韩令子归宁,韩令子在旁,卢得才拾取菜刀砍伤李朱氏倒地,正欲逃逸,被韩令子拉住衣服喊叫杀人,卢得才即将韩令子推跌连砍毙命。上谕认为韩令子年甫四岁,见李朱氏被砍倒地即能拉衣喊叫护其所亲,其情可悯,而凶犯立时砍毙幼孩实属凶恶异常,卢得才著改为斩立决,嗣后如有十岁以下幼孩因救护父母被凶犯立时毙命者,俱照此例办理。
又载吏部议处护理浙江巡抚布政使额特布、署臬司景临一案:张师端系捐纳县丞,又系大员子弟,倚势串诈平民,牵控无辜,致令畏累自尽,必应情实。额特布、景临将该犯拟入缓决,实属朦混,经刑部改入情实,奉旨将额特布降一级调用,景临降二级调用,并令内外问刑各官儆戒。
另载嘉庆二十二年正月十五日吏部咨考功司则例馆案呈,山西道监察御史萧镇奏请慎重钱粮、杜绝亏空,崇奖清廉,催科有术者按征收钱粮多寡全完议叙即升。吏部等部会议,定征收钱粮三百两以上不及一万两者纪录,一万两以上纪录二次,三万两以上纪录三次,五万两以上加一级,十万两以上加二级;又请三四万两以上三年奏销前全完、五六七万两以上二年全完、八九十萬两以上一年全完者,由户部核明,知照吏部会疏题请,不论俸满即升。此段涉及钱粮征收议叙、州县升迁、吏户二部核覆等制度。
该书所收均为嘉庆朝官方文书与条例,包含具体案件、上谕批答、部议章程及处分实例,对研究清代法制、吏治、财政、司法审转及地方行政具有较高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机构简介
刑部为清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审核刑名案件、覆核秋审情实缓决等事;吏部为清代铨选考核机构,掌文官选授、处分、议叙等。本汇编所收文书多经刑部、吏部等衙门案呈、咨行、题奏,属官署行政与司法文书汇编,机构成立年份未详,所在地北京。
学术价值
1. 保存嘉庆二十一年至二十二年刑部、吏部等衙门条例、咨文、上谕及议处案例,可补清代法制史、司法档案与行政文书研究资料。
2. 涉及十岁以下幼孩救护父母被杀、抢夺计赃加等、私铸查禁、邪教案犯等具体律例适用,有助于考察清代量刑与例案关系。
3. 所载钱粮征收议叙、亏空清查、州县升迁、吏户二部会议等内容,对研究嘉庆朝财政、吏治与官僚考核制度有参考价值。
4. 收录上谕、刑部咨、吏部议处及御史奏请等不同层级文书,可反映清代中枢与地方、部院之间的文书流转和政务运作。
2. 涉及十岁以下幼孩救护父母被杀、抢夺计赃加等、私铸查禁、邪教案犯等具体律例适用,有助于考察清代量刑与例案关系。
3. 所载钱粮征收议叙、亏空清查、州县升迁、吏户二部会议等内容,对研究嘉庆朝财政、吏治与官僚考核制度有参考价值。
4. 收录上谕、刑部咨、吏部议处及御史奏请等不同层级文书,可反映清代中枢与地方、部院之间的文书流转和政务运作。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条例汇编,成书或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公版,无需再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清代法制史、司法档案、政治制度史、财政吏治史研究者;对嘉庆朝条例、刑案与官署文书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未见
目录
前20页所见篇目或条目:
- 丁丑年春季条例
- 嗣後十歲以下幼孩因救護父母被兇犯立時斃命者擬斬立決
- 嗣後情實之犯擬入緩決分別降調
- 嗣後各州縣征收錢糧毋許聽信書役折串包征
- 嗣後聚衆十人以上徒手搶奪人物與糧船水手夥衆十人以上執持器械搶奪者不同
- 嗣後於搶奪案件計贓八十両以上應否即照律加竊盜二等
- 嗣後嚴飭各屬實力訪拿私鑄並於各關隘認真稽查
- 嗣後駐防各旂應試武生弓石技勇合式方准錄科赴考
- 嗣後投悔邪教案犯章程
- 嗣後州縣正項錢糧已征存延緩不解照造冊延遲例加等處分
- 一件移會事(嘉慶二十二年正月初九日准刑部咨廣東司案呈)
- 一件移會事(吏部議處護理浙江巡撫布政使額等降調)
- 一件通行事(嘉慶二十二年正月十五日准吏部咨考功司則例館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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