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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六十卷 新集至治条例 封面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六十卷 新集至治条例

OB14000246
作者元朝官修
出版社—
出版年1908
版本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
时期先秦至元
大类史部(地理政书)
详细分类史部·政书
是否公版是
页数99 页
容量24.4 MB
文件 MD5f1a6f8f693c44e2a9f33dfb05e64fe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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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简介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六十卷,附《新集至治条例》,元朝官修,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本次OCR所见为其中一册前20页,版心及卷端可见“刑部”“刑制”“刑法”“刑狱”“窃盗”“偷盗”“征赃”等字样,内容集中于元代刑部有关刑制、刑法、流囚发遣、强盗窃盗、刑狱审理、平反冤狱、司狱用刑、盗贼通例及追征赃物等条例和案例。开篇“发付流囚轻重地面”载延祐七年三月中书省议得,各处合流辽阳行省罪囚无分轻重一概发付奴干儿地面,因彼中别无种养生业、岁用衣粮站赤重加劳费,而肇州见有屯田,今后流囚照依所犯分拣,重者发付奴儿干,轻者于肇州从宜安置屯种自赡;并引延祐六年七月钦察参议奏、伯塔沙丞相等省官商量及圣旨“那般者”。其后列“奴儿干出军”“强盗”等刑罚条目,如持杖不曾伤人但得财一百七出军至二十贯为从的一百七出军,不持杖不曾伤人至四十贯除首贼外余人断一百七出军等。“窃盗”门载给车子剜房子的每贼伤事主为从断一百七出军,不曾伤事主但得财皆断一百七出军,不曾得财于内有旧贼出军;怯烈司偷盗驼马牛初犯为从断一百出军;掠卖良人大德八年奏准掠卖一人断一百七流远;诈雕都省行省印信、套画省官押字、动支钱粮、干碍选法、妄造妖言犯上等。“肇州屯种”门载初犯偷盗骆驼马牛贼每为首断一百七出军,偷财物三百贯以上一百七出军,经断放偷盗十贯以下再做贼为首出军,发冢开棺伤尸贼徒同强盗于内合该出军,挑剜裨卷宝钞以真作伪再犯断罪流远,知情分买行使伪钞三犯科断流远等。“刑狱·详谳”载延祐七年二月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御史台呈监察御史呈廉访司官分行审理例,推官之职既为刑名设置,凡有文案拟专以参照研究务尽词理,审录囚徒辨验赃伏,追会未完照勘脱节并合催督,遇有冤枉抑屈随即本问改正;又议推官独员遍历所属审断罪囚理合禁止,州县轻重罪囚每月申报本管上司,推官参考提调官并首领官公同详议,情犯疑似方委推官诣彼审理,不许一概遍历。“平反冤狱”载延祐七年二月江南行台准御史台咨承奉中书省札付刑部呈,称平反冤狱乃居官者职令所当为,因升等减资之路有贪进侥幸之徒锻炼狱成、捏合文案,今后官员能平反重刑三名以上量升一等,犯流配五名拟减一资,名数不及从优定夺,吏员能平反者亦量进一等迁调,冒滥不实者罪及保勘体察官司。“司狱用刑”载至治元年四月福建廉访司奉江南行台据监察御史阿剌不花等呈,吉安路司狱武稹于延祐六年十月初十日入禁之初拷打勒令周篾传招指税家同谋,又逼令妄指平民陈一大、刘元道、王茂可撰造妖言,并自用木棍打伤周篾传系破枷头,后虽遇诏赦释免,仍申明司狱职责在扫除牢房、涤洗械杻、时其衣食、病则亲临看视,有冤枉申达本道廉访司,违枉人员严行究治。“盗贼通例”载延祐六年三月江西行省准中书省议得天地生民各有良心,苟失教养靡所不为,甚至昏迷为盗重罹刑宪,原其所自盖多胁从染习,故将原定盗贼轻重罪名开列于后,仰所在官司多出文榜、排门粉壁明白晓谕,应捕官兵常切巡儆督捕,曾经刺断强窃盗贼能悔过自新、限内不再犯、保勘是实者却为除籍。其后列强盗持杖伤人与不伤人的刑罚、不持杖伤人造意为首下手的敲、不曾伤人不得财八十七徒二年、十贯以下九十七徒二年半、至二十贯一百七徒三、至四十贯为首的敲余人一百七出军、因盗而奸同强盗伤人敲余人依例断罪、初犯偷盗驼马牛为首一百七出军为从九十七徒三年于内有旧贼敲、偷盗驴骡贼人为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贼盗羊猪贼人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徒一年、窃盗财物三百贯以上一百七出军一百贯以上一百七徒三年八十贯以上九十七徒二年半六十贯以上八十七徒二年四十贯以上七十七徒年半十贯以上六十七徒一年十贯以下六十七断放,为从者皆减一等断配,以至元钞为则;已行而不得财者五十七下,始谋而未行者四十七断放;曾经出军配徒来的再做贼敲;经断放偷盗十贯以下再做贼为首出军为从徒三年;各处籍记警迹贼人若五年不犯,听主首邻佑保申除籍,能告及捕获盗贼者一名减二年、二名除籍,窃盗一名减一等、五名除籍,除籍后再犯终身拘籍。“亲属尊卑相盗”载延祐六年五月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御史台呈监察御史言,无服亲属相犯止科其罪、免追赔偿、俱不流配刺字,有服之亲亦无减等之条,轻重不伦、亲疏无别,今后尊长于别居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缌麻小功亲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周亲减三等,亦依上例不刺不配免追赃,卑幼于尊长家强盗以凡人论;刑部议准。“偷盗”门载就属相盗分首从、盗主物刺字、卫铁猫贼罪例、例前除元刺字难补刺等案例。“偷官粮”载皇庆二年十月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龙兴路申大济仓捉获俞住子、熊神子入廒盗米七石五升,估赃至元钞二十五两二钱五分,刑部议得虽盗离廒房终系沉重非人力所胜,既未驮载出仓合以不得财定论,已加等断讫难以刺字。“偷头口”载军人盗牛依例徒配、偷雇主牛罪例,涉及正军户下别无次丁、雇主欠少工钱等情节。“偷盗诸例·据盗未尽事理”载剜房豁车贼人伤事主起意下手的敲为从一百七出军,不曾伤事主但得财皆断一百七下出军,于内有旧贼敲;又议州县村落与随驾行营去处不同,剜豁土民人民行驾车辆而取财者改依窃盗计赃定例;偷盗系官钱物比常人加等,内外偷盗驼马牛只首从贼人依延祐元年奏准通例区处。“征赃”载盗贼革后事发追征免罪,泉州路惠安县林士贵等持火把打开王通应门户、用斧斫锁劫去家财银器布帛衣服,犯在革前发在革后,已招明白追征正赃给主,刑部议拟免刺。全书以官府文书、条画、案例汇编形式呈现元代刑部制度,涉及流囚发遣、强盗窃盗量刑、刑狱审理、平反奖惩、司狱职责、盗贼通例、亲属相盗、偷盗官粮头口及追征赃物等多方面,是研究元代刑法、司法程序和官文书制度的重要资料。本次仅见前20页,后续内容待补。

书籍资料

作者简介

元朝官修
本书为元代官修政书,不署个人撰者,作者类型属法人作品。其纂修出于元朝官府,具体主持衙署及编纂人员本次OCR未载,待考。

机构简介

本书为元代官修典章制度汇编,纂修出于元朝官府,具体衙署、成立年份及编纂人员本次OCR未详。

学术价值

1. 本书保存元代刑部关于流囚发遣、强盗窃盗量刑、刑狱审理、平反冤狱、司狱用刑及追征赃物的大量条画和案例,是研究元代刑法、司法程序和官文书制度的一手资料。
2. 所载延祐、至治等朝刑名条例及“盗贼通例”具体反映元代对强盗、窃盗、亲属相盗、偷盗官粮头口等行为的量刑等差、刺字流配和除籍警迹制度,可补正史记载之略。
3. 清光绪三十四年刊本保留元代政书的文书格式、条目编排和卷次面貌,对考察《元典章》的版本源流、古籍刊刻与整理具有参考价值。

公版依据

本书出版年为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在1911年之前,按P0规则直接判定为“是”,无需查作者卒年。

适用领域

适合元史、中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史、经济史、古籍整理与版本研究者,以及需要查阅元代典章制度和刑名条例的读者。

序文信息

本次OCR未见序文

目录

本次OCR未见全书总目,据所见页面列门类及条目如下: - 刑部:刑制、刑法 - 发付流囚轻重地面 - 奴儿干出军 - 强盗 - 窃盗 - 肇州屯种 - 刑狱:详谳 - 平反冤狱 - 司狱用刑 - 盗贼通例 - 强盗 - 亲属尊卑相盗 - 偷盗:就属相盗分首从 - 盗主物刺字 - 卫铁猫贼罪例 - 例前除元刺字难补刺 - 偷官粮:盗官银米出仓免刺 - 偷头口:军人盗牛依例徒配 - 偷雇主牛罪例 - 偷盗诸例:据盗未尽事理 - 征赃:盗贼革后事发追征免罪