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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抄 第十七册 封面

京抄 第十七册

OB23000927
作者未详(清官方谕旨、奏折汇编)
出版社—
出版年1843
版本清道光间钞本
时期明清
大类史部(杂史)
详细分类史部·杂史(诏令)
是否公版是
页数14 页
容量9.5 MB
文件 MD58377d203f0e65f8e4a9ee8e53e63ae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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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本册《京抄》第十七册,前14页 OCR 可见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十月廿五日及前后内容。开篇为道光二十三年十月廿五日谕,并见“御製七千陣十風歌五”等字样。内容大致可分为数类。其一为南河河工保奖:潘陽恩奏遗旨保奏防守尤为出力人员,开单呈览。据载本年南河上游险工迭生,洪泽湖等处情形危险,抢险员弁等抢护平稳,自应量予鼓励。所列人员包括淮扬道樊师仲、淮海道起廷熙、河营参将虏永成,均交部从优议叙;河库道徐泽醇、常慎道史致藩、徐丹道宴暱东、淮安府知府高楙、罡参将淮阳尤吉李胜、淮徐尤吉黄佩,均交部议叙;衷河同知曹文昭并加知府衔;高堰通判赵汝太以同知即行升用;宿北同知陈韶、山旰同知谭祖同、杨河通判陆用熙、署铜山县知县胡璿、请河县知县屠元瑞、宝丞县知县陈第诵等均加升衔;先侭同知孔继镛归于同知议叙班前先用;先侪州同徐锡绶、先侪从九品沈锟不论班次即行补用;山阳县襄河县丞姚维成以应升之缺升用;先侪县丞法濡俟补缺后以州同升用;江莱试用虫亟杨恩绥俟先补用;宿北营守备蔡觐贤准开千总缺,以守备即行升用,先换顶戴;洪泽湖都司法加相以应升之缺升用。其二为考试稽查与官员补授:本日批监试御史务琛隆、何芳奏,此次考试候补笔帖式有原蓝旗德斌、正蓝旗德亨城卷二本未交,后交议;士子领卷入板,监试御史及委员未能先事预防,本有应得之咎,但办理尚属认真,委官吴安太及福珠隆、何芳自请交部议处等,均加恩宽免。又见宣化府知府补授、理藩院奏昭乌达盟长呈请置买硝磧可否给信票等事。军机大臣奉谕旨,本月初九、初十日俱另推班次。其三为司法控案:察院事从湖北生员某自怜遥抱告牒,被借以裁伤抵制、让命诬陷等语赴衙门具控。批供炼自恒年五十九岁,剌州府松屏县人,道光二十一年六月自怡牙媳张翟氏与却心世同左公均车水,却心世乖佃冉卜元并子媳却向氏多人混阻,光伤味自怡之未法自存顶心,有许中存等为证,报思捻伤存卷。却心世听都顺芝摆布,将却向氏装伤,目却向氏怀孕,医生药胎抵制,不料胎未坠而却向氏身死。却心世赠通作作,稳要以被佞动胎产子不下身死填格国详。若自怡等俱被押激损府道臬司忌,皆批会会害训明药胎实情,九次扎提作作寺究办,却心世仗权杜王彦诚朦不劔,仍炤前详官径七任冤押三载,是以遗身来京湮诉。臣等查该生呈拟御心世因争水政俊状自存顶心,拟将御向九药胎抵制改镶含索各等情。御向氏是否因伤身死,抑被押身死,即启该讹明雄乃卒行依死通详,逮径讯出药胎实情。忤作等伏九次杭提不到,控关众名出入,何心官幸七任御延三年尚未讯信,必应勒提讯究以成信谳而伸冤抑。谨抄录原呈恭呈御览。其四为粤海关税收与五口通商:耆英等奏,粤海关征收中税泃向系加足十二午月为海运,自连闰仪前计算,犯征丙午年分关均应自道光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连闰扣至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止一年。现官五口通商章程,粤海关税额如有征不足数,皆于海昔四关就征西洋为国税,由按补印由路海关径自报拨,俟三年后查将情形真物,粤海关原额不数匀归五口作为定额,已经奏奉部伏准在案。所有本年上海等四关开市以后所征西洋各国投呈,庶与粤海闰一体以道光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为截数之期,将征收数目咨会粤海闰。此后迎届三个月为较闰,互相咨会一次,俾闰期不敢参差。倘粤海闰征不足额,即可见劳指法接补,仍于截数时由名海闽另寄是报以资否考。至粤海闽自庸熙年间设立监督之后,连年进闽旷前以十二个月为一年,是以现届癸卯年已征丙午年授向。今上海等四闽仍属销始之年,粤海闽来程亦多所更改,应请即于道光二十四年正月二十六日为始,声明以基年月日为始至某年月日速闻加至十二个月为经闻报故之期,无序再排甲乙以免混淆。谨奏奉硃批户部知道。其五为台湾匪犯审办:福建台湾滇总兵臣保芝琳、台湾道臣熊一本跪奏,道光十八年十一月间加义县送匪胡布谋反不遂,伏勾商内山贼匪游搃生多股纠夥攻于店子口,总益杀俊并兵一案,经前任台湾镇总兵臣达洪阿、台湾道姚堂膂芳芑具剿捕赦犯拟办奏结在案。选犯陈姜、黄逆二名劣缉未获,臣等接任当再爰劣芑具认真挨查。后据加义芑具呈称续赦迎犯黄逆一名,随即劣令罡台湾府候补知府仝卜年提犯审拟解。据黄达供认,道光十八年十一月内已发正法之胡布谋反未遂,有从侱带引入山邀游捉生帮助分股起带诱犯听纠入骑,于是月二十一日随同游拒生攻于店子口,居盆拒来官兵一次,并无伤人,附近各店鸣锣板应,该犯等各自逃跑,仍入内山睬避。后来大兵入山搜捕,情急跳涧逃走,此外亦无另犯不法别案。牌保孟不知情,亲属均无同谋,逃后亦无容留之人。再三究诘,矢口不移,案无遁情。该犯黄道听斜入邪充当放脚,随同拒敌官矣,实属甘心从逆,同恶相济,应照谋叛律拟斩立决,于审明后即恭请王命,将后犯黄达绑赴市曹处斩,仍加枭示。除招供咨部外理合具奏。硃批刑部知道。本册保存道光二十三年上谕、奏折及部院议奏等原始文本,内容涉及河工、铨选、科举、司法、海关、台湾治理与五口通商,具有较高史料价值。本次仅见前14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未详
本书未署个人作者,为清代官方谕旨、奏折等汇抄,暂作法人作品处理。内容主要涉及道光二十三年(1843)十月廿五日及前后上谕、官员议叙补授、考试稽查、地方控案、粤海关税收与五口通商、台湾匪犯审办等事。具体编抄者与编抄机构待考。

机构简介

本书未署具体机构,暂以法人作品处理。京抄为清代官方信息抄传形式之一,主要汇抄上谕、奏折、官员引见补授、部院议奏等内容,具体编抄机构与抄传系统待进一步查考。

学术价值

1. 保存道光二十三年上谕、奏折原文,可用于清代河工、铨选、科举、司法与海关制度研究。
2. 涉及南河河工保奖、五口通商后粤海关税收调整,反映鸦片战争后清廷财政与通商应对。
3. 台湾匪犯胡布谋反案审办记录,可供清代台湾治理、地方叛乱与司法程序研究。
4. 京抄抄传形态对清代邸报、官方信息流通与文书制度研究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成书/出版年为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清史研究者、中国近代史爱好者、清代政治制度与法制史研究者、海关史与台湾史研究者、古籍抄本整理者。

序文信息

本次前14页未见序文

目录

-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廿五日谕 - 御製七千陣十風歌五 - 南河河工出力人员保奖议叙 - 考试候补笔帖式稽查及官员补授 - 宣化府知府补授、昭乌达盟长置买硝磧等事 - 湖北生员控案及药胎身死案 - 粤海关税收与五口通商章程奏 - 福建台湾匪犯胡布谋反案审办及黄达处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