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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礼通考 第七十七册
| OB | 20000498 |
|---|---|
| 作者 | 清·秦蕙田编辑;钱大昕参校;方观承同订;沈廷芳参校 |
| 生卒年 | 1702—1764 |
| 出版社 | — |
| 出版年 | 清乾隆(具体年未详) |
| 版本 | 乾隆秦氏味经窝藏版 |
| 时期 | 明清 |
| 大类 | 经部(上) |
| 详细分类 | 经部·礼类 |
| 是否公版 | 是 |
| 页数 | 97 页 |
| 容量 | 19.3 MB |
| 文件 MD5 | d3aba5ef2c72d3523506b6f9e06d8247 |
书籍简介
本书为清代秦蕙田编辑《五礼通考》的第七十七册,据卷端题署,为“乾隆秦氏味经窝藏版”。本次前20页可见卷第二百四十六“凶礼一 荒礼”,内容集中讨论古代荒礼、备荒之政、常平仓、义仓以及青苗法之争,是《五礼通考》凶礼部分的重要册次。卷首题“內廷供奉禮部右侍郎金匱秦蕙田編輯”,并列钱大昕参校、方观承同订、沈廷芳参校等题署,版本特征明显,属于清代中期礼学巨著《五礼通考》中凶礼类荒礼部分的一个册次。
从正文看,本卷开篇以“蕙田案”发端,论阴阳之沴国家代有,虽尧汤之世不能无水旱之患,所恃者有荒政以济之。秦蕙田指出,《周礼》大宗伯凶礼之目以荒礼次乎丧礼,盖王者视天下犹一家,四海之内有匹夫不被其泽者,如疾痛疴痒之切身,必求所以安全之,所谓吉凶与民同患者此也。然救之已荒不如备之未荒,故备荒之政为先;及灾伤已成,则有检勘及遣使存恤之令。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条目精详,巨细毕备,后代言救荒者大率不能外是。今据以为纲,而以史事类附之;他如劝分、移民、通财之法,皆见于经传而可行于后世者,故附于十二荒政之后。恤民之要略具于此。
本卷大量引述经传史籍,以《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荒礼哀凶札”为纲,引郑注、曲礼、天官大宰九式、小宰六联等,说明荒礼与丧荒之式、丧荒之联事的关系。又引《春秋襄公二十四年谷梁传》五谷不升为大饥,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康,五谷不升谓之大侵,并载大侵之礼。继引《逸周书》糴匡解、大匡解,述周王宅程三年遭天大荒,作大匡以诏牧其方,三州之侯咸率,王召冢卿、三老、三吏、大夫、百执事之人朝于大庭,问罢病之故、政事之失、刑罚之戾、哀乐之尤、宾客之盛、用度之费及关市之征、山林之匮、田宅之荒、沟渠之害等,体现荒政与问政、救困、均赋、通粮、保贷等制度。顾炎武《日知录》论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其别有五:死亡、凶札、祸烖、围败、寇乱,古之所谓凶礼者不但于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丧之丧者,缘是而起,并列举年不顺成、大荒、大札、大烖、国亡大县邑、军有忧等服制与哀礼。
本卷又引《礼记王制》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马氏晞孟、应氏镛、邱氏濬等均有论说。秦蕙田案指出,荒礼救于已荒之日不若备于未荒之时,备荒之法重农桑、崇节俭、修水利、广开垦皆其事,而积贮者生民之大命,古人设常平、义仓以为水旱灾歉之备,后之言备荒者莫不由此,故以为荒礼之首。观承案亦强调尧汤水旱圣世难免,司徒佐王安扰万民而荒政十二反居保息六、本俗六之先,非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虽欲有九年之蓄安可得。
本卷后半部分大量辑录历代常平仓、义仓及青苗法史料。先引《汉书食货志》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论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常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熟:上熟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余三百石,下熟自倍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籴二,下熟籴一,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发大熟之所敛而糶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人不散,取有余补不足。行之魏国,国以富强。秦蕙田案常平之名始于汉,其法则自李悝始,备荒之政莫善于此;马贵与所谓农人服田力穑之赢余,上之人为制其轻重,时其敛散,使不以甚贵甚贱为患,乃仁者之用心是也。
此后依次辑录汉宣帝五凤四年耿寿昌奏设常平仓、元帝初元五年罢常平仓、后汉刘般反对置常平仓、通典后汉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仓、晋泰始四年立常平仓、南齐永明中市积为储、魏书食货志太和十二年李彪所上议、太和二十年置常平令、隋开皇三年置常平仓、唐武德五年废常平监、开元二年诏、开元七年置常平仓、开元十六年敕、天宝四载诏、广德二年第五琦奏、建中元年敕、建中三年赵赞议征商税以充常平本、元和元年制、后唐天成二年张文宝请复常平仓、后唐四年张昭远奏、宋淳化三年置常平仓、大中祥符二年减价糶、天禧四年诏、景德三年立常平仓、景祐中吴遵路言、皇祐三年诏、嘉祐七年诏、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青苗法、马端临论青苗钱三害、秦蕙田案论常平与青苗之别、神宗熙宁三年诏、韩琦论青苗、苏辙论青苗、司马光论青苗、文献通考熙宁七年诏等。可见本卷以荒礼为纲,实际汇辑了先秦至宋代荒政、仓储、平粜、常平、义仓、青苗等制度史料,并附以秦蕙田、方观承等案语,具有礼制史、经济史与荒政史的多重价值。
版本方面,本册为乾隆秦氏味经窝藏版,卷端保存秦蕙田编辑及钱大昕参校、方观承同订、沈廷芳参校等题署,并见哈佛燕京学社图书馆藏书记录,说明其流传与收藏源流。文献价值上,本卷是研究中国古代荒礼、救荒制度、常平仓沿革、青苗法争议及清代礼学的重要资料,既可补经传注疏之不足,也可据以考察清代学者对荒政与仓储制度的整理与诠释。适合经学、礼学、中国古代经济史、荒政史、清史及古籍版本研究者参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从正文看,本卷开篇以“蕙田案”发端,论阴阳之沴国家代有,虽尧汤之世不能无水旱之患,所恃者有荒政以济之。秦蕙田指出,《周礼》大宗伯凶礼之目以荒礼次乎丧礼,盖王者视天下犹一家,四海之内有匹夫不被其泽者,如疾痛疴痒之切身,必求所以安全之,所谓吉凶与民同患者此也。然救之已荒不如备之未荒,故备荒之政为先;及灾伤已成,则有检勘及遣使存恤之令。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条目精详,巨细毕备,后代言救荒者大率不能外是。今据以为纲,而以史事类附之;他如劝分、移民、通财之法,皆见于经传而可行于后世者,故附于十二荒政之后。恤民之要略具于此。
本卷大量引述经传史籍,以《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荒礼哀凶札”为纲,引郑注、曲礼、天官大宰九式、小宰六联等,说明荒礼与丧荒之式、丧荒之联事的关系。又引《春秋襄公二十四年谷梁传》五谷不升为大饥,一谷不升谓之嗛,二谷不升谓之饥,三谷不升谓之馑,四谷不升谓之康,五谷不升谓之大侵,并载大侵之礼。继引《逸周书》糴匡解、大匡解,述周王宅程三年遭天大荒,作大匡以诏牧其方,三州之侯咸率,王召冢卿、三老、三吏、大夫、百执事之人朝于大庭,问罢病之故、政事之失、刑罚之戾、哀乐之尤、宾客之盛、用度之费及关市之征、山林之匮、田宅之荒、沟渠之害等,体现荒政与问政、救困、均赋、通粮、保贷等制度。顾炎武《日知录》论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其别有五:死亡、凶札、祸烖、围败、寇乱,古之所谓凶礼者不但于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丧之丧者,缘是而起,并列举年不顺成、大荒、大札、大烖、国亡大县邑、军有忧等服制与哀礼。
本卷又引《礼记王制》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马氏晞孟、应氏镛、邱氏濬等均有论说。秦蕙田案指出,荒礼救于已荒之日不若备于未荒之时,备荒之法重农桑、崇节俭、修水利、广开垦皆其事,而积贮者生民之大命,古人设常平、义仓以为水旱灾歉之备,后之言备荒者莫不由此,故以为荒礼之首。观承案亦强调尧汤水旱圣世难免,司徒佐王安扰万民而荒政十二反居保息六、本俗六之先,非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虽欲有九年之蓄安可得。
本卷后半部分大量辑录历代常平仓、义仓及青苗法史料。先引《汉书食货志》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论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常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熟:上熟其收自四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余三百石,下熟自倍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籴二,下熟籴一,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发大熟之所敛而糶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人不散,取有余补不足。行之魏国,国以富强。秦蕙田案常平之名始于汉,其法则自李悝始,备荒之政莫善于此;马贵与所谓农人服田力穑之赢余,上之人为制其轻重,时其敛散,使不以甚贵甚贱为患,乃仁者之用心是也。
此后依次辑录汉宣帝五凤四年耿寿昌奏设常平仓、元帝初元五年罢常平仓、后汉刘般反对置常平仓、通典后汉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仓、晋泰始四年立常平仓、南齐永明中市积为储、魏书食货志太和十二年李彪所上议、太和二十年置常平令、隋开皇三年置常平仓、唐武德五年废常平监、开元二年诏、开元七年置常平仓、开元十六年敕、天宝四载诏、广德二年第五琦奏、建中元年敕、建中三年赵赞议征商税以充常平本、元和元年制、后唐天成二年张文宝请复常平仓、后唐四年张昭远奏、宋淳化三年置常平仓、大中祥符二年减价糶、天禧四年诏、景德三年立常平仓、景祐中吴遵路言、皇祐三年诏、嘉祐七年诏、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青苗法、马端临论青苗钱三害、秦蕙田案论常平与青苗之别、神宗熙宁三年诏、韩琦论青苗、苏辙论青苗、司马光论青苗、文献通考熙宁七年诏等。可见本卷以荒礼为纲,实际汇辑了先秦至宋代荒政、仓储、平粜、常平、义仓、青苗等制度史料,并附以秦蕙田、方观承等案语,具有礼制史、经济史与荒政史的多重价值。
版本方面,本册为乾隆秦氏味经窝藏版,卷端保存秦蕙田编辑及钱大昕参校、方观承同订、沈廷芳参校等题署,并见哈佛燕京学社图书馆藏书记录,说明其流传与收藏源流。文献价值上,本卷是研究中国古代荒礼、救荒制度、常平仓沿革、青苗法争议及清代礼学的重要资料,既可补经传注疏之不足,也可据以考察清代学者对荒政与仓储制度的整理与诠释。适合经学、礼学、中国古代经济史、荒政史、清史及古籍版本研究者参考。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学术价值
1. 本卷集中汇辑先秦至宋代荒礼、救荒、仓储、常平、义仓、青苗等制度史料,是研究中国古代荒政与仓储制度的重要文献。
2. 书中大量引述《周礼》《礼记》《春秋谷梁传》《逸周书》《汉书》《后汉书》《晋书》《魏书》《隋书》《旧唐书》《宋史》等经史文献,并附秦蕙田、方观承等案语,具有礼学与史学集成性质。
3. 本卷对常平仓起源、李悝平籴法、耿寿昌常平仓、刘般反对常平、唐代常平与赵赞征商税、宋代常平与青苗法之争等均有详细辑录,可供经济史、荒政史、财政史研究参考。
4. 乾隆秦氏味经窝藏版及哈佛燕京学社藏书记录,对古籍版本、流传与收藏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2. 书中大量引述《周礼》《礼记》《春秋谷梁传》《逸周书》《汉书》《后汉书》《晋书》《魏书》《隋书》《旧唐书》《宋史》等经史文献,并附秦蕙田、方观承等案语,具有礼学与史学集成性质。
3. 本卷对常平仓起源、李悝平籴法、耿寿昌常平仓、刘般反对常平、唐代常平与赵赞征商税、宋代常平与青苗法之争等均有详细辑录,可供经济史、荒政史、财政史研究参考。
4. 乾隆秦氏味经窝藏版及哈佛燕京学社藏书记录,对古籍版本、流传与收藏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P0:本书为清乾隆秦氏味经窝藏版,成书或刊刻于1911年(含)之前,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
适合人群
经学、礼学研究者,中国古代史与清史研究者,中国古代经济史、荒政史、仓储制度研究者,古籍版本学者,以及对中国传统礼制与救荒制度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前20页未见序文
目录
卷第二百四十六 凶礼一 荒礼
- 蕙田案:荒礼总论
- 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荒礼哀凶札
- 天官大宰以九式均节财用三曰丧荒之式
- 小宰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三曰丧荒之联事
- 春秋襄公二十四年谷梁传五谷不升为大饥
- 逸周书糴匡解
- 逸周书大匡解
- 顾氏炎武日知录论凶礼
- 右荒礼通论
- 礼记王制冢宰制国用
- 马氏晞孟、应氏镛、邱氏濬论
- 蕙田案、观承案论备荒积贮
- 汉书食货志李悝尽地力之教
- 蕙田案常平之名始于汉其法则自李悝始
- 宣帝本纪五凤四年耿寿昌奏设常平仓
- 食货志耿寿昌奏置常平仓
- 元帝本纪初元五年罢常平仓
- 后汉书刘般传论常平仓
- 通典后汉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仓
- 蕙田案论刘般、杜氏通典、册府元龟
- 晋书食货志泰始四年立常平仓
- 通典永明中市积为储
- 魏书食货志太和十二年有司上言
- 本纪太和二十年十二月置常平令
- 通典隋文帝开皇三年置常平仓
- 唐武德五年废常平监
- 册府元龟开元二年诏
- 蕙田案论开元诏劝课百姓贮一年之食
- 文献通考开元七年置常平仓
- 旧唐书食货志开元十六年敕
- 册府元龟天宝四载诏
- 旧唐书食货志广德二年第五琦奏
- 建中元年七月敕
- 建中三年赵赞上言
- 蕙田案、观承案论赵赞征商税
- 元和元年正月制
- 册府元龟后唐天成二年张文宝请复常平仓
- 后唐四年张昭远奏
- 宋史食货志淳化三年置常平仓
- 玉海大中祥符二年减价糶
- 文献通考天禧四年诏
- 宋史食货志景德三年立常平仓
- 景祐中吴遵路言
- 皇祐三年诏
- 嘉祐七年诏
- 食货志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青苗法
- 马氏端临论青苗钱
- 蕙田案论常平与青苗
- 神宗本纪熙宁三年诏
- 食货志韩琦论青苗
- 苏辙传论青苗
- 司马光传论青苗
- 蕙田案论当时言青苗法者
- 文献通考熙宁七年诏
- 蕙田案论官吏以给散取息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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