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目

十三经注疏十三种三百四十六卷 第十一册
十三经注疏十三种三百四十六卷 第十一册
| OB | 20001265 |
|---|---|
| 作者 | 孔氏传、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 |
| 生卒年 | 550—630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1871 |
| 版本 | 清同治十年重刊本(乾隆四年校刊)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经部(上) |
| 详细分类 | 经部(上)·书类(尚书注疏)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84 页 |
| 容量 | 23.7 MB |
| 文件 MD5 | 552ff6c69d7614cec0351ba808df7a89 |
书籍简介
《十三经注疏十三种三百四十六卷 第十一册》为清代同治十年重刊的《十三经注疏》本之一册,据源文件名可知全书为“十三经注疏十三种三百四十六卷”,本册为第十一册。OCR首页可见“尚書注疏卷十三”“周書”“康誥”“酒誥”“梓材”等标识,正文题署“漢孔氏傳 唐陸德明書義 孔穎達疏”,版心或页眉可见“乾隆四年校刊”“同治十年重刊”等字样,说明此本系据乾隆四年校刊本于同治十年重刊。本册内容为《尚书注疏》卷十三《周书》中的《康诰》《酒诰》《梓材》三篇,经、孔氏传、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合刻,是《十三经注疏》中《尚书》注疏体系的一部分。
从OCR可见内容看,卷首载《康诰》序“成王既伐管叔蔡叔”,传称“灭二监以殷余民封康叔”,又述“以三监之民国康叔为卫侯,周公惩其数叛,故使贤母弟主之,作康诰酒诰梓材”。经文起“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百工播民和,见士于周,周公咸勤,乃洪大诰治”,注疏解释周公摄政七年三月始生魄、作新大邑于东国洛水之汭、五服百官率民和悦见士于周等事,并辨五服与《禹贡》异制。其后“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传释周公称成王命,顺康叔之德,命为孟侯,即五侯之长、方伯;经文述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以肇造区夏,受天命殪戎殷,康叔得在東土为诸侯。注疏又围绕“明德慎罚”展开,论“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强调原心定罪、敬明乃罚;又载“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论外土诸侯奉王事、兼用殷家刑罚有伦理者,并须反复思念重刑。经文又列“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以及“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祇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注疏以五常、孝友、天显、民彝等解释,强调不孝不友为大恶,当速用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又论“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及君长不能治家人、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等事,主张“敬典”“裕民”“惟文王之敬忌”。篇末载“王曰呜呼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无我殄享,明乃服命,高乃听,用康乂民”“往哉封,勿替敬典,听朕告汝,乃以殷民世享”等语。《酒诰》部分可见“康叔监殷民,殷民化纣嗜酒,故以戒酒诰”,经文起“王若曰明大命于妹邦”,述文王肇国在西土,诰毖庶邦庶士少正御事,朝夕告诫“祀兹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天降威我民用大乱丧德亦罔非酒惟行等,注疏围绕殷民嗜酒、周公戒酒、祭祀用酒与常饮之禁展开解释。《梓材》篇题亦见,本次OCR所见为其篇题及部分内容。注疏文字保留孔传、陆德明音义和孔颖达疏,涉及周初封建、明德慎罚、刑狱审断、孝友伦理、禁酒政令等,可供研读《尚书》周书文本、周初政治法律思想及汉唐注疏之学参考。
该书作为《十三经注疏》的重刊本,版式上经传注疏合刻,音义附见,便于读者循经读传、因传求疏。本册所收《康诰》《酒诰》《梓材》是研究周初分封、治国方略、法律思想和酒政的重要文献,注疏对相关制度、名物、义理的阐释具有经学、史学和文献学多重参考价值。因本次仅见前20页,且OCR表格化、重复和识别讹误较多,部分卷次、篇目及注疏文字仍需核对原书,后续内容待补。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从OCR可见内容看,卷首载《康诰》序“成王既伐管叔蔡叔”,传称“灭二监以殷余民封康叔”,又述“以三监之民国康叔为卫侯,周公惩其数叛,故使贤母弟主之,作康诰酒诰梓材”。经文起“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百工播民和,见士于周,周公咸勤,乃洪大诰治”,注疏解释周公摄政七年三月始生魄、作新大邑于东国洛水之汭、五服百官率民和悦见士于周等事,并辨五服与《禹贡》异制。其后“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传释周公称成王命,顺康叔之德,命为孟侯,即五侯之长、方伯;经文述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以肇造区夏,受天命殪戎殷,康叔得在東土为诸侯。注疏又围绕“明德慎罚”展开,论“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强调原心定罪、敬明乃罚;又载“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论外土诸侯奉王事、兼用殷家刑罚有伦理者,并须反复思念重刑。经文又列“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以及“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祇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注疏以五常、孝友、天显、民彝等解释,强调不孝不友为大恶,当速用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又论“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训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诸节”,及君长不能治家人、小臣外正惟威惟虐大放王命等事,主张“敬典”“裕民”“惟文王之敬忌”。篇末载“王曰呜呼肆汝小子封,惟命不于常,汝念哉,无我殄享,明乃服命,高乃听,用康乂民”“往哉封,勿替敬典,听朕告汝,乃以殷民世享”等语。《酒诰》部分可见“康叔监殷民,殷民化纣嗜酒,故以戒酒诰”,经文起“王若曰明大命于妹邦”,述文王肇国在西土,诰毖庶邦庶士少正御事,朝夕告诫“祀兹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天降威我民用大乱丧德亦罔非酒惟行等,注疏围绕殷民嗜酒、周公戒酒、祭祀用酒与常饮之禁展开解释。《梓材》篇题亦见,本次OCR所见为其篇题及部分内容。注疏文字保留孔传、陆德明音义和孔颖达疏,涉及周初封建、明德慎罚、刑狱审断、孝友伦理、禁酒政令等,可供研读《尚书》周书文本、周初政治法律思想及汉唐注疏之学参考。
该书作为《十三经注疏》的重刊本,版式上经传注疏合刻,音义附见,便于读者循经读传、因传求疏。本册所收《康诰》《酒诰》《梓材》是研究周初分封、治国方略、法律思想和酒政的重要文献,注疏对相关制度、名物、义理的阐释具有经学、史学和文献学多重参考价值。因本次仅见前20页,且OCR表格化、重复和识别讹误较多,部分卷次、篇目及注疏文字仍需核对原书,后续内容待补。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本书为《十三经注疏》中《尚书注疏》的重刊本,本册可见孔氏传、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合刻内容,可供研究《尚书》周书文本、汉唐注疏之学及经学诠释传统参考。
2. OCR所见《康诰》《酒诰》《梓材》涉及周初封建、明德慎罚、刑狱审断、孝友伦理、禁酒政令等内容及注疏解释,对周初政治史、法律思想史和礼制研究具有资料价值。
3. 清同治十年重刊本附“乾隆四年校刊”字样,可作为《十三经注疏》版本流传与清代后期经学文献重刊的实物参考;因本次仅见前20页,版本全貌及后续注疏内容仍需核对补证。
2. OCR所见《康诰》《酒诰》《梓材》涉及周初封建、明德慎罚、刑狱审断、孝友伦理、禁酒政令等内容及注疏解释,对周初政治史、法律思想史和礼制研究具有资料价值。
3. 清同治十年重刊本附“乾隆四年校刊”字样,可作为《十三经注疏》版本流传与清代后期经学文献重刊的实物参考;因本次仅见前20页,版本全貌及后续注疏内容仍需核对补证。
公版依据
P0:据源文件名及牌记,该书为清同治十年(1871)重刊本,成书/刊刻年在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及注疏者生卒年。
适用领域
经学与《尚书》研究者、周初历史与政治法律思想研究者、古籍整理与版本目录工作者、中国注疏学与礼制史研究者和传统文化爱好者,以及需要查阅《尚书注疏》版本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见“尚書注疏卷十三”题署及周书篇目,未见序文;可见“乾隆四年校刊”“同治十年重刊”等牌记式文字
目录
本次OCR未见完整目录;可见内容为《尚书注疏》卷十三《周书》部分,包括:
- 康诰(序、经文及注疏)
- 酒诰(篇题、经文及注疏,部分可见)
- 梓材(篇题及部分内容)
版权投诉
如您认为本页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 24 小时内核实并下线处理。投诉邮箱:copyright@openbook.ren。
整理说明
本页书目信息与书籍简介由站长方整理自公版文献,OB 号 20001265。文字识别与元数据如有错漏,欢迎指正(hi@openbook.ren)。
免责声明
内容整理自公版文献,仅供个人学习、研究参考,不对文献内容作任何担保,亦不因此产生商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