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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观释论十卷 第二册 封面

大乘中观释论十卷 第二册

OB17001207
作者安慧菩萨造;(宋)释惟净等译
出版社—
出版年1908
版本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
时期先秦至元
大类子部(杂纂)
详细分类子部(杂纂)·释道
是否公版是
页数98 页
容量38.6 MB
文件 MD501b69710e6669bef9564ab2eb8a9da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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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大乘中观释论十卷》为安慧菩萨造、宋代释惟净等奉诏译之中观论典。本次处理对象为十卷本之第二册,前20页主要对应卷第六,并及卷第七开头,卷端题“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六”,署“安慧菩萨造 宋译经三藏光梵大师惟净等奉诏译”。本册以颂文与释文相间的方式,围绕“观缚解品第十六”“观业品第十七”“观法品第十八”展开论辩,体现中观学派对缚解、业果、我法诸问题的破执与会通。

“观缚解品第十六”开篇设问:若胜义谛中诸法有性无性二俱无体,则无生死亦无涅槃,无缚无解;若诸法无性,岂非一切皆无,云何说众生诸趣往来数数生灭?论者以颂答:诸行若常即无往来,无常亦无往来,众生亦同等。释文指出,常即无所作生灭,常即毕竟寂灭;无常则已灭诸法不复生。路伽耶陀人主张实无他世来生此世、此世还他世,论者破其譬喻无体;又有人言诸取法若一若异常与无常皆不可说,论者以颂“人若有往来,于蕴处界中,五种推求无,谁受往来者”破之,强调非蕴处界诸色法中有相可取,离行及识审细推求悉不可得。以下又破“能取及所取,无诸有往来”“彼诸行无灭,此云何可有,众生亦无灭,复云何可有”“诸行生灭法,无缚亦无解”“若因取名缚,有取即不缚,无取亦不缚,何分位可缚”“已缚即不缚,未缚亦不缚,离已缚未缚,缚时亦不缚”“已缚即不解,未缚亦不解,若缚中有解,缚解即同时”等,说明缚解无作、无体、无分位。末又破“若我灭无取,我得涅槃者,此或有彼执,还成执于取”,并总结“不应舍生死,不应立涅槃,有无皆成谤,此说非道理”。

“观业品第十七”中,阿毗昙人引经说业果,主张胜义谛中应有业果;论者则以颂文层层遮破,先辨“思及思所生,大仙所说业”,释身语意三业、表无表、远离不远离,又破“业住至果熟,彼业即是常;若灭即成无,云何有果生”,并以芽等相续为喻,说明“若心有相续,心法即现转;果若离于心,无相续可转;从心有相续,从相续有果;业先而果后,不断亦不常”。论中又引“求法方便者,是十白业道,此世及他世,得五欲胜果”,并破阿毗昙人“不失法”等说,指出“诸业本不生,非伺察可得;业力心相续,业果二俱坏”“若业本不生,业云何有坏;若其有所生,彼云何不坏”,最终以“如佛神力化”“诸法无有体,如乾闼婆城,烦恼业及身,作者果亦然”说明诸法如化如城,世俗谛中业果可得,胜义谛中无实自性。“观法品第十八”开头则破僧佉人、毗婆沙人等计“我我所”“异蕴别有我体”等说,指出“蕴中若有我,我即生灭分”“若异蕴有我,我即非蕴相”,并辨析思与思所生、觉体与思相等问题。

本册以中观颂释形式,对缚解、业果、我法等问题作系统破执,既保存安慧释论之旧,又可见宋代译经的译文面貌。其论辩对象涉及路伽耶陀、阿毗昙、僧佉、毗婆沙等,论题涵盖胜义与世俗、业与果、我与蕴、能取与所取等,是研究中观学、印度佛教论诤及宋代译经的重要资料。此本为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传统线装,卷端及版心保留卷次、品题等信息。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安慧菩萨造;(宋)释惟净等译
安慧菩萨,古印度佛教论师,《大乘中观释论》造论者,其生平事迹及生卒年OCR未载,待考。释惟净,宋代译经三藏,封光梵大师,奉诏参与译经,本论即题“宋译经三藏光梵大师惟净等奉诏译”,其生卒年及详细仕履OCR未载,待考。本书由安慧造论、惟净等译出,是研究中观论典在汉地流传与宋代译经事业的重要文本。

学术价值

1. 保存安慧《大乘中观释论》宋代惟净等译本,可供研究印度中观学派论典、安慧释论及宋代译经事业参考。
2. 卷六“观缚解品”“观业品”以颂释相间方式破缚解、业果、不失法等说,涉及常无常、能取所取、蕴处界推求、表无表业等,是研究中观论辩方法与佛教业报理论的重要资料。
3. 卷七“观法品”开头破僧佉、毗婆沙等“我我所”“异蕴有我”等执,辨析蕴与我、思与觉体等,对研究佛教各派法义论诤与中观破执方式具有文献价值。

公版依据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刊本,出版年在1911年(含)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再查作者卒年。

适用领域

佛教中观学与印度佛教论典研究者、宋代译经史与佛教文献研究者、古籍整理与佛教义学工作者,以及对《大乘中观释论》、安慧释论和中观论诤感兴趣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册未见序跋;卷端题“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六”,署“安慧菩萨造 宋译经三藏光梵大师惟净等奉诏译”

目录

本次OCR未见完整目录;据正文可见品目包括:观缚解品第十六、观业品第十七、观法品第十八(开头)。卷第六含观缚解品、观业品,卷第七开头为观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